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严格按照《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如果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账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作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1.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2.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4.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5.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6.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以下方法编写: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记账规则
1.登记账簿时用钢笔(复写除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2.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在任何时候保持用全称。
3.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4.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5.每一笔账必须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画“√”号。
6.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7.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用斜红线注销。
8.红字冲账用于下列事项:
(1)更正记账错误;
(2)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3)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4)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5)其他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9.如在记账时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先行注销,标记方法是将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画红线,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印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后方可。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10.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11.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试算平衡,使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相符。不允许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12.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必须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或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本年合计”的字样,并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画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画双杠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可不结总。不需要加许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画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画双红线。
13.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剩新账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应详细注明余额的组成内容;同时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画一条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结账、对账。
1.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应将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具体方法参见第五条第12款。
2.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账证核对。指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证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
(3)账实核对。账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投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核对等,要求每季度核对一次。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财务处理规范除政府另有法令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财务的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前提。
第三条本公司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国内外各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的基础。
第五条应收款项指应收的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押汇时因汇率变动,其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性质、用途、效能或其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零用金由出纳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的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八条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的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负第九条各项负债的入账,以清偿数额为准,如果以资产的取得为资产入账的成本,则为费用的发生,若费用应支付的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的金额。
第十条负债中,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的成本,如果因为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的情况发生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第十一条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的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股本额的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积盈亏项下。
第十四条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销货成本系销货之货品与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产品,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分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的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的一切支出,皆属公司的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第二十条费用有递延性的,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后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严格划分。但为顾及账务处理上的方便并配合税法上的规定,下列各项应在当期费用中支出:
1.使用效能在两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资产。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司经营的结算状况呈总经理核阅。
1.批次成本计算法;
2.比较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货品出口结关后,船务科应该审报海关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
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目呈总经理批付款。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依据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二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二十七条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除零用金支付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二十九条货品出口结关后,对报关行所送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三十条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产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三十一条有内销者则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三十二条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五、企业会计核算处理办法模板
第一条除由政府相关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会计事务处理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公司营业决算的会计年度由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三条会计事项的计算及记录与会计结果的表达必须予以重视。
第四条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的采用应以能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前提标准,其处理原则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基于重大原因必须变更者,应依法令规定程序办理,并在财务报表内注明变更原因、变更期限及累计影响金额。
第五条会计科目排列次序依照科目性质分别按其流动性、重要性、清偿期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准。
第六条会计资料所示金额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特殊情况下须以外币表达者,仍应在各该会计资料中,按国家外汇牌价将外币折成人民币。
第七条资产核算以取得所有权为原则。
第八条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准,核算时以下列项目为准:
1.资产取得时的净值或自制的成本。
2.资产取得时的佣金、税费、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切费用。
3.自行建造资产所必需的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的间接费用。
4.资产依原定使用目的前的验收、检查费用。
5.使资产合乎原定目的的整理、安装及调试费用。
6.资产运达原定使用地点的运输、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7.资产在运输中的损耗,除应由承揽人赔偿非常损失外,其正常损耗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8.增加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所支付的费用。
9.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发生变动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的重复支出,不得列为该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如取得资产时支付现金,那么该项资产的成本即为所支出的现金数额;非支付现金而以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的成本为该项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如属装置期间的固定资产者列为该项资产的成本,属流动资产者应按期作为该期的财务费用列账。
第十一条以债权交换而取得的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的市价计算列账。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的方法予以估计;有约定者,以约定金额列账。
第十二条如资产是由赠与或捐献而获得的,依其市价计价列账。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的方法估计。
第十三条资产价值或使用权的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内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的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的成本。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的规定办理;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的,可采用工作数量或其他类似基础,以符合资产效能的实际耗减程度。
2.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中摊销。
3.土地的使用权力,在其可预见效能的期间内分期摊销。
4.无形资产的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5.开办费用应于组织或建厂后正式营业起五年内摊销。
6.预付费用应于其归属时将其转销。
7.租赁固定资产改良的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的,按使用年限摊销。
8.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备抵呆账的提列,应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余额为准。
9.前项资产的价值或使用权,倘其限期尚未后满前,已丧失产生效益的能力,则尚未摊销的余额,应在扣除可预计的残值后,悉数记作损失。
第十四条当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或改变形态时,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应不改变其原有账面价格,但有内部计算盈亏的,得以内部往来相互补贴。
第十五条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时价的长期剧烈涨落,或其他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确实无法表现其真实情况时,应以适当的资料补充说明,或依法定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变更其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商品及材料)领用的计价方式,应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前项计价方法经择用后,不得任意变更,但因特殊原因,得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后变更。
第十七条资本的支出及费用的支出的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的效益仅属于本期的为费用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的为资本支出。
第十八条存货于每年结账时,其盘点与账面发生的盈亏得报请总经理核准后列为当期的收入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