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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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社会治理过程的非政府组织的功能与作用——以台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例(2)

11.传出食用蒟蒻果冻而意外噎死案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进行果冻含水量测试,并希望业界改变包装体积,且加强警语。

12.发生“九二一”大地震,损失惨重,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加入全国赈灾联盟,并为台北、台中县市受灾消费者提供团体诉讼及法律服务。

13.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进行网路服务供应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简称ISP)服务品质、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为国内470万名网路消费者调查网路服务供应商提供之服务品质。

(三)2001年至2010年间:

1.为提倡环保,鼓励消费者、业界努力于资源回收再利用,并结合业界、社区、教育单位共同为环保教育进行扎根工作,2001年5月借由《消费者报导》杂志创刊20周年,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举办盛大的环保服装秀,邀请知名服装设计师采用保特瓶、再生织品为材料,设计各式服装66套,由名模搭配舞者精湛的舞艺担纲演出;同时会场展示保特瓶、再生织品创意设计大赛的得奖作品。其后并利用这些服装作品,至校园、社区进行系列的回收再利用宣导活动,现世界各地皆有台湾业者以回收宝特瓶所制造的衣服。

2.华航CI611(747-200)型客机于台北飞往香港途中,在澎湖海域附近坠毁,机上225名乘客及机组员全数罹难,由于华航每隔三、四年就发生重大空难,且均未能记取教训改善飞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乃主动为罹难者家属争取权益,积极与自救会成员就理赔事宜进行沟通,并进一步与华航洽商。

3.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登陆台湾,引发全民恐慌。在此期间,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疫情的发展,分别提出要求疫情资讯公开化;邀请交通运输业者加入公布消毒纪录,并加入消毒标章的认证工作;特别针对当时大量需求的防疫用品,例如活性炭口罩、体温量测计、外科手术口罩防水性等议题进行检测与探讨,同时关切对相关消费权益问题,如消费者欲取消原订课程、旅游行程,以及已购买的票券等问题,呼吁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4.消费人数众多的悠游卡与手机,是否仍须存有扣押保证金的必要,引发消费者的质疑。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即针对悠游卡收取200元押金的不合理现象提出质疑,积极督促改善,并获得台北市交通局的善意回应,对智慧卡公司提出将押金折半降为100元的建议。

5.“新糖主义”烘培西点门市无预警倒闭,众多消费者至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投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呼吁当局必须介入调查业者诈欺、背信等行为,并建请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应针对市售礼券及相关的商业行为,应尽速订定“履约保证”相关法规,加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对于预付型之消费,多已规范履约保证制度。

6.宝路宠物食品的经销商美商艾汾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表示饲料中含有有褐霉素( Citrinin)和褚曲毒素(Ochratoxin),以致伤害狗的肾脏,造成大量犬只死亡,艾汾公司目前仅提出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期间,狗狗因肾衰竭而死,并具有就医记录者,即负责理赔,但此项条件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实际,且有规避责任之嫌。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呼吁:有关单位应尽速订定宠物(动物)饲料管理办法、检验标准,并拟定适当的把关机制;动植物防疫管理局应将肾衰竭列入“犬只重大疫病通报系统”,汇整并及时处理兽医师的通报案例;要求业者对赔偿事件应采“从宽认定、从速理赔、合理交代”。

7.日本自2001年9月发现亚洲第一起狂牛症案例后,即积极推动食品履历制度,希望日本消费者不只吃得安全,更要吃得安心。而在台湾,美国牛肉开放进口不久,又传出狂牛症问题,主管机关迟迟不肯下架,让消费者暴露在狂牛危机中;病死猪肉一再出现,造成民众恐慌,问题食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无法吃得安全,更遑论可以吃得安心,因此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不断提出国内推动食品履历的重要性。

8.大陆三鹿牌毒奶粉流入台湾,要求主管机关除公布的处理方案之外,必须针对大陆商品的分级检验机制,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等措施,一旦流向不明时,本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搜购问题商品,日后再向应负责业者求偿,如此才能尽速清理市场,消除消费者疑虑,并让无辜厂家免于受害。

9.亚力山大健身中心于去2007年12月倒闭后,今年1月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与消保会正式为“亚力山大”受害者提出团体诉讼,逾1万多人告亚力山大,创团体诉讼纪录。

