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48794400000045

第45章 社会治理过程的非政府组织的功能与作用——以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例(3)

(二)然而,台湾球迷满心期待,亚洲地区唯一的球迷会,未料活动当天乔丹现身时间只有九十秒,球迷大失所望,有被骗的感觉。该公司事后未立即妥处;致引发球迷众迷众怒,上网号召迷讨回公道,引起社会关注。

(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接到球迷的申诉,认主办单位并未将球迷会的活动内容完全公开,明知仅是办一场秀,并非球迷会、签名会等球友近距离会面活动,那么,依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若知与乔丹见面的机会只有90秒,就不会花大把金钱购买相关商品,来取得抽奖券,也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买卖换购抽奖券的行为,换言之,无论如何,NIKE公司均应以退货还钱方式填补消费者的损失。而对于消费者因要参加乔丹会所额外支出的交通或其他开支,NIKE亦应视情况予以赔偿。但对于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之要求,台湾NIKE公司并无诚意处理,于是发起全民拒买NIKE商品之活动,并且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

(四)嗣该公司在各方压力下公开道歉并采各项补偿措施,暂息风波,惟公平会经五个月调查后认为,台湾NIKE公司在活动前宣称活动有一个小时,内部规划乔丹出现五分钟,但实际出场时间只有九十秒,“明显有失比例”,造成参与消费者预期的高度落差。且该公司明显利用资讯不对等的地位,营造消费者高度期待,却又不分揭露乔丹的出场时间,而活动的十天期间,NIKE全省三十家门市的 Brand Jordan商品的平均营业额比活动前成长了 6.16倍(工商时报93.10.22八版),确有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也损害消费者权益,故予裁罚一百万元。

(五)对于未依照契约之精神提供给与消费者服务或商品的业者,非政府组织在当局主管机关尚未有任何行政措施时,即结合民众的力量,让业者可以及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发挥提供社会管理的功能。

三、禁止“美国牛带骨牛肉、绞肉、内脏、头骨、脑、脊髓、眼睛牛肉进口”公民投票(2009年11月):

(一)台美双方在2009年10月22日于华府签署“美国牛肉输台议定书”,卫生署并于11月2日公告修正美国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同意30月龄以下美国牛只进口台湾,其中包含美国带骨牛肉、绞肉、加工肉品,去除特殊危险物质、中枢神经系统、机械取下的肉屑,即可输台。

(二)在得知当局已与美国签署议定书之时,全民哗然。对于台美谈判完全忽视消费者权益之状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于11月1日与主妇联盟基金会、董氏基金会、民间监督健保联盟等单位共同发动“台美重启谈判”全民“公投”连署活动,以促成当局对“美国牛肉输台议定书”重启谈判协商管道。活动正式展开后,消费者连署之热烈,在岛内隐然掀起一股“无声革命”,消费者希望借由提案连署的“动作”,“正式表达”不赞成当局轻忽消费者健康与声音的作法。整个社会发出抵制具有风险美牛进口的怒吼,短短18天,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即接收到将近21万份的提案连署书,并于2009年12月8日送出13万459份提案人连署书至中选会,而进入第二阶段之程序。

(三)由于放宽美国带骨牛肉进口,对台湾环境及人民健康将造成永久伤害,文献上已经指明,普利昂蛋白存在于包括脑、头颅、眼睛、三叉神经节、脊索、脊柱和背根神经节、扁桃腺及回肠末端等部位,甚至资料显示肌肉、骨头也有其踪迹。因社会对于美牛安全的疑虑,“立法院”就便提案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提出:美国牛绞肉、内脏、头骨、脑、脊髓、眼睛六项狂牛症高风险部位及制品,全部禁止输台。但带骨之牛肉仍有风险存在,而继续进行公民投票。

(四)第二阶段公投连署活动继续推动着,有些民众认为已经连署过了,不必要再作连署,民众不知公投有分为二阶段连署;而有人认为“立法院”已经修法成功,为何还要推动第二阶段公投?因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继续游说及教育消费者,包括虽然内脏等美牛危险部位看似已修法阻绝,但还是面对国内法律与台美协议内容冲突之争议,也还须面对美国报复的难题;民间推动的公投,是以直接民意方式,作为当局谈判筹码的坚实后盾,协助当局进行谈判。并且认为虽然宣称三管五卡,即管源头、管边境、管市场,以及“核、标、开、验、查”5道关卡,来确保进口美牛产品安全,但其实是“管不着”、“卡不住”,因为台湾没有检测新型库贾氏症“普利昂蛋白”的能力,无法进行管制,等等,但仍然未达第二阶段的连署人数的门槛(86万份连署书),公投连署活动依法停止。

