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舒化鲁说:管理学十大公理:规范化管理的基础理论图解
10675400000041

第41章 管理学第八公理:权力积聚公理(1)

一、权力积聚公理的内涵

管理就是交易,但管理者作为交易的一方,能向另一方提供的交易物就是对方价值需求的满足或满足条件,即由一定资源构成的他人有、能、善价值需求满足的机会。但这种机会中包含有管理者所掌控资源的运用,既可以用以构成他人有、能、善价值需求满足的机会,也可能用以剥夺这些人有、能、善价值需求满足的机会。前者是正向提供,后者是负向提供。这就是权力。权力不仅是用以设计构筑管理情境的管理工具,而且它本身就是一个管理情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就是由权力构筑的情境。但顺我者昌的昌和逆我者亡的亡本身都不是管理目的,权力仅仅是达成管理目的的工具手段。但它作为管理工具或手段,一个显着的特征就是其强制性。尽管任何管理者都无法直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管理者,被管理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被逼得仅仅剩下一个选项,但被管理者是否接受挥舞权力大棒的管理者的意志要求,就决定于权力大棒与其最看重的价值需求满足机会之间的关系。权力大棒的挥舞直接影响到其最看重的价值需求满足机会的得失,被管理者就只能屈从于权力大棒的淫威,委曲求全。

权力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又是以其权力依据的存在为基础的。权力,就基本质而言,也就是让人不得不顺从其意志的一种力量,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如果顺我者昌,逆我者也昌,对方就不一定顺了。逆我者亡,顺我者也亡,对方也不一定顺。所谓权力依据,也就是支撑权力存在的力量,其构成内容就是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顺我者昌,则必须有能使之昌的力量,逆我者亡也必须有能使之亡的力量。但这种力量既不是引力,也不是磁力,而是由一定资源支撑的强制作用力。这种作用力的载体就是权力依据,是权力主体之所以拥有权力的依据。没有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作为权力依据,也就不存在顺我者昌,和逆我者亡的权力。而权力的大小却不完全与所占有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多少相关,而是与其让人不得不顺从的范围大小正相关,与顺从所付出的代价大小正相关。让人不得不顺从的范围大就是其权力大,反之则是小,让人不得不顺从所付出的代价就是其权力大,反之则是小。这里的顺从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意志的内容范围,也就是其意志要求的项目多少;二是社会的范围,即让人不得不顺从其意志的人数的多少。让人不得不顺从所付出的代价大,就是其权力大,反之则是小。这里的顺从所付出的代价,也就是顺从权力主体的意志而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行为选择导致的价值需求满足减少,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价值观念屈从。这二者的增加都需要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依据的增加。

但是,权力依据相对于权力主体而言,仅仅依靠资源转移获得往往很难持久,因为作为权力依据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本身不是权力,只有它们被用以让人屈从其意志时,才成为权力。人人都有一双能拿枪和刀的手,但只有当他拿枪或刀杀人时,才是杀人凶手。但没有能能拿枪和刀杀人的手,也就不可能是成为用枪或刀杀人的凶手。而资源如果不能再生,就总有消耗完的一天。所以,只有自我能不断积累权力依据,才能保证权力的稳固和增长。

权力的依据主要有五个:一是暴力,这就是借助武力威胁对方的身体健康和财物安全的力量。二是财富,这就是其所掌控的社会稀缺的物质资源。三是舆论,这就是代表社会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品评的力量。四是信息,这就是仅为其所掌握而又关系到社会他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知识。五是魅力,这就是为一些社会公众所认同的独特个人能力和特征。

权力依据运用以让他人顺从其意志的方式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权力:如果用以剥夺对方的价值需求满足的条件,这就是惩治权,即不顺从其意志就剥夺其财物和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如果用以兑现承诺给予对方努力的回报,这就是奖赏权,即顺从了其意志就给予有、能、善价值需求的满足或满足条件。如果用以为对方的行为选择制定规则和标准要求,这就是立法权,即通过对方认同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确立为对方的行为要求。如果用以构成表达其意见的机会,这就是参议权,即对方被给予参与问题讨论的意见表达机会。如果被对方邀请给予其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这就是专业权,即把自己所具有的独特知识信息提供给对方,以为对方避免危机或抓住机会服务。如果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事先贷给对方,以使之对方形成知恩图报的心理约束,这就是恩报权,即无条件地给予对方以一定所需,尤其是急需的价值满足,使之为感恩而贡献他所拥有的资源。

