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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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25)

若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次日起3日内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其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票款支付的,开户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划款,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行。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若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若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报单及有关凭证,办理转账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资金汇划凭证回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抽出留存的第二联凭证审核无误后,在该凭证备注栏及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作相应记载后,将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及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退给持票人。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流程

2.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由承兑行留存备查;第二联汇票联,由收款人持有,待到期时交开户行办理托收;第三联存根,由出票人存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第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在第一、第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并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持票人委托开户行收取银行承兑银行票款时,应填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给持票人;第二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邮寄承兑银行。

3.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承兑银行应于票据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明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出票人账户款项不足支付时,应填制四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和逾期贷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4.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款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承兑银行汇划款项,根据相关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并在资金汇划凭证回单上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给持票人。

第三节 信用卡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卡的含义与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作为一种现代支付工具,银行卡一般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信贷三大功能。它既满足了客户使用者的需求,也拓展了银行的业务,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的经营效益。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的发行对象是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组织,个人卡的发行对象是个人。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发给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信誉良好的持卡人使用,普通卡则发给一般资信的持卡人使用。按清偿方式,信用卡还可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是受领信用卡时,无须先存款,可以“先消费、后还款”,发卡机构可向持卡人提供一个信贷限额使用;借记卡领信用卡时,则须先交存一定备用金,按“先存款、后消费”原则使用信用卡。另外,按流通范围,信用卡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可分为本币卡和外币卡等。

二、信用卡结算的有关规定

1.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2.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3.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动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5.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6.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7.信用卡的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8.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9.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10.信息卡发行实行备用金制度与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行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11.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三、信用卡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信用卡发卡的处理

1.单位卡发卡的处理。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发卡行审核同意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卡手续,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备用金与手续费,若申请人在发卡行开户的,应填制支票及三联进账单交给银行,发卡行审查无误后,同时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申请人存款户

贷:吸收存款——申请人信用卡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经办银行人员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在发卡银行开户的,须填制支票及两联进账单交银行,发卡行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入账戳记,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银行提出票据交换并等退票时间过后,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并填制一联收取手续费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手续。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相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申请人信用卡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个人卡发卡的处理。个人申请使用信用卡,手续同单位卡基本一致。申请人交存现金的,银行收妥后,并填制一联收取手续费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手续后发给其信用卡。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吸收存款——××个人信用卡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申请人转账存入的,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支票及进账单,认真审核后比照单位卡的有关手续处理。

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发卡手续时,应登记信用卡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和发卡清单,并在发卡清单上记载领卡人身份证件号码,并由领卡人签收。

(二)信用卡付款的处理

1.特约单位开户行的处理。特约单位办理信用卡进账时,应填制两联进账单和按发卡银行分别填制汇计单并提交签购单。汇计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费收据,第二联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签购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

特约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特约单位送来的两联进账单、三联汇计单及第二、第三两联签购单后,应认真审核,无误后根据是否为跨系统银行信用卡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同一城市不同银行机构开户的,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和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将第二联签购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票据交换。

会计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相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特约单位存款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不同城市同一系统银行开户的,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后作其附件;第二联签购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作资金汇划发报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特约单位存款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与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

(3)信用卡是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特约单位开户行应向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行的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由通汇行转入持卡人开户行。

持卡人开户行会计分录同(1),通汇行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相关科目)

2.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处理。持卡人凭卡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填制四联取现单(取现单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存根)连同信用卡、身份证等一并交给银行,银行应认真审核信用卡真伪及有效期、该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有关规定无误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对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第一联取现单加盖现金付讫章作回单连同信用卡交给持卡人;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三联取现单作附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持卡人开户行或其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第四联取现单留存备查。

分录如下: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相关科目)

贷:应解汇款——持卡人户

支付现金时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卡人户

贷:现金

对联行发行的信用卡支取现金的,比照上述手续处理。

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应解汇款——持卡人户

借:应解汇款——持卡人户

贷:现金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