(五)公民投票做为普世的民主价值,透过公投,人民可实现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台湾拥有“全国性公投”权力当时是第五年,有几次的“实验性”投票,由政治人物带领,伴随着争议与对立而至,有其阶段性原因与意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等NGO组织首次回归公民发起的公投,则将“主权在民”的落实推进了新的境界。从这个角度观察,这次的公投已经踏上台湾甚至是全世界因为“消费权”之民生议题而进行公投,是弥足珍贵的第一步。

四、饮料食品遭非法添加塑化剂(2011年5月)

(一)2011年5月间,台湾食品安全出现严重漏洞,市售饮料被验出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简称DEHP”,不肖业者在合法食品添加物“起云剂”原料中,违法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塑化剂DEHP,顿时全台消费者陷入集体恐慌。

(二)在检察官的持续调查下,原料供应商从一开始的昱伸公司,又追查出宾汉公司,遭受污染的食品也从运动饮料扩及果汁、果酱果浆、水果粉及优格粉,甚至健康食品也惨遭污染,一连串的问题食品风暴就此铺天盖地而来!

(三)有关部门紧急要求商家下架。但是这起风暴却像雪球一样愈滚愈大,购买非法起云剂的下游业者一一现形,受污染的食品也几乎是每日一爆,被验出的塑毒物也不仅是DENP一种,有关部门赶忙宣布“D-Day”行动上路,规定未检附张贴不含六大类塑化剂的报告即不得贩售;另外也协调医疗院所加开塑化剂门诊。

(四)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基于消费者保护团体的立场,一直持续关心毒害事件的发展,并研拟各种协助消费者求偿的可能措施,协助受到塑毒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先与业者协调是否愿意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与消费者来作成协议。然仅有少数的业者愿意调解,另希望业者能提供安心基金,先让有食用之消费者可以进行身体检查,相关的费用可以业者提供的安心基金给付,然亦未达成此目标。

(五)因而必须走到“消费团体诉讼”,此次的团体诉讼,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金钱,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仍然决定接受消费者的托付、提起团体诉讼,并选在2012年的315世界消费者日提起诉讼,其中被告是历次消费团体诉讼最多、求偿的金额最高。

(六)着手进行《消费者保护基金草案》的研拟,盼透过立法程序达到让业者拿出不法所得用以赔偿消费者的目的,在“三聚氰胺”毒奶事件爆发,当时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即已建议当局相关单位应研拟“消费者保护基金”,可惜仍未看到相关机制的建立。台湾发生的塑毒事件,又再次突显出以现行的法律机制,并无法完全发挥保护消费者的功能,更无法在类似的问题上,对不肖业者施以对等的惩戒。提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版本的“消费者保护基金草案”,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成立消费者保护基金”的法源、将之法制化。

(七)此事件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提供多层的服务,更再次希望发挥影响力,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更能保障消费者。

陆、结语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是为了社会大众的权益而组织、营运、活动的,是属于公共财。因而连带影响了其他社会团体与层面,例如妇女运动——“妇女新知”最初就设在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与相继成了的非政府组织,如“主妇联盟”、“董氏基金会”一起推动许多活动。

许多社会团体、社会活动,都是因为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起头的带动,而刺激这些民间社团与运动的活络。在立法方面,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催《消费者保护法》,由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发起20万人的连署,并游说66位“立法委员”连署签名,送入“立法院”。另《食品标示法》也是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去推动而改善的,如今业者会在商品上的期限标示、内容说明,都是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推动而产生的。再者商品上印有“消费者保护热线”或“消费者服务专线”,这也是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要求业者设置供消费者询问。

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公权力,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是以和平、理性及科学的方法作为运作模式,在社会上奠定了相当的知名度及公信力,且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所关注的议题是多元化,与消费者贴近的,三十多年来,一直扮演者保护台湾消费者权益角色,让许多消费大众所忽视的消费者权益死角得以受重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对于整个台湾对于消费环境起了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