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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你必须了解的现代企业制度(3)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董事会成员对其投票要签字在案并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对董事的决策能力进行检验。

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

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再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在性质、权责和利益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即股东出于信任推选董事,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受股东会的信任委托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按照一定标准挑选和聘任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并把部分经营权力(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他们。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

在信任托管关系中,股东会把对公司法人财产的责任全部委托给董事会后,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也不能随意更改托管关系,不能随意解聘董事。对个别玩忽职守的董事可以起诉,或在下属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不选。个别股东如不满意信任托管关系,还可以“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离去。由于董事会与股东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委托和受托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因此,对董事不设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办法,董事一般不领取薪金,公司外部董事可领取一定的津贴或车马费。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后,便有了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但董事会只是把部分日常经营管理权力委托给了经理人员,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任意限制,如某种营业方向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限制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战略性质的决策,都要报董事会决定。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关系,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管理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实行奖励和激励,并可按程序随时召开董事会,撤换高层经理人员。不过,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生活中,董事会主要起战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总经理)的权力要比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更大。因此,如何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激励,就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一项重要课题。

总之,通过建立和规范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等分层次的治理组织结构,使公司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责权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更好地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还应当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另外,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仍应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

四、 内部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含义

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简单说就是指企业内部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从广义方面讲,它包括以下两类:一类属于横向的集权与分权问题。主要是指:(1)企业内部各个组织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如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行政组织和工人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之间在企业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和在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集权与分权。

(2)个人与集体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如实行个人负责制,还是实行集体负责的委员会制等。再一类属于纵向的集权与分权问题。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中的上下级组织之间(包括各级领导和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前一类严格地说属于企业领导体制方面的问题。这里所要研究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是指后一类的问题,即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在划分管理层次、实行分级管理时,如何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现代工业企业,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生产经营系统。为了更好地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实施有效的管理,需要在企业内部划分一定的管理层次,实行分级管理。例如,我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管理,大多数分为厂级(厂部)、车间、生产班组三级管理。一些规模特别大、生产很复杂的特大型企业,实行总厂(公司)、分厂、车间、生产班组四级管理。而一些小型的、生产比较简单的企业,则实行厂部和生产班组两级管理。但无论企业内部的管理分为几级,都应正确处理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管理的某些主要权力集中在厂级(或总厂、公司一级),同时,赋予下级(例如分厂、车间和生产班组)必要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力,以便在保证全厂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级管理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中的集权与分权是相对的,是对立统一的。这里谈到的集权与分散,是指管理权力(或职权)在上下级之间集中或分散的程度与趋势,绝对的集权或绝对的分权是不可能存在的。

不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比较

如前所述,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中的集权与分权,是相对的,同时并存的。但根据其侧重点的不同,或者说起主导作用方面的不同,可分为集权制管理和分权制管理两种主要类型。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一)集权制管理

集权制管理,是指在处理企业内部管理层次上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中,把生产经营管理权限更多地集中在企业厂一级最高领导层的一种管理体制。集权制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大多集中在厂级高层领导,分厂和车间以下中下层只有日常的业务决策权限。

(2)对下级实行较多的严格控制。如下级的决策要经过上级的审核。

(3)全厂实行统一经营。如实行销、供、产、人、财、物六统一,凡与外界发生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都由厂级高层领导统一控制和进行。

(4)全厂实行统一核算。企业财务活动由厂级高层领导统一管理。

集权制管理的主要优点是:

(1)有利于全厂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2)便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活动,易于取得对下层组织的控制;

(3)有利于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

其主要缺点是:

(1)容易限制下级组织和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2)企业组织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较差;

(3)不利于下属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锻炼成长。集权制管理一般适用于规模不大、生产经营活动比较简单、地区分布较集中的企业,或内部各生产环节联系非常紧密、自动化、连续化程度非常高的大型企业。

(二)分权制管理

分权制管理是指在处理企业内部管理层次上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中,把生产经营管理权限适当分散在企业中下层的一种管理体制。分权是相对而言的,企业某些主要的经营决策权,如经营方针与经营战略、重大的人事和财务决策等,仍然集中在企业的最高领导层。实行分权制管理时,分权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1)按管理的过程或职能进行分权,如将供应、生产、销售等部分决策权限交给各该部门的负责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