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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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制约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因素分析

6.3.1 农民的因素

农民自身的文化程度、对合作社的认知、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是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因素。

(1)户主的文化程度是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户主文化水平越高,互助合作的愿望越强烈,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能性就越高。

另一方面,农民对合作社的认知不够也是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重要因素。成立和发展合作社必须有正确的认识作为前提,目前对发展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还没有在所有农民中达成共识。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2)郭红东用SPSS软件处理统计数据的结果表明,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产品“卖难”问题对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有显著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商品化程度越高,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比例就越大;同样,农产品销售越困难,农户越倾向于参加合作组织。

6.3.2 合作组织自身的制约

合作组织内部缺少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管理章程,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导致合作组织服务能力不强,这成为制约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组织名称不规范。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名称上极不统一,有农民协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技术协会、专业协会、农民自组织等。不规范的名称使得人们不好把握这些组织的性质,也使得真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难以享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2)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章程。

章程规定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运行机制、发展方向等关键问题,如果没有这些质的规定,合作组织很难获得长足的发展。

(3)组织机构不健全。

相当部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即使有也只是形式而已,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决策机制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

日常运作由少数人说了算,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在很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其成员客观上分为“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两部分。核心成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能人”,往往也是合作组织的发起者、领导者和大股东,他们无论在最初的产权建构、制度设计上还是日常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突出的影响力。在实际运作中,“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几乎不起作用,通常是核心成员起关键作用,这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控制原则是相违背的。

(5)职能建设尚不完善。

① 业务内容单一,服务范围狭窄。

农业部资料显示,在这些合作组织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占 79.6%,从事购买服务的占 15.1%,从事销售服务的占 23%,从事资金服务的占7.9%。可以看出,合作组织的业务内容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主要从事技术信息交流和培训工作,而对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加工增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受自身经济实力、经营水平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还无力开展。

② 另外,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很小。它们活动的范围主要在村、乡范围内,少数跨县或跨省。

为会员提供到位的服务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合作组织业务内容单一,服务范围窄,难以吸引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组织,限制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6)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

许多合作组织只是采取口头许诺方式与会员建立利益联结关系,这也是导致合作组织有利则合,无利则散和不履约或违约的主要原因。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6.3.3 不利的制度环境制约了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1)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就已经开始发展,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合作组织缺乏合法身份,无法和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限制了合作组织业务的扩张和赢利性经营活动的开展。并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组织的起诉、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注册登记也有困难,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只能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向工商部门登记的,又感到税费负担重。因此,要加紧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

2005 年,国家选出了 50 个农民合作社,其中张淑香为社长的夏家农民合作社是第一个评选上的,也是第一个获得合法性的合作社。在其没有获得合法性之前,社长张淑香只是到银行开户就用了七天的时间。没有合法性还会带来其他的问题,比如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签合同时,合作社的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国家法律供给上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行政介入。

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支持力度。

① 资金扶持少。

较多地方没有明确关于扶持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政策,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② 税收难优惠。

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收购免税农产品是否按一定比例扣减进项税等,有待于税务部门依法确认。

另一方面,地方基层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事务和实际运作干预过多、包办过多。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违背了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初衷。

6.3.4 案例分析:翟城合作社

乡村建设学院在河北省定州市翟城村成立了。70多年前,中国著名贫民教育家晏阳初在这里教农民念书识字发展农业经济,设立农教会。今日乡村建设学院的主要推动人是中国经济学家温铁军和翟城村书记米金水,学员姜柏林。因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晏阳初曾在此进行著名的“定县实验”,故有人将温铁军等人之举,称为“后定县实验”。