六种权力,尽管都具有让人顺从其意志的作用,但就其对权力依据的消耗情况分析却各不相同。惩治权的运用是以权力依据的消耗为代价的,一旦运用就不再了。这就像为羞辱对方而向对方摔鸡蛋一样,摔烂一个鸡蛋就是损失一个鸡蛋,并且能否让对方最终顺从往往很不确定。奖赏权的运用并不发生资源的消耗,而仅仅是资源存在形式的转换。奖赏是对应于对方的努力和贡献实施的,所以其运用不仅不会消耗资源,而且还可能积累资源。立法权的运用仅仅是依程序把自己的意志加给对方,所以不会发生资源的消耗,相反可获得让对方顺从而获利的资源积累。参议权的运用是在不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意志意见表达出来,所以尽管不一定能积累资源,但一定不会消耗其资源。专业权与参议权一样,其运用都只是一种信息的传递,所以不仅不会发生资源的消耗,而且只要所传递信息真正让对方受益了,就会从对方获得一定利益回报,所以是有助于权力依据的增值积累。恩报权是先把所掌控的资源贷给对方,往往它可能会像贷款一样带来利息,从而使权力依据得以增值和积累。

从权力积聚的角度分析,即不仅避免权力的丧失和缩减,而且达成其积聚的目的,也就必须遵循权力运用的认同限制和尊严限制,以及权力积聚的依据依赖和运用依赖的规律。

所谓权力运用的认同限制,也就是权力的运用只能以权力客体对其权力的认同为前提。如果权力客体不认同权力主体的权力,权力主体的权力也就不存在,尽管它可以用于危害对方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与管理目的的达成无补,也就没有管理学上的权力存在。所谓权力运用的尊严限制,也就是权力的运用不能伤害到权力客体的尊严。否则,权力的运用造成权力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立对抗,权力也就不再具有管理工具的作用。在此权力客体的尊严就直接构成构权力运用的一个不可突破的限制。违背这两个规律,权力也就起不到管理工具的作用。也只有当权力能起到权力工具的作用,权力积聚才能实现。所谓权力积聚的依据依赖,也就是权力的积聚增长依赖于权力依据的积累增加,没有权力依据的积累增加,也就没有权力的积聚和稳固。所谓权力积聚的运用依赖,则是对权力自我积聚途径的限定,也就是说,如果权力依据不是通过转移获得,而是自我积累增加,也就必须通过权力的运用而积累权力依据。

所以,越是遵循权力运用的认同限制和尊严限制,以及权力积聚的依据依赖和运用依赖四个规律,就越是能保证权力常在和权力积聚。

二、权力运用的尊严限制定律

相对于权力客体,权力的本质就是一种让人不得不顺从的力量,尽管它不能为权力客体的行为选择设定唯一的选项,但其作用却直接是剥夺权力客体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使之只能在权力主体设定的选项中作出选择。所谓权力客体,也就是权力作用加诸的对象,即权力运用的客体。所谓权力主体,既是权力依据的拥有者,也是行使权力,挥舞权力大棒的行为主体。相对于权力主体,权力的运用则直接是强化其主体性,扩大其主体作用的范围。相对于权力客体,则相反,权力的运用则可能贬低其主体性,限制其主体作用的范围。所谓权力运用,也就是对权力客体的意志意愿进行限制,目的是使之接受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主体运用权力的过程主要是由以下八个环节构成的。

(1)有向性地强化权力客体的客体意识。这就是通过向权力客体展示其权力依据的存在,使之明白权力主体的意志不可违,威胁权力客体,迫使权力客体在意识上把自己降为客体。

(2)缩减权力客体行为选择的选项内容。这就是通过向权力客体提出行为选择的方向和方式要求,设计确定其所可能的选项,把权力客体的可能选择控制在权力作用范围之内的几个有限的选项上。

(3)设定权力客体的行为选择方向和方式。这就是明确地告知权力客体行为选择的方向和方式的具体要求,使之明白遵循所要求的方向和方式进行选择,才能使其价值需求满足最大化,即达成其意识范围内的最合目的性。

