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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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24)

7.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注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9.持票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其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0.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请求付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汇票处理的业务流程

(四)银行汇票的核算

1.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提交出票行作为借贷方凭证。以现金交付的,第二联注销,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

银行受理申请书,应认真审查:①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②收款人名称、申请金额、申请日期是否更改,其他更改事项是否由申请人签章证明;②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④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交存现金;⑤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是否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汇出汇款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联,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账并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2.持票人兑付银行汇票处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应认真审查汇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同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汇票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等内容,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转账后,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汇票和解讫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寄给出票行。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个人持票人交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银行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该分户账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并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原持票人户

贷:吸收存款——××户(或有关科目)

原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现金

持票人需要转汇时,在办理解付后,可以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解付。

3.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解讫通知后,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分情况处理如下:

(1)汇票全额付款的,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结出多余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申请人领取款时,借: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贷:现金

4.银行汇票退款和超过提示付款期的处理。

(1)银行汇票退款。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注明“未用退回”字样,以汇票第一联为借方传票,汇票为附件,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若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或) 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注明原汇票金额,加盖银行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对于由于申请人缺少汇票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存汇票,出票行则按规定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处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应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人经与原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汇票全额付款的,银行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项收账通知联上注明实际金额,余额处注明“-0-”,以汇票卡片为借方专票,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多余款收账通知为贷方传票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汇款凭证,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若持票人提交的是现金汇票,其处理与上述相同,只是持票人在填汇票申请书和汇兑凭证时应注明“现金”字样。

汇票有余款的,若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有余款,则应将余款注明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上,以汇票卡片为借方传票,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另编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为余款的记账传票进行转账,销记汇出汇款账后,将余款通知交申请人。

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或 其他应付款(现金汇票)

5.银行汇票丧失与挂失的处理。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银行审查确实没有支付,予以办理付款或退款手续。填明“现金”及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到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由代理付款行或出票行相互通知,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四、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7.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入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若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同意付款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承兑时,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9.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每天按照逾期贷款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10.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持票人也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贴现,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

1.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流程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汇票,由持票人保管;第三联存根,由出票人存查。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给持票人;第二联银行留存保管;将其他有关联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保管,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时交给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