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理论上亦可能存在一种更为大胆的改革方式。亦即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公司自由选择依照大陆《公司法》或台湾“公司法”确立的治理模式,应当有助于透过更强有力的进化竞争,推动公司法规则的优化。考虑到中国现在本身具有的多元法律体系(香港,澳门,台湾等)的优点,这种改革方式并非空中楼阁,且更有利于实现两岸法律融合、鼓励投资的政策目标。这种规则选择模式必然会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总结经验,促成共同进步,也可以为大陆《公司法》的第三次修订提供具体的参考经验。
(五)其他得先行先试的若干制度
目前还存在一些领域,由各种原因导致立法缺位,亦可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探索。
首先,即为外资并购。目前在实践中外资并购纠纷越来越多,但是司法解释迄今未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此类纠纷非常复杂,不仅涉及私法领域,还涉及反垄断法等公法领域,而且理论争议较大,审判经验不足,法律依据欠缺。基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营商环境,可以预见外资并购可能会大量发生,因此应有较好的条件进行规则的探索。
其次,则为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法律为实践科学,法律制度的优劣只有在法律适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如何在审判中援引台湾的民商法律,即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大陆对此问题的直接规定,应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惟若能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对此进行更为细致化的规定,应有助于促进两岸民商法律的融合。
最后,应为纠纷解决机制。在审判及仲裁中引入台湾人士作为陪审员或仲裁员,或成立专门的涉台仲裁机构,亦是需要在未来深入探索的重要问题。
四、台湾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之观察及因应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湾的主要影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3月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其后福建省委复提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决定,于2011年7月18日经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强调积极探索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新模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1月所提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即明示:“抓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平潭在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综合实验”作用,以两岸全面对接为突破口,加快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全方位开放,推进平潭开发建设,在两岸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示范作用。”显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在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一批大项目、好专案”的经济策略思维。因此,大陆显然计划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将建设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新示范区”,是为了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先行区”,也是十二五规划对台政策重点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明定“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推行“先行先试”政策,以“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使成为支持海西区与台湾间的产业、金融与经济等“区域试点合作”新模式的重要平台。
整体而言,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湾采行的“先行先试”政策,在本质上与大陆其他地方采用的“招商引资”政策,其目的大致相同,但平潭综合实验区则具有全面性、深度性、综合性、灵活性、实验性的特质。《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同意海潭岛及屿头岛、大(小)练岛、东(小)痒岛、塘屿岛、草屿岛等附属岛屿作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核心区域及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通关模式、财税支援、投资准入、金融保险、对台合作、土地配套等方面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政策。申言之,在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方面,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在财政和投资政策方面,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在金融政策方面,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分支机构;在方便两岸直接往来政策方面,支持设立平潭水运口岸,设立两岸快捷客货滚装码头;在方便台胞就业生活政策方面,允许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应业务:在土地配套政策方面,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改革新举措、新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福建省委所提出的规划内容,无异对平潭开发提出新的经济策略思维,而对台湾造成诸多重大影响:
1.台湾金融业的机会
(1)开放金融机构的设立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不仅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分支机构,且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平潭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因此,不仅银行业有机会在平潭地区设立子行或分行,且证券业亦可在平潭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2)双币制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不仅允许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且允许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银行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个人开立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幷积极研究具体操作办法。换言之,未来将在平潭地区实行“双币制”,放宽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业务及账户开立。
2.专业人才证照的承认及保障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不仅允许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其证书许可范围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应业务,且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因此,平潭地区将承认台湾证照,允许台湾相关的服务机构以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开展业务,实施“四个一千”的人才工程,吸引台湾地区的优秀人才。问题在于,虽然计划向台湾招聘1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4名管委会部门副局长,但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台湾地区人民如违反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0条第3项规定,将处以10万至50万元新台币罚款。
3.租税减免及补贴的诱因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不仅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开特殊的租税政策,的确已成为台商投资所关注的焦点。因此,若《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能够逐一落实及实现,对于台商将具有高度的吸引力,是否造成台湾第二波的产业外移,值得密切关注。
(二)台湾的因应策略
鉴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内容及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具体,其产业支援系统亦不完整,各种配套机制虽不断陆续出台,但尚未完全透明,其可预测性仍有待观察,而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台商的投资仍存在一定风险。
特别是大陆积极推动平潭开发采用先行先试的政策,台湾方面仍应根据台湾在产业发展愿景和分工布局的需求,确立双方可以合作之项目、主轴及策略。亦即,台湾与大陆应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6条规定,持续进行协商,以建立有效的推动机制,降低未来台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投资的风险。
五、结论
中国大陆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存在二元性的特征,一则以官僚体制基础上的中央管制为主,二则地方自治亦扮演重要角色。过去在“大政府”的大前提下,中国的社会治理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其一,是政府对其他领域过度干预;其二,是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然而,多元化的治理模式是中国大陆未来经济社会改革的首选模式,而平潭综合实验区正是制度改革的重要试点。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提及要推动平潭在对台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所谓先行先试,重在“先”,勇于“试”,始能促使两岸交流合作不断迈出新步伐。本文认为,基于法律是现代社会善治的基本依据和保障,故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应侧重于营商环境的法制建设,不仅应考察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制度创新上的空间,且应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分析报告的体例,以商业筹建、公司融资、投资者保护等几个重要角度,探索相关法制建设的问题。至于在经验传承上,可以广东省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所采行的先行先试现象及深圳特区的特别立法,作为试点标杆。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营商环境的制度建构上,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平衡“管制”与“自治”的对立关系。本文认为可参考大陆《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以解决管制与自治的紧张关系。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例,固然应承袭“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除法律法规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产业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进入市场,但放宽市场准入应当以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为限。因此,建议可考虑由有关部门结合平潭本地实际情况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投资指引。
另就商业筹建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言,应重视台商投资利益的保护、商事登记及企业融资等问题,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简化商事登记程式,降低登记成本,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及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
再者,平潭综合实验区可以发挥其优势,引入台湾公司治理的先进制度,探索进化的模式。除可在平潭的局部区域和范围进行“共同管理”试点外,亦可尝试其他大胆的改革方式,以促进两岸的商事法律融合,达成鼓励投资的政策目标。
最后,鉴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内容及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具体,其产业支援系统亦不完整,为保障台商的投资,两岸应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继续进行协商,以建立有效的推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