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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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37)

为核算福费廷业务,商业银行可在“贴现”科目下设置包买票据、其他垫款2个二级科目。包买票据科目用于核算对远期信用证项下已经进口开证银行承兑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的款项,并按贴现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其他垫款科目用于核算银行在办理担保、承兑、信用证、转贷款之外的业务时,经有权部门批准列支的垫款,该科目按垫款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再在该科目下设福费廷垫款账户,用于核算因开证行倒闭等原因造成逾期不能收汇3个月以上,由银行被迫垫付的款项。

福费廷业务通常包含买入、收取利息、收回款项及逾期不能收回款项处理等环节。

1.买入票据。指商业银行从出口企业或其他银行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以原币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包买票据(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递延收益——预收利息(贴现息)(外币)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币)

同时,收:有价单证票据(外币)

对以本币记账的应通过“货币兑换”进行处理。

2.收取利息。对贴现预收利息应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分摊,计算公司如下:

本期利息收入=预收利息×本期天数/总贴现天数

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预收利息(贴现息)(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外币)

3.收回款项。当商业银行收到划回票据款项及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外币)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外币)

贷:贴现——包买票据(外币)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有价单证票据(外币)

4.逾期不能收回款项处理。若因开证行被当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或倒闭等原因造成票据逾期不能收汇,银行履行一定程序后进行后续处理,原始的承兑电文及卡片账作后续业务处理的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其他垫款——福费廷垫款(外币)

贷:贴现——包买票据(外币)

五、外汇银团贷款的核算

(一)银团贷款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国际银团贷款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使借款人在相对较快的时间内筹到金额较大的、单位成本较低的资金。银团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外币,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来确定;外币贷款利率根据国内外汇贷款行情、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银行筹资成本及贷款期限确定基准利率和收费标准,再根据借款人的风险和担保抵押等贷款保障情况合理制定。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参加行的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可比照一般贷款核算手续处理。本部分则主要介绍我国商业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的外汇银团贷款会计核算。

(二)外汇银团贷款的会计核算

1.外汇银团贷款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单独反映银团贷款资金的往来及运用,应设置“银团贷款资金”、“银团贷款”两个科目,另外,为反映银团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取的费用,应在“利息收入”科目设置“银团贷款利息收入”二级子科目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设置“银团贷款服务收入”二级子科目。

“银团贷款资金”用以核算各银团贷款成员间的资金往来,该科目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分设明细账户。

“银团贷款”核算发放与收回的银团贷款,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户。

“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银团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贷方登记收到借款单位的利息,借方登记支付参加银团贷款各存款行利息。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团贷款服务收入”科目核算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贷方登记收到借款单位的费用,借方登记支付给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费用。

2.银团贷款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拨来的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国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银团贷款资金——××行(外币)

(2)费用收取和支付。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应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向借款单位收取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团贷款服务收入”(外币)

收取银团贷款费,按份额分配给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团贷款服务收入

贷: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3)按贷款合约发放银团贷款给借款单位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团贷款——借款单位户(外币)

贷: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4)借款单位按贷款合约规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将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比例分拨各银团贷款成员行。

归还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银团贷款——××借款单位户(外币)

收回贷款本金后,应按规定拨还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会计分录为:

借:银团贷款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各次收取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外币)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外币)

应按规定拨付参加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款项(外币)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对于逾期不能归还的银团贷款,代理行只需将自身部分以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利息处理按贷款利息处理原则管理。

第五节 外汇结算业务的核算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结算是重要的环节。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对外贸易或非贸易结算时,一直采用记账结算与现汇结算两种方式。记账结算通常在两国政府间签订“贸易与支付协定”情况下进行,协定国双方各自以本国政府的名义在对方指定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两国平时发生贸易只在清算账户记账,不用自由外汇及时清算,到一定时期再用现汇清算。现汇结算则是指每发生一笔贸易,均通过银行用现汇及时清算,它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也是我国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目前,现汇国际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信用证三种基本方法。其中,信用证、托收为贸易结算,汇兑为非贸易结算。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是指付款人(开证申请人)向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请求银行给收款人开出信用证以确保收款人按规定条件交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就能从付款人银行取得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一种以银行居间、由银行承担一定风险和进行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居间授信,出口商可免除出运货物后,收不到货款的后顾之忧,进口商也无需把贷款先付给出口商造成资金积压。基于它的结算优点,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球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占总贸易额的90%,在我国国际贸易支付中约占80%。

(一)信用证业务流程及核算

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发生到终结,大体要经过六个环节,即进口商申请开证、进口方银行开证、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受证出运、出口方银行议付及索汇、进口商赎单提货。具体分为出口业务与进口业务,进口业务包括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进口商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商银行收到国外寄来单据、要求进口单位承付、进口商银行对外付款、对内结汇几个步骤。出口业务包括出口商银行收到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提交单据给国内议付银行、国内议付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向国外寄单据及索汇、出口商银行收款对内结汇几个步骤。

1.进口商申请开证。在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中确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后,进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商在提出开证申请时,应填具一份开证申请书,并缴纳相应保证金。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它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信用证内容,即申请人依据合同主要条款、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的条款内容,是银行凭信用证对议付行或出口商付款的依据;二是进口商对开证银行的声明。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在进口商送来申请书时,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所填项目是否完备无误、有无遗漏和矛盾的地方等。银行开出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授信行为,是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银行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客户开证时提供一定的担保,包括收取保证金、对存款账进行扣存备付、以不动产作抵押或第三方作担保,其中,收取保证金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按结算货款的一定比例收取。

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可直接寄给出口商,或经进口商寄给出口商,也可通过开证行的国外代理银行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出口商。

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以表外科目核算,既可以采用单式记账法,可以采用复式记账的处理方法,单式记账的会计分录为:

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处理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应付开出信用证(外币)

对于开出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付款通常包括两个阶段:承兑与到期付款,远期信用证承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进口远期信用证款(到期承兑金额)(外币)

贷:应付进口远期信用证款(到期承兑金额)(外币)

到期承兑金额=贷款+利息

同时,销记开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收到信用证保证金及开证手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外币)

贷:保证金存款(外币)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币)

若要求修改开出后信用证内容,开证行应协助审核,并通知出口商银行及出口商,同意后,要求增加原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应付开出信用证(外币)

若要求减少原金额,会计分录相反。

当开证行收到出口商银行寄来的索汇通知或议付单,应认真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对内结汇。付款具体有三种情况:开证行自身审单付款、议付行审单主动借记付款和议付行审单电报索汇,三者不同之处在于付款方式不同,会计处理完全一致。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外汇存款——××单位(人民币)

贷:货币兑换——汇卖价(人民币)

借:货币兑换——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外币)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币)

对远期信用证,付款时还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进口远期信用证款(到期承兑金额)(外币)

贷:应收进口远期信用证款(到期承兑金额)(外币)

3.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做好信用证上签字(或密押)核对工作。通知行必须保证信用证表面真实、可靠,如印鉴核对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或不通知、或声明该信用证仅供参考,不负责任。待通知行与开证行交涉后,证实印鉴相符时,再进行正式通知受益人。如果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不核对印鉴或将不符印鉴误以印鉴相符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应负工作疏忽失职的责任。其次对开证行、偿付行及保兑行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对付款方法以及与付款有关的货币汇率、利率条款进行审核,对款项性质、种类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来证。若接受来证,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

对于以通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是开证行要求出口方银行,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出口方银行应以自己的信用证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

对于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是开证行要求出口方银行,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出口方银行只需将原证转给受益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