合作社成立于2004年5月4日,是由134户翟城村民自愿发起成立的,合作社与乡村建设学院是融为一体的。每户交纳了100元股金,温铁军入股10000元。合作社机构的设置有: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合作社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合作社日常的领导机构,设有9 名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重大投资活动,直接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有 6 名监事,独立监事1人。以上所有人员均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开始正式行使职权,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主要的事情有:拣砖头、卖农药、买煤。“拣砖头”事件是在合作社成立不久后的一个雨夜,在乡村建设学院的发动下,全体社员自愿、义务地将村里某废弃处的砖头拣起来铺路。这件事情增强了合作社集体的凝聚力。这是分田到户20多年来首次集体出工,并且是公益劳动。“卖农药”是在全体理事的商议下,经社员的同意,合作社从保定或石家庄批发农药来为社员服务。时隔不久,合作社经销农药就转变为经营性质,向全体村民和附近村庄的人兜售农药。“买煤”事件是因为 2004 年冬天煤价疯涨,合作社决定集资趸来数百吨煤,一方面为社员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像卖农药那样为合作社带来少许利润。

但合作社在上述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1)合作社不知如何与各级政府协调好双方关系。在乡村建设学院面向全国农民进行了几期培训之后,定州市以超过注册允许活动范围向学院发送了违规的指示。温铁军曾为此亲自拜访定州市相关单位,表示学院奉行“劳动者免费入学”,希望主管单位在招生培训上能够网开一面,但铩羽而归。直到温铁军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学院院长,把“国家 985 计划培训基地”的牌子挂上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的大门边,培训才又有了合法性。

(2)合作社一二百户联合购销生产、生活资料,触及一些私商利益,有的商人利用资本优势打价格战。合作社在集体购买农药时,引起农药经销商的不满,同时因为盈利5000元,导致工商局的人来收税,引起纠纷。另外,合作社难以从信用社贷得款项,为了开展经营项目只能借利率为10%的高利贷。合作社只是被动地接受这些不利的条件,没办法突破这些不利条件的束缚。

(3)农户的不理解。2004 年夏天,学院在实验地里种上了西瓜,但等到收成时,却发现比村民地里的小了许多。这成了村里久传不衰的笑话。观念的差异也引发村民和学院的矛盾。学院负责人是强烈反对农业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学院墙内的80亩地不许使用化肥农药,并且一般不许锄草,由此杂草丛生,这让村民议论纷纷,认为“那就是懒”。村民们更不满的是投资了没有看得见的回报——他们当初满怀期望地划出地来,结果在这块地上除了看到来来往往的人、不断投进的钱、不停维修翻盖的建筑,却没看到学院给村里带来希望中的经济效益。2004年,翟城村委会收回了原本给学院做实验田但学院却无力耕种的80亩地。

(4)合作社自身账目开支、管理制度的问题。

① 买卖农药的账目没有公开,社员们对此情况不了解,并且采购员在买药时顺带为自己买了许多东西,不能让社员心服。当时派几位理事到保定买农药,但他们在集体购买中顺便捎回了自己家那份农药,节省了批发价和合作社价中的差价。这件事引起社员不满,全体社员展开了一场大讨论:这算不算以权谋私?后来几位理事提高了认识:作为合作社的干部应奉献不应搞特殊化,并接受了罚款,一场事端才算平息了。

② 合作社的社员去外地参观,学习别人的经验,但回来没有就参观、考察做报告,社员认为是属于公费旅游,意见较大。

③ 当初合作社成立时,口头协议说三个月以后重新选举理事,但现在,理事和监事没有提起重新选举的问题。监事认为理事都是乡里乡亲的,不能因为集体的事情得罪别人,因此难以发挥监事的职责。

④ 没有合适的长期经营项目。除了统购、统销种子、化肥、农药之外,合作社一直想办法找到合适的项目,最后的主意是成立一个建筑队。按照最初的设想,合作社从建筑队的盈利里面提取5%的管理费作公共资金。但是很快发现,合作社成立的建筑队的价格高于私人承包队,因此建筑队没有兴办起来,统购、统销已经承包给个人,合作社相当于名存实亡。

翟城合作社的困境在中国具有很大的普遍性,综合翟城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可以看出,政府没有为合作社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而缺乏政府的支持,知识分子的理想很难生根。工商、税务、金融没有出台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合作社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分配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买农药和公费旅游的问题最后都得到了社员的谅解,最重要的一点是合作社缺乏长效的对外盈利性经营项目,不能为社员带来经济利益,社员便开始对合作社充满怀疑,因此只有为农民带来实惠、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才是合作社存在的基础。这也是创办合作社最需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