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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税务筹划(11)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加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作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问题,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可以把废品、下脚料销售不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用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

反避税的方面只能是加强税务检查。首先要了解纳税人有无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业务,其次对下脚料、废品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红字冲销售情况。对数字可疑、摘要不详的业务,需调出计账凭证、原始凭据加以核实,将废品、下脚料收入调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补征增值税。

十二、营业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

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三种经营行为,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14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从而,还剩12个税目。税改后,所剩8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从“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销售收入的一般避税方法请参看消费税一章,以免复述。本章仅就营业税一些特有的方法进行探讨。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入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十三、材料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扩大生产成本,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的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补征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入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对实行材料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要注意检查、核实月终分配前后材料成本差异额是否正确,并在核实材料成本差异额、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复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与企业所用的差异率对照,看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的现象。凡是有上述现象的予以纠正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此堵住逃避税的漏洞。

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按规定程度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抵减本期管理费用,增加利润。但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账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用,截留利润,逃避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如是长期作待处理挂账,就是变相截留了利润,应要求企业调账补税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十四、工资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利用工资问题来避税是很多企业惯常用的手法。

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假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这两部分应交所得税的缴纳。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在对工资进行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调出职工或虚列职工人数,加大成本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核实后,在调减工资的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补征所得税并给予处罚。

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成本时,若工资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应注意审查“应付工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是虚列加班津贴,问题核实后,要求企业调账并补缴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则要深入了解加班是否属实,核实加班津贴是否虚列,是否按实际加班人数、规定标准发放,对多列的津贴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

十五、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置费记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国家规定选择一定的折旧计提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步收回固定资产的价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旧,减少本期利润,少纳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以修理费的名义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故当企业发生需安装固定资产购进时,税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凭证,看有无安装费这一内容。若没有,应重点审查这一时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核实企业是否以修理费等名义列支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并且根据实际列支数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本期利润等各有关账户,补征所得税。

十六、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企业同样也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

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账户核算。这一账户与待摊费用账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要按费用项目的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账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账户,调整本期利润,补征所得税。

虚列预提费用。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待实际支付使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账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该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付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将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标准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十七、高转完工产品成本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一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选择适合于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完工产品期末总成本=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公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