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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你必须了解的现代企业制度(2)

(2)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与无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所负的责任基本相同;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则是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而且仅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责任基本相同。故有人称两合公司为二元化公司。

(3)两合公司实质上是无限公司的变种,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主持营业,有限责任股东则仅仅提供资本,分享红利,对公司的业务一般不加过问。

两合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形式,它集两种公司特点于一身,对两种公司的优缺点都有所反映。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股份股东共同组织而成的企业法人。它也是两合公司的一种,它与上述两合公司的区别在于:其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不是以直接提供一定量资本的方式,而是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并以股票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两合公司实质上是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合形式。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所以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的股份股东转让资本比较容易。

独资公司

独资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全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资本主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其主要特征是:

(1)突破传统公司法关于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作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2)每一自然人只允许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法人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法人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成立另一个一人公司。

(3)在对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上,一人股东可身兼多职,拥有全权,独资公司也可以委托和雇用他人经营公司。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并指出:“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 制度的基本内涵

上面说过,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各种企业制度——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公司制是同时并存,按各行各业的生产特点、生产规模、市场需求状况而采用不同的相应的企业制度。这里讲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其历史的演变中,现代出现的公司制,因此,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以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力关键,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为标志,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态的现代公司制度。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因此,首先要企业法人财产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产权,即财产权,一般是指以所有权为核心并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及与之相应承担的义务的总称。在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中,出资者(所有者)往往同时是主要的经营者。因此,产权的施行往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合二为一,它们是不分离的,从而也不存在法人财产权。随着公司制的建立,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的财产是由为数众多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出现了所有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是统一,并且是把分散的财产集合为统一的资产,从而形成了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的矛盾,引起了“两权”分离。所有者除保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常称原始产权)和应得利益外,把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交给经营者执行,这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形成的契机。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顾名思义,企业财产是企业这个法人所拥有的,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力,并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要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解散、清算或破产,任何人即使是出资者(企业的所有者)也无权从企业中直接抽回或支配他所出资的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从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分离出来,组合形成的。它和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1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由许多所有者出资的原始产权形成的。但是,所有者的原始产权是仅指他所出资的那部分的所有权,不是整个企业的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对企业全部财产所施行的权力。

2从财产的范围看,所有者的原始产权是指他所投入的资本,而不是全部所有者权益,虽然他有按资本比例享受应得利益的权利,但没有进行红利分配之前是不能直接占有的。而法人财产则是指所有者权益的全部,包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等财产。

3所有者的所有权这时表现为对资产受益权,经营者的选择权,通过公司的治理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权以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所出的资本有转让权,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合伙公司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转让所出的资本等等,对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支配和干预。

4企业在清算、解散、破产时,企业法人财产最终按出资比例归还所有者。

从上述分析可见,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不会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国有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和收益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掌握所有权,保证了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同时通过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

在法人财产权基础形成企业法人制度。所谓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我国是指公司法)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即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能够成为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法人财产权。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就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的干预。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清偿债务。企业自主地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自我发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包括他的出资者)或政府机构的直接干预,真正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

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条件下,国家是唯一的经济运行主体,整个国有经济就像是一个大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订,所需材料由国家供,各项资金由国家拨,工资奖金由国家付,出产产品由国家销,最终盈亏由国家包,各个国有企业只相当于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全国这个大企业的分厂或车间,只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没有法人企业所必须具有的法人财产权,不是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既没有经营自主权,又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和经营风险,这实际上实行的是国有国营的“工厂制”。由此可见,要改革我国国有企业传统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重要的标识就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一个作为市场主体和独立法人所必须的一切权利。

有限责任制度

所谓有限责任制度,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企业破产清理债务时,出资者只以其原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出资者的其他资产。有限责任制度,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出资者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办法,它可以解除投资者的顾虑,吸收更多投资;同时,有限责任制度可以使企业不受出资者其他企业的破产而牵连,也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这对现代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适应力。有限责任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之间是权责一致的关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并以此承担应有的责任,超出这种权力范围的责任,企业是不可能承担的,也不应该承担。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原来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却承担着许多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义务,造成负担过重,超出了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民事上的无限责任的范围,如生活福利部门的负担,待业、养老退休、医疗等负担。因此,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把非主体生产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与企业分离,由政府或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或自成经济实体,使企业真正成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制度相协调的治理结构,形成一个调节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机制,这将在下节论述。其次,要有一个正确反映企业法人财产权关系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与业债的财务会计制度,使企业的关系人,如所有者、债权人、政府税务部门和有关机构、经营者、生产者、社会公众都能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再次,要有一套适应大规模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内部管理组织体系,如事业部制、超事业部制的发展等等,此外还要有相应的人事、劳动、营销、生产等科学管理制度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企业的主体地位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建立。所以,我国在构造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时,必须构造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决定》对企业改革还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对所有国有企业改革的共同要求。但是,我国几十万个国有企业(包括十几万个国有工业企业),千差万别,它们所处的行业不同,规模大小各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也很大,因此,对企业改革的具体模式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通过企业改革,将来会有相当一批企业由原来的“工厂制”改组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制。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形式。一般说,对单一投资主体和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依法先改组为国家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上市的公司只能是少数,必须按条件经过严格审定。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企业,还可以经过审批到境外上市。现有全国性行业总公司,可以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至于一般竞争性部门的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依法改组为合作经营或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实行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等。但出售和股权的吸入,应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多个股东的股权多元化是必要的。但同时,在股权多元化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当然,国家并不需要在所有行业、企业中进行控股。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到底占有多少份额较为合适,可按不同行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尖端技术和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应由国家全资投股,独资经营,其中有的甚至可以继续实行国有国营,同时采取公司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并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可以采取国家控股企业。国家控股的具体比例,可视股权分散程度而定。从一些公司制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只要控制20%左右的股权,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情况下,甚至只占有5%~10%的股权,就能达到控股的目的。对于一般行业中的竞争性企业,国家也可以不控股、只参股。同时,国有资产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财政状况,金融市场形势,并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对国有股进行市场运作,以搞活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

组织结构

公司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其显著特点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形成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具体通过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体现出来。所谓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是指治理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之间所形成的一定关系。现简要介绍如下: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和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策、投资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