伍、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的功能与作用:个案观察

选择新庄“博士的家”消费团体诉讼案、“乔丹快闪”新闻事件、禁止进口美牛内脏等公投以及塑化剂事件效应,对于社会治理所产生的功能与作用,加以说明。

一、新庄“博士的家”消费团体诉讼案(1999年9月):

(一)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鉴于消费者的弱势,若因消费行为发生损害时,无资力可进行诉讼,于是催生消费者保护法时,将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帮助受害的消费者进行诉讼之方式,明文规定在条文之中。新庄“博士的家”是消费者保护法通过后,第一件的消费团体诉讼,具有历史代表性的指标。

(二)1999年9月台湾发生了地震,台北县新庄“博士的家”社区发生三栋大楼倒塌,共有45人丧生,28人受伤,财物损失严重。然兴建于1993年,看似新颖的大厦居然活生生的像积木般的断成两截!仅仅芮氏五级的地震就击垮了博士的家!导致无数家庭破碎。大楼倒塌的原因有未按图施工,柱的主筋搭接不实,接头均在同一介面;柱的箍筋需一百三十五度弯角,却仅有九十度弯曲,致抗压能力下降;捆绑柱箍筋及梁的箍筋,未保持适当距离;绑扎钢筋时未跳点绑接;混泥土强度不足,灌浆不足,使钢筋欠缺保护层而外露,致钢筋防锈能力及混泥土握裹能力均不足。博士的家坍塌案,是人祸而不是天灾。

(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经225名受害者受让请求权,以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原告,于2000年2月21日向板桥地院提起首宗消费团体诉讼。嗣后于2000年九月八日,建商与受灾户在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进行谈判,先就死伤部分协调,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要求建商协商时,须提示一定金额之台支,以示和解诚意,经过多次协商,终于就死伤部分以死亡者每人赔偿510万,受伤者依轻重程度,28名共赔偿1,480万元,在九二一周年2000年9月21日签下和解书,为受害者争取到总计244,300,000元死伤部分之赔偿金。而财产损害的部分,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代表受灾户多次与建商协商,建商只愿赔偿一亿六千万元,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只得继续进行诉讼,截至2002年元月止,团体诉讼共开十一次庭,终于在2002年1月28日第一审宣判,法官援引消费者保护法,就财产损害部分,判决建商等九人应赔偿新台219914966元,及应给付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损害额之三倍)659744898元,合计共870659864元,创国内消费者诉讼判决赔偿之最高额。

(四)第一审判决之后,在受灾户希望本案早日解决,使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能服务其他消费者及九二一之受灾户,及考量前述判决在执行拍卖财产缓不济急下,为协助新庄“博士的家”受灾户,早日取得赔偿金,着手重建家园,继续与建商、营造厂、地主等人协商,但因建商其中有人坚持只赔二亿四千万元下;使和解陷于胶着,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迫不得已,只好个个击破,提出先和解者可酌减金额之条件,终于在2002年12月31日与地主、建商、营造厂、建筑师全数完成和解。和解取得金额总数为两亿八千一百七十三万三千四百五十元。

(五)消费团体诉讼之提起,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所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不仅仅是对于单一消费者赔偿而已,消费者不再是一盘散沙,借由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所提出的消费团体诉讼,消费者无需单独面对求偿诉讼漫长无助。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协助受害者达成求偿的目的,提供了公共服务的功能。

二、“乔丹快闪”新闻事件(2004年5月):

(一)麦可·杰佛瑞·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是美国NBA职业篮球运动员,在2004年5月时,台湾NIKE公司首次邀请乔丹来台访问,台湾NIKE公司在规划活动时系采消费者购买Brand Jordan商品,才能取得入场抽奖券,并宣称活动近一小时,除了商品发表会外,球迷可目睹乔丹本尊。许多球迷为了见飞人——乔丹一面,使尽浑身解数,有的球迷就是购买大量的乔丹商品,希望多拿几张抽奖券来提高中奖几率,有的球迷则是以创意取胜,用赞扬乔丹的作品来取得入场的机会,而700份乔丹在台唯一球迷活动“The Show”入场券,立刻在网络上掀起拍卖热潮,由于奇货可居,最高卖价已喊到5万2千元,总之,为了会球神-乔丹,消费者费尽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