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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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36)

(二)买方信贷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商业银行总行在签订协议时,要反映买方信贷总额度,需设置一个表外科目进行反映,使用一笔转销一笔;当进口商申请买方信贷借入买方信贷款时,一方面要反映负债的增加,另一方面要反映买方信贷款的运用,记录贷款资产的增加,对于经授权的下属分行经办的贷款,要通过联行及时办理手续,明确责任。

1.“借入买方信贷款”科目。用以核算买方信贷款的借入、偿还及结存数,为负债类科目,是总行的专用科目。

2.“买方信贷外汇贷款”科目。用以核算买方信贷款的发放、偿还及结存数,为资产类科目,总行、分行办理买方信贷贷款给进口商时使用。

3.“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科目。此为表外科目,总行签订总协议通过此表外科目核算。

(三)买方信贷贷款的基本流程

买方信贷贷款整个过程包括签订贷款协议、进口商申请贷款并支付定金、使用贷款、归还本息四个环节,基本流程。

(四)买方信贷贷款的账务处理

1.总行签订买方信贷贷款协议。

通过“买方信贷用款限额”表外科目核算,使用一笔转销一笔。

会计分录为:

收:买方信贷用款限额(外币)

2.进口商申请贷款并支付定金。

进口商申请买方信贷款之前,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进口商可以使用现汇支付,也可以申请外汇贷款支付,还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

进口商使用现汇支付定金时,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外币)

申请现汇贷款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短期外汇贷款——××(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相关科目(外币)

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相关科目(外币)

3.使用贷款。根据进口商是否在总行开户,买方信贷的具体办理手续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总行开户,由总行直接办理买方信贷贷款手续;二是在总行下属的异地分行开户,在异地分行处办理买方信贷贷款手续,异地分行应填制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贷方报单划收总行。

(1)在总行开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买方信贷外汇贷款——进口单位户(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

同时,付:买方信贷用款限额(外币)

(2)在异地分行开户时,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买方信贷外汇贷款——进口单位户(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总行收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单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

同时,付:买方信贷用款限额(外币)

若进口商本身有现汇,也可以办理买方信贷,进口商正常向银行办理结汇或支付外汇货款,买方信贷资金归银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1)在总行开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或直接用现汇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户(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

同时,付:买方信贷用款限额(外币)

(2)在异地分行开户时,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或直接用现汇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户(外币)

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总行收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单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外币)

贷: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

同时,付:买方信贷用款限额(外币)

4.贷款本息的偿还。买方信贷项下借入款的本息,由总行统一偿还,总行按照协议还本付息。当国外贷款行寄来计息清单时,总行应认真审查核对,及时偿还。

会计分录为:

借:借入买方信贷款(外币)

利息支出——买方信贷贷款利息支出(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外币)

对国内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契约规定计算利息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单位有自由现汇,则可直接用现汇归还,也可用人民币归还。

以人民币归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货币兑换(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外币)

贷:买方信贷外汇贷款——进口单位户(外币)

利息收入——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外币)

应收利息

借款单位以自有外汇偿还贷款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户(外币)

贷:买方信贷外汇贷款——进口单位户(外币)

利息收入——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外币)

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按规定于到期日将本息转入“短期外汇贷款”科目核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催收。

四、贸易融资的核算

贸易融资是指商业银行结合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对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是贸易、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三者有机的结合。针对国际贸易的不同种类和业务的不同处理环节,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有多种形式。这里主要介绍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与福费廷三种贸易融资方式。

(一)进出口押汇的处理

押汇是进出口企业以进出口货物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由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结算方式。本质而言,它是一种短期贷款,可分为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押汇对银行而言具有一定的风险,银行应慎重审查进出口企业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1.进口押汇的处理。进口押汇是指进口商申请银行开具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按规定条件购进出口商签发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再由开证行转向进口商收回汇票本息的一种业务。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款下的进口押汇,进口押汇包括承做进口押汇与收回押汇垫款两个环节。

商业银行应设置“贷款——进口押汇贷款”或直接设置“进口押汇”科目核算开出信用证后,凭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进口押汇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进口押汇款项。

商业银行接受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收取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保证金存款(外币)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收:开往国外保证凭信

向议付行付款购买进口货物单据时,会计分录为:

借:进口押汇(外币)

保证金存款等科目(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外币)

进口商归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利息收入(外币)

进口押汇(外币)

上述若进口商不能开立现汇账户,需要通过“货币兑换”科目进行结售汇核算。

期末,应对进口押汇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进口押汇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进口押汇。

2.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在发运商品后,以提货单为抵押,签发由进口商或其委托承兑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业务。银行实际垫付结算资金给出口单位,以后凭抵押的单据向开证行收回垫款,有一定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设置“出口押汇”科目核算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出口押汇款项。

接受出口商申请,银行向出口商议付信用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押汇(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利息收入或递延收益(外币)

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对银行收取的费用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外币)

贷:出口押汇(外币)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币)

上述若出口商不能开立现汇账户,需要通过“货币兑换”科目进行结售汇核算。

【例11‐4】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收到某外贸公司出口押汇申请书,要求银行为一笔20万美元做出口押汇,经审单证、单单完全一致,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收取押汇利息2000美元,银行费1000美元,于当日办理结汇手续,假设结汇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汇买价为$100=¥750。

收到信用证通知时,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200000

办理议付通知时

付:国外开来保证凭信$200000

借:应收即期信用证款项$200000

贷:代收即期信用证款项$200000

办理押汇时

借:出口押汇$200000

贷:货币兑换——汇买价$200000

借:货币兑换——汇买价¥1500000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1485000

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15000

收妥出口押汇款时: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2001000

贷:出口押汇$2000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费$1000

同时转销双科目:

借:代收即期信用证款项$200000

贷:应收即期信用证款项$200000

期末,应对出口押汇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出口押汇应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打包贷款的核算

打包贷款是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当出口商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需要资金进行收购或生产以便备贷出运,如果此时流动资金不足可凭收到的正本信用证向商业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一般具备三个特定:①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②信用证正本留存于银行,并作好跟踪调查工作,以确保客户出货后不向其他银行交单议付;③正常情况下以该信用证项下议付押汇或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也可以该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款作为还款来源。

商业银行应设置“打包贷款”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短期资金而发放的贷款。该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1)银行接受申请发放打包贷款时,金额应根据信用证外币金额及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确定,会计分录为:

借:打包贷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存款户(人民币)

(2)还本付息。出口商原则以该信用证项下议付押汇或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也可以该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款作为还款来源,或直接以存款偿还。

以押汇或收汇作为还款来源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押汇(外币)

或 存放国外同业等科目(外币)

贷:货币兑换(外币)

借:货币兑换(人民币)

贷:打包贷款——进口单位户(人民币)

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人民币)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人民币)

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直接以存款偿还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借款单位户(人民币)

贷:打包贷款——进口单位户(人民币)

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人民币)

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福费廷业务的核算

福费廷(“forfeiting”的音译,来源于法语的“aforfait”),含有“放弃权利”之意,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当一个票据持有者(出口商)将其未来应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福费廷融资商,一般是商业银行)后,若此票据期满不能兑现,福费廷融资商也无权向出口商追索。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引进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中国出口企业和金融业的关注。当前,福费廷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并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福费廷二级市场,许多着名大银行都成立了专门的福费廷公司或福费廷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