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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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侵犯财产罪(5)

(四)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设置在主管、经管、经手单位财物上的便捷有利的条件。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方式将单位财物转移到自己名下控制,归己所有。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10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其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数额在5000~10000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第一,二者的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侵占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三,二者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盗窃罪、诈骗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的界限。第一,二者的客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又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管理性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节挪用型犯罪

一、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具体侵犯的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准备设立公司放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上的资金的,属于挪用资金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设置在主管、经管、经手单位资金上的便捷有利的条件,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单位资金以“借用”方式转移到个人或者他人控制之下,用作其他用途。

(2)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可见,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包括归挪用者本人使用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包括以个人名义挪用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和其他单位。

(3)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为下面三种形式:

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一般用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一般用途是指排除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外的其他方面用途,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于生活、交往、债务和旅游等方面的需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上述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①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以10000~30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②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所谓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在案发前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而言,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发现时尚未归还,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如果在案发前,已经归还,虽然超过三个月,也不构成本罪,但是按照违反财经制度处理。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商业经营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将资金用于炒股、炒房、投资等行为也是从事营利活动。

将资金挪作为新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属于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以10000~30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第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如挪用资金赌博、挪用资金行贿、挪用资金非法传销等等。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没有数额和时间上的要求。不过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在5000~20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管理性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根据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挪用单位资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