(4)针对有违行为对权力客体实施惩罚。这就是当权力客体的行为选择与权力主体的意志相违时,通过剥夺权力客体的价值需求满足或满足条件,使之蒙受损失,给予打击,使之体验到超越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选择的后果是对自己不利的。

(5)权力客体在客体地位实现其主体性。即权力客体明白,相对于权力主体,自己仅仅是权力主体被对象化的客体存在,服从更能维护和实现自己的价值需求满足,因而选择服从以实现其主体性。

(6)权力客体遵循权力主体意志行事。这就是权力客体直接选择按照权力主体的意志选择其行为方向和方式,并从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中最大限度地达成其主体性的维护和发展。

(7)权力客体被工具化而不失其主体性。这就是权力客体接受权力主体的意志,把权力主体的意志指向直接或间接地选作自己的意志指向,使自己作为权力主体的意志实现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实现权力客体自己的主体性。

(8)权力主体的主体性得以扩张实现。这就是权力主体通过让他人服从其意志而使其主体性得以越来越广泛地实现,让更多的存在物成为被其对象化的客体存在。

从权力运用发挥作用这八个环节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权力作为管理工具是有条件的,即权力客体选择按照权力主体的意志行事,通过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而达成自身的主体性实现和发展。如果权力的运用不能从第三个环节跳过第四个环节,而进入第四个环节,权力的管理工具作用就至少是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全部丧失。如果在第四个环节上,没有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对抗,被管理接受教训修正了自己的行为选择方向和方式,仅仅是暂时地造成了管理目的未达成的损失,权力的管理工具作用仍然得以保留,即惩前毖后而使被管理者调整行为选择以实现权力主体的意志。如果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和对抗,被管理选择直接与管理者的意志要求相对立的行为方向和方式,与管理者针锋相对,这就不仅是权力的管理工具的完全丧失,而且还会直接损害管理者努力寻求的事业,甚至直接是毁掉其所努力寻求的事业。

而权力运用之所以会由第三个环节进入第四个环节,首先是因为权力运用的尊严限制的存在。被管理者作为一个主体性存在,对于不加掩饰地被对象化而降为他人客体工具的行为很难容忍,即使对他的物质经济利益不仅没有丝毫损害,而且还有所助益,也不行。嗟来之食,吃下去肚子会痛,心更会痛。因为这意味着尊严的丧失。人作为一个社会性存在,其尊严就是其在社会中立足的根本。尊严的丧失,从社会性存在的角度看,也就是自我的不存在,而仅仅和猪一样,是只知饥饱冷暖的经济动物。而人作为意识化的存在,又不能容忍这一点,因而往往会把尊严看得比生命还重要。所以任何有损其尊严的权力运用,也就隐含了在其心理上造成与权力客体对立,甚至是对抗的风险和危机。所以,不能伤害对方的尊严,也就成了权力运用的一个限制。要不违这一限制,其底线有五个:对于被管理者一是不能公开训斥,二是不能当众强迫其服从,三是不能嘲笑其生理缺陷,四是不能否定其个性和个人价值,五是不能否定其个人信仰。这“五不”的任何违背,都可能导致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对立和对抗,因为这五者都直接是对他人尊严的损害。

而无论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如果超过了这“五不”的限制,轻者造成被管理者的对立情绪,使之没有心思在做好工作上努力,消极怠工,以软拖的形式进行对抗。重者则是在内心产生逆反心理,通过对抗寻求报复和反抗,以摧毁管理者的事业。相对前者而言,这都是权力工具作用的降低,相对于后者则不仅仅是权力的丧失和权力依据的浪费,而且是让自己陷入敌对的危机之中,让自己的事业受损,让自己的主体性受损。由此可得到权力运用的尊严限制定律:越是严守“五不”的尊严限制要求,就越是能积累权力依据,积聚权力。

三、权力运用失败的原因

尽管越是能剥夺权力客体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就越是可能对他拥有权力。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权力的本质是让人不得不顺从其意志的力量,如果没有让人顺从其意志,这或者是权还没有形成力,而仅仅是一种作为权力依据存在的资源,或者是权力运用的失败,权力客体对于权力主体的反抗,否定了权力主体的地位。而权力运用之所以会失败,主要是权力运用方式不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