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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税务筹划(10)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一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1)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2)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额的比率,这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3)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及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而且要将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一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者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所在地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民住国政府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低税法指一国政府以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抵免;(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3)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两国重复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经理人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有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这一点经理人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加以考虑。

投资方式的选择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是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者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要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业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到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息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前还面临着收购现在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综合决策。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它所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取的利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利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十、对企业收入的税务筹划

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按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依《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以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之后的纯收益为所得额。以买卖为例:

销货收入-销货成本=销货毛利

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非营业损失=纯收益额

由上述公式,可以得知,影响所得(也即纯收益额)的大小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文拟选“收入”加以探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OperationRevenues)及非营业收入(NonoperationRevenues)。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现分别说明如下:

营业收入

营业投入的节税规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是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一般销售收入涉及收入认列时点(即收入实现点)的问题。分期付款销货及长期工程合约,则涉及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销货时点的决定或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均影响所得税负的高低。

(1)销货收入节税策略的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认列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

此外,还应注意:

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

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

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货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

凡此均应加以注意。

(2)分期付款销货。分期付款销货损益的计算,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等4种。上述计算的当期毛利各有不同。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9年分期付款货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毛利率为25%,当年度共收分期价款1600万元。另外以现销价格计算为3600万元。采用全部毛利法,毛利为1000万元(4000万-3000万=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毛利为400万元(1600万×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毛利为760万元[(3600万-3000万)+1600万×(4000万-3600万)÷4000万=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六百万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另计当年度实现的利息收入)。

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为最佳策略,因为此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延期缴纳;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售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以享受赋税延期利益,故属次之;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全数列入当年所得课税,不能享受赋税期利益,故最为不利。

长期工程收益

长期工程收益的计算方式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可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节税观点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

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始须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故可获得缓缴税之利益,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

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逐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度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营利事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全部完工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合并计算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营利事业若已有前五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

营业外收入

节税策略着重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就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可采用下列措施:

剩余资金不要存入银行,宜购买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因为依公债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免交所得税;

属土地交易所得免税;

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运用资金购买股票,其交易所得也属免税。

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要当期间纳税,均应按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课税。凡此,应随时加以注意。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额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额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汇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案例】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4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款。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40-80)×5.56+448.8]×15%-49.605=67.155(万元)

如果该独资企业不是分季预交,而是直接年终清缴,那么120万必须按年终较高人民币汇率来计算,其结果是折合更多的人民币应纳所得额,进而缴纳更多的税收。

这里节税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汇率计算以及在什么样的时间折算。一般来说,中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的实际实现利润计算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4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付,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案例】某外国企业1993年取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当时按1∶5.50汇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1994年经批准按10%征税,退税时汇率为1∶8.80。退税额计算如下:

1993年已纳税款为:

(1000×20%)×5.50=1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退税额款为:

[1100-(1000×10%)×5.50]/5.50×8.80=880万元人民币

对于企业来说,合法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是企业不停的追求。当然只有合法地节税,才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合法本身也是讲究技巧和方法的,因为有的时候合法与违反的界限是模糊的,就像一位伟人所说的:真理有的时候往前迈一小步就是谬误。

十一、销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销项税额是销售收入乘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即:17%、13%、0%。其中,报关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

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几项列举的以外,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率均为17%。

由于新增值税税法对适用税率做了较多的简化,并做出了上述划分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反避税问题,使混淆税率界线较为困难,利用税率避税已不大可能,纳税人只有从销售收入方面避税。这方面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与消费税应税产品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因此这里主要谈谈实行增值税企业与实行消费税企业所不同的销售废品、下脚料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