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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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23)

支票发生退票的,若当天不能办理退票手续,出票人开户行应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一张,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待下场票据交换时,将支票提出交换退还给持票人开户行,再以另一联特种转账传票作为记账凭证,冲销其他应收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出票人开户行对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除办理退票外,同时还应按规定向出票人扣收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金收入

持票人开户行若收到退票通知但当天没有交换回退票的,则应编制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将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账单第二联暂时保存。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等下场交换收到出票人开户行退回的支票时,再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冲销其他应付款账户。并在进账单第二联上注明退票原因并盖章后连同支票一起退还收款人。纠纷由双方单位自行解决。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入账,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给出票人作回单,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第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的账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后将第二、第三联进账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四)现金支票的核算

出票人开户行受理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除按转账支票要求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①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②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②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④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

审查无误后,发给对号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取款。经办行登记“现金收付清单”,并以支票作借方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现金

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与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见表9‐2)和定额本票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商业银行签发和兑付,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几种。

(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5.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6.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7.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持票人只能到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注明“转账”字样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8.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本票的业务流程图

(四)银行本票的会计核算

1.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第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办理签发银行本票手续。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若银行本票转账支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若以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贷:开出本票

银行签发不定额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本票联;定额本票分为存根联和正联。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不定额本票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需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或存根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2.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及二联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应认真审核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与进账单上内容是否相符等有关规定内容,审查无误后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入账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和存根,经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同时审核本票上填写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查验收款人身份证件并留下复印件,一切审核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办理付款手续。

其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持票人向非出票行兑取现金时,审核及手续与出票行兑取基本相同。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现金

本票上未划去“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一律按转账办理。

3.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属本行出票,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作附件进行转账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转账”字样本票时,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审核等手续如上。

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4.银行本票退款和超过提示付款期和挂失的处理。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本票提交出票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出票行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其退款只能将本票欠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本票和未在本行开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来行办理退款时,应根据本票金额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及有关证明交出票银行,银行受理后,认真按规定审核,并与原存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票”字样,以进账单为贷方传票,本票为借方传票(卡片或存根为附件)办理退款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或) 现金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退交申请人,现金本票则由出纳将现款支付给申请人。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持票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行收到本票经与原存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后,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持票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出票行。出票行审核无误以进账单为贷方传票,本票为借方传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为附件)办理付款。

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或) 现金

转账后,将进账单回单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退交持票人,支付现金的由出纳将现款交持票人。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应根据本票填写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出票行,出票行经核对无误办理付款。

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进账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交持票人,进账单第二、第三联通过票据交换转持票人开户行。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转来的进账单,以进账单第二联为贷方传票办理收账,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收账后将进账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持票人。

(3)银行本票丧失与挂失的处理。银行本票丧失,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银行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银行或者代理付款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出票银行审查确实没有支付,予以办理付款或退款手续。

三、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4.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5.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6.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一般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