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
2.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必须将未完成的账务处理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登记会计工作交接登记簿。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3.一般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
4.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故不能工作,会计主管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进行管理
2.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卡片正本作为管理实物的依据,副本交由使用部门保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实相符。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改亦同。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标准
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记录必须真实可靠
在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该经济业务,原始凭证上填制的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可靠。
(二)填制必须完整,不可遗漏
在填制原始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同时必须由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字盖章,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完全的责任。
(三)明确经济责任
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员或部门的签章。外来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财务公章。
(四)填制及时
按照规定程序传递、审核,以便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五)书写清晰,字迹工整
原始凭证要用蓝黑墨水书写,支票要用碳素墨水填写。两联或两联以上套写的凭证,必须全部写透。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定,正确填写。原始凭证上的文字和数字都要认真填好,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或挖补。一般凭证如果发现错误,应当按规定方法更正。而有关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凭证,如果填写错误,不能在凭证上更正,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以免错收错付。
(六)各种原始凭证要延续编号
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收据等,在需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和其他各联全部保存,不得随意撕毁。
五、原始凭证审核标准
对会计凭证的审核是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原始凭证填制以后,为了保证其真实可靠,会计部门在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入账前,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
主要是审查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令、制度和政策;是否执行了预算、合同和计划,是否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若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与领导汇报。
2.对原始凭证的合理性进行技术性审核
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凭证所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该填的项目是否遗漏,数字是否清楚准确,书写是否规范,有关部门与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对有技术性问题的原始凭证要退回,补齐手续或更正错误。
六、记账凭证填制标准
填制记账凭证,就是要由会计人员将各项记账凭证要素按规定方法填写齐全,便于账簿登记。
记账凭证虽有不同格式,但就记账凭证确定会计分录、便于保管和查阅会计资料来看,各种记账凭证除严格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填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经济业务的内容以简练概括的文字填入“摘要”栏内。这样做对于日后查阅凭证的登记账簿都十分必要,也是做好做账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2.要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每一会计科目所核算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从而确保核算口径一致,以便于指标的综合汇总和分析对比。同时,也有助于根据正确的账户对应关系,了解有关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外,不得将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合并填制记账凭证,对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填制对应关系不清的多借多贷的记账凭证。
4.附件数量完整。除结账与更正差错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以便于复核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也便于日后查阅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
5.填写内容齐全。记账凭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接规定程序办理签章手续,不得简化。
6.凭证连续编号,记帐凭证应按业务发生顺序按不同种类的记帐凭证连续编号,若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多张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按该项经济业务的记帐凭证数量编列分数顺序号的方法,如前面的整数为总顺序号,后面的分数为该项经济业务的分号,分母表示该项经济业务的记帐凭证总张数,分子表示该项经济业务的顺序号。
7.若做账之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予重新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并将错误凭证作废或撕毁。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生书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月×日×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子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调整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月×日×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七、记账凭证审查标准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根据,需要严格审核,确保其正确无误。
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额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
2.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是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相符,会计分录和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正确,金额正确与否;
3.需要填制的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核发现了错误,要查清原因,按规定更正。
八、收款凭证和填制标准
收款凭证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增加经济业务填制的。填制收款凭证的要求是:
1.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必须是先收款,后填凭证。
2.在凭证左上方的“借方科目”处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
3.填写日期(实际收款的日期)和凭证编号。
4.在凭证内填写经济业务的摘要。
5.在凭证内“贷方科目”栏填写与“现金”或“银行存款”对应的贷方科目。
6.在“金额”栏填写金额。
7.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8.在凭证的下方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九、付款凭证的填制标准
付款凭证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减少的经济业务填制的。填制付款凭证的要求是:
1.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程序是先付款,后填凭证。
2.在凭证左上方的“贷方科目”处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
3.填写日期和凭证编号。
4.在凭证内填写经济业务的摘要。
5.在凭证内“借方科目”栏填写与“现金”或“银行存款”对应的借方科目。
6.在“金额”栏填写金额。
7.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8.在凭证的下方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十、记账凭证数字的书写标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1条规定的精神,填制记账凭证时,数字在书写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在书写时,不得连笔写,必须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必须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的简写和币种符号(例如,¥、)。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如果在金额数字前书写了币种符号,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以填写“00”,或者填写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填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的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写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不得写为“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填写“整”字或者“正”字;如果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的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要加填货币名称,币种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数字书写的金额,中间只有一个“0”的,用汉字大写时,只写一个“零”字;如果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的,用汉字大写时,也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果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的,用汉字大写时,可以不写“零”字;如果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用汉字大写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十一、账簿登记标准
1.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做账时必须严格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为了防止重记、漏记和便于查阅,登记时应将记账凭证号记入账簿,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记号,表示已经登记入账。
2.为了使记账簿记录清晰整洁,防止篡改,做账时必须用蓝黑色墨水笔书写,不能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红墨水只能在结账画线、改错、冲账等规定范围内使用。
3.各类账簿必须按编好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不慎发生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或空行处用红墨水笔画对角线或注明“此页空白”、“作废”等字样。不得任意撕毁订本式账簿的账页。不得随意抽掉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的账页。
4.订本账簿若出现预留账页不够需跳页登记时,应在末行摘要栏内注明“过人第××页”并在新账页第一行摘要栏内注明“承××页”。
5.每登满一页账页,应在该账页的最后一行加计本页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同时在下一页的首行记入上页加计的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
6.“摘要”栏的文字记述要简洁清楚扼要,并逐步规范化,书写工整,不得乱用简化字,数字应用阿拉伯字书写。
7.不得对账簿进行刮擦、挖补、涂改或用其他化学方式更改字迹,以防篡改舞弊。
十二、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和开立程序
1.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和开立程序
(1)设置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外国驻华机构;
社会团体;
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外地常设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和开立程序
(1)设置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18条之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
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
(2)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和开立程序
(1)设置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5条和第19条之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
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
(2)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条件和开立程序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20条之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
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
基本建设的资金;
更新改造的资金;
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2)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