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概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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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中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

第三节 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除了各自治机关在政务活动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党和国家还创办了民族出版社,用多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书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时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本民族的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用本民族语文出版报刊,进行广播。对于有自己的语言但尚无文字的民族,党和国家帮助他们充实完善其文字。如帮助傣族、景颇族、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黎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白族、土族等十多个民族创造了文字。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还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开设了双语课,同时讲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汉文已逐步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交际工具和我国科学文化最重要的传播工具。所以,少数民族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字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各族人民为了自己的进步和发展而进行的自觉自愿的行动,同旧中国强制规定汉语文为国语国文,不承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有本质的不同。

一、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主义从语言文字在各民族和民族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出发,从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主张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反对对各民族语言的任何歧视、限制和压迫。

首先,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主要内容和标志,是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革命导师列宁论述得最为深刻。他在1914年《关于民族政策》一文中指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毫无条件地承认各种语言的充分自由,否认任何一种语言的任何特权。”“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列宁主义所以把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看得同等重要,这是因为语言平等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政治权利,没有语言平等就意味着没有民族平等,能否尊重一个民族的合法地位问题。无产阶级国家和工人阶级政党,只有赋予每个民族在语言文字方面平等的使用权、发展权,只有充分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并制定相应的民族纲领,民族语言文字问题方可得到顺利的解决。

其次,民族语言文字存在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语言平等原则的重要科学依据。虽然民族语言文字有一个产生、发展,最终将为世界各民族认同的共同语言所代替的过程,但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需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长期综合作用才能完成。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从产生消亡的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巨大的抗拒力。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可能形成各民族的共同语言,因此,社会主义时期在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任务,还应该承认语言文字多样性的现实,并从法律上确定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并把它付诸实践。语言平等权利是构成民族平等权利的一部分。

第三,坚持各民族语言平等,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尊重与否,会被看作对这个民族是否尊重。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就会在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产生矛盾,就达不到民族之间相互团结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长期以来,我国各族人民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宝库。民族语言记载着少数民族人民在社会斗争和生产斗争中的宝贵经验,保存着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和思想财富。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科技、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方面的重大作用,挖掘、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语言这一丰富的精神财富,促进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

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现实状况,以及民族语言文字对民族关系的作用,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坚持实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政策。

为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党和国家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从法律上确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和使用、发展的权利。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历次修改的宪法,都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有关法规中,也明确确定:在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各民族人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还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询;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等等。我国宪法和其他专门法规中的一系列规定,表明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完全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党和政府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国家先后在中央和各有关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文的研究机构,在民族院校和民族学院,开办了不同语种的民族语文专业,培养了大批从事民族语言的教学、科研和翻译方面的人才。1956年,国家组织了共有700多人参加的7个民族语言调查队,在全国16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语言的普查工作。在这个基础上,本着自愿自择和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的原则,先后为11个民族创制了文字,为一些民族改革、改进了文字。

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国家还大力发展了少数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事业,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先后建立了20多个翻译出版机构,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了大量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书籍。

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帮助下,少数民族语言广播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开办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5种语言的广播,在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吉林、黑龙江、云南、青海、四川、甘肃等省、自治区,相继开办了多种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节目,既丰富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又有效地保证了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另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的规定,国家尊重并提倡各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级学校,使用民族文字课本,用民族语文教学,用民族文字命题及考试等“双语制”教学方法,使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与百年大计的教育事业紧密结合,显示了这项政策强大的生命力。

三、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仍然面临着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入贯彻语言文字政策的任务。

首先,从整体上要倡导各民族人民群众和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使各民族成员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越密切,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的愿望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生活工作在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更需要去学习。要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和群众,学习掌握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以便更好地做好工作,密切民族关系;各少数民族的干部学生和人民群众,为了做好工作,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搞好民族关系,在自愿基础上学习掌握汉语文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民族结构,各民族历史上和现实中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在语言文字工作上特别要注意掌握好正确处理汉语文与少数民族语文的关系,这是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方向。汉语汉文由于长期以来就是我国绝大多数人的交际工具,因而它的影响面都比较广泛,但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汉语汉文以任何特权。对于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自觉学习汉语汉文的,应当支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变相强迫。至于汉族干部和群众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文字,也要采取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命令。几十年来民族地区工作的实践表明,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掌握一门甚至多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提高,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其次,在贯彻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过程中,还须向各族人民群众讲清这样一个道理,语言同化虽然是民族同化的形式之一,但由于它是在各民族政治上平等的社会主义条件下逐渐实现的,不带有任何强制和特权色彩,因此,对于民族成员乐意采用哪一种语言和文字,应采取双向自愿的方法。这样,既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团结,又有利于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第三,对于一些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创制新文字的问题,必须采取科学、慎重的态度。要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在进行这一工作时,要倾听民族成员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要克服视只有语言没有文字为民族特征不完整的偏见,创制新文字与否,应以是否有利于本民族经济、教育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民族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否方便大多数民族成员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出发点。

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今后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令,加强民族语文的立法、执法工作,搞好民族语文工作的基本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交流,处理好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关系,搞好双语教学,提倡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为完成上述任务,第一,应当进一步完善民族语言文字的立法工作,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各级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条例的相关内容。第二,从中央到有关省区,应建立健全民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加强管理,进行深层次的科学研究。第三,应继续充实和完善民族地区的各级学校的“母语教学”工作,使智力开发更加适应受教育者的思维特点。第四,继续加强民族文字图书和编译出版工作,有计划地出版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发展生产和适合本民族特殊需要的各类图书。第五,继续办好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丰富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第六,国家和一些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还应抓好民族语言文字在计算机等高科技领域的应用普及工作。

思考题:

1.简析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本章主要参考书目:

1.《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主编彭英明。

2.《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刘锷、何润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