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各项负债的入账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
第二十条清偿的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数额;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或支付承诺性质的债务者,应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到期日在一年或超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应于年终或期终转列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公司债的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的调整项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系统的方法,调整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清理外币的债权债务,如因汇率变更而发生账面差额时,其差额应列为清偿时期的收益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实收资本以核准登记的数额为准,本公司资本额的增减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投资的,其作价不得高于交付时的公平市价。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盈余时,除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及提取法定公积外,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盈余的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弥补。
第二十八条收入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产品销售与劳务服务的供应所获得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3.其他与业务无关的收益,应列入本期的损益。
第二十九条所获得的收入为现金以外的资产的,依照该项资产公平市价或所供给产品或劳务的售价,作为收入数额。
第三十条收入的认定,须于债权发生的同时有资产的获得,或债权的成立,或债务的抵消。
第三十二条与当期收入相配合的支出就是费用;但与当期收入相配合,而无潜在收益能力的支出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费用是指下列各项。
1.凡为获得收入所必须供给的产品或劳务的成本。
2.凡为促进获得收入而消耗的各项费用。
3.凡为维持效益能力的继续存在所消耗的各项费用。
4.其他与业务无关,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及损失。
第三十三条费用依所支付的现金数额、耗费资产的成本或所负担的债务予以估算费用额时,依合理方法予以估计。
第三十四条当期收入应与当期支出配合,如所获得的收入已经列账而有关的费用尚未发生,该项费用依合理方法估计列账;已开支但未收实效的费用应先以预付费用列账。
第三十五条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先了解使用报表方的需要,再决定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第三十六条会计报告对于下列事项应予注意,或另以附表补充说明。
1.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市价有重大差异的。
2.短期及长期投资中有价证券的市价。
3.存货的计价方法。
4.固定资产折旧及最近重新估价日期与方法。
5.因借款而提供担保资产及其相关债务。
6.公司债务偿还时间、利率及有关事项。
7.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8.资本、公积及盈余的变动情况。
9.影响当期损益的重大原因。
10.呆账及闲置资产处理情况。
11.资本支出执行的情况。
12.其他应加说明的特殊事项。
第三十七条由于物价或其他经济状况的变动,导致会计报告不能正确表示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时,对其差异应附适当的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三十八条会计报告编制的原则。
1.应显示要点。凡重要的科目、项目或金额,应予分别列示或单独说明,不重要的项目,可择其性质相似者并列。
2.计价基础应加以说明。资产类项目的价值如以其市价重置成本计价者,均予以说明。
3.一致性。会计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方法应各期一致。所应用的会计原则如有变更并足以影响其计算结果时,应将变更情况附注说明。
4.充分表达。会计报告应能满足阅读者的需要,并不使其产生误解;凡报表未能充分说明的,应另以文字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对生产成本预算数与实际数的差异做适当的分析及说明。
(第三节)财务部日常核算工作实用表单
一、财务日报表
二、进账日报表
三、票据及存款日报表
四、出纳管理日报表
五、资金运用日报表
六、会计科目名称表
七、会计账册登记表
八、资产负债表
九、现金流量表
十、利润表
(第四节)财务部日常核算工作规范化细节执行标准
一、会计核算操作规定
第一条记账规则
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是收益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处理;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入账,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记资本支出,不得计入费用作为收益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作收益支出,同时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条会计年度
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记账货币单位
为本位币,凭证、账簿、报表均用法定文字书写。
第四条会计科目
执行根据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会计制度中所定的会计科目。
第五条人员交接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员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签章,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六条会计报表
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董事会有关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时间、份数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
(一)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1.自制原始凭证指进货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旅差费报销单、费用开支证明单、调拨单、收款收据、借款条等。
2.外来原始凭证指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业务、劳务关系时,由对方开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二)公司统一使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八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二、出纳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零用款项的支付由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员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检同所有支出凭证并呈会计部门请款。
第五条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
第七条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始能支付。
第八条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
第九条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十一条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
第十二条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船务运费及外汇结汇款、栈租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请款单”,检附输入许可证影本,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前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向会计部门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四条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3.薪工资的付款
(1)职员每月10日。
(2)作业员:分10日、25日两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事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事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六条工资的支付,应由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资表”,于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第十八条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情事,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三、会计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是保证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根据管理工作要求,现对有关会计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
1.应当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应按效率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即总账会计不得同时记载分户账或明细账,保管空白银行支票的只允许固定的保管1枚财务印章。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制度,有权对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实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办理违规业务,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2.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计算机系统账务信息备份每月不得少于2次;未经领导批准,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和信息。
3.月度终了所有账务都要进行核对。银行日记账、明细账要与总账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未达账项调节表。往来账要及时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总账、明细账与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平衡;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上签章。
(四)错账冲正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财务印章管理
财务印章应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使用,不得由1人保管,不得轮流交叉保管。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设立保管登记簿,严密领用交接手续。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支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第五条收入、支出管理
各项收入、支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入账,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立小金库,不得经营账外账。
第六条有价单证、空白支票和收据
实行“专人管理,入柜保管”办法,即国债券、定期存单、汇票等有固定面值的有价单证、未使用的银行支票、收据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存入保险柜。有条件的可以将有价单证存入银行的保管箱。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介质保存。档案保管地应具备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电磁干扰等条件,保证完整无缺。条件具备时应当存放异地保管。
2.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守纪律,保守财会秘密,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会计报告管理
1.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是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会计报告必须认真复核、按时编报,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准确。部门负责人应在会计报告上签章,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报表按规定填报。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