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3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35%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6年,期满后设备归子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16%等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9.13%,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负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的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价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负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八、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在节税方面的考虑还有一种重要的选择,就是从财务方面入手,通过不同的财务决策方式和筹资方式等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
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在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
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自我积累资金。即通过把自身经营的税后净收益的一部分积累起来,以备自己的资金需要;
(2)向金融机构贷款;
(3)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
(4)向社会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范围内的税收后果。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在国家税法没有对利息扣降标准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提高利息支付可以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必须注意,税法对企业利息支出的计税扣除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选择
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不同的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在直线法下,计入各会计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自然损耗法下,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加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加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加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加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法尤甚,而直线法下企业税则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显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则推后纳税期,将避免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选择顺序是:加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所谓存货,指的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本期内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西方国家在市场价格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为体现稳健主义原则,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下面对材料价格变动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案例】C公司1994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1994年,C公司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单位产品市场售价为40元,单位产品生产耗用材料1千克,本月共分五次采购原材料,第一次购入的原材料为1300千克,每千克材料成本为15元;第二次购入的材料为6000千克,每千克进价为22元;第三次购入1900千克,每千克进价为21元;第四次购入1200千克,每千克进价20元;第五次购入1300千克,每千克进价为22元。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产品10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不同的材料计价方式,C公司该年度销售产品的材料成本、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应纳所得税额分别如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5×10000=150000(元)
销售成本=150000+(10000×10)=25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50000=150000(元)
应纳税额=150000×33%=495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0000×22=220000(元)
销售成本=220000+100000=32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32000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33%=26400(元)
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单位材料成本=(1300×15+6000×22+1900×21+1200×20+1300×22)÷(1300+6000+1900+1200+1300)=20.85(元)
材料成本=10000×20.85=208500(元)
销售成本=208500+100000=3085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应纳税额=91500×33%=30195(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企业所得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存货的成本,减少对应所得税。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期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于同一项目的入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又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案例】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1994年初我国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外汇汇兑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入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资金筹集中的纳税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风险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和收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盈余(税后)方面。
做好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避免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并同时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万×33%),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做好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在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按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务筹划,经理人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九、企业投资节税方法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本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
投资地点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