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国之道
32888100000007

第7章 竞争秩序理论述评(三)

九、鲍默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鲍默尔(Baumol)等人在1982年提出的,对哈佛学派的传统市场权力说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并在竞争政策上对在企业集中问题上墨守成规的做法提出质疑。维希利对该理论作出了很好的总结。可竞争市场(contestable markets)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正在市场上供给者的行为施加了很强约束的那些市场。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定不存在严重的进入障碍。这样,为不使再进入者有赢利机会,均衡的行业格局必须具备无显著的超额利润、现有供给者之间的定价以及生产配置是有效率的等等特点。不论市场上是仅有—个垄断者还是有许多竞争活跃的厂商,可竞争市场总是具有这些特性,因为是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不是现在的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对在位者的均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

根据维希利的观点,完全可竞争市场是分析产业结构的基准——在理想化极限情况基础上的基准。完全可竞争市场对企业家们的进入是敞开的,这些企业家面对现存厂商没有什么不利之处,也能够退出而不损失什么,要进入就必须投入费用。潜在进入者和现存厂商具有同样最好的实用生产技术、同样的投入品市场以及同样的投入品价格。对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没有什么法律的限制,也没有什么进入者必须负担的成本,现存厂商也可以不负担。除了直接来自厂商供货的价格或质量差异的偏好,消费者对厂商没有什么偏好。

潜在进入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厂商都是寻利者,它们用生产作为对有利的进入机会的反应。它们用现存厂商的现行价格来评估其市场计划的可获利性。这样,举例来说,如果—个企业家预见到削减现存厂商的价格并以新的低价向全部市场需求提供服务,他也会获得正利润,那么,他就会进入该市场。现存厂商报复性削价的预期吓不住潜在的进入者。但是,当现行的市场价格使进入者没有获利机会时,他们就会停止进入。

潜在进入者的这些行为特征是完全可竞争市场运行的关键所在,仅当进入没有什么不利,而退出又没有什么损失时,这些行为才是完全合乎理性的。因此,标准的完全可竞争性情况就要排除降低成本、事前承担义务、不对称性信息以及策略行为等,这些刻画了许多现实市场,并且是当前产业组织领域研究的焦点。如果没有策略行为的不可逆性以及诱因,完全可竞争市场的产业结构就由两种基本力量——需求和生产技术决定。

维希利认为,虽然这对完全竞争市场也成立,但是完全竞争市场一般说不是研究产业结构的令人满意的标准情况,因为它本质上不能适用于许多重要情况。特别当存在递增规模效益时,完全竞争行为逻辑上与没有补贴的厂商在财务上的长期存在能力不相容。

根据维希利的观点,完全可竞争市场可以代替完全竞争市场作为产业组织比较研究的一般标准,而不论存在不存在规模经济。当不存在规模经济时,完全竞争行为对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均衡是必要的;而当确实有规模经济时,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下的行为不同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行为,但它仍然趋向于表现出好的福利性质。换句话说,完全可竞争是完全竞争的一般化,它对许多重要情况都能推出很强的结论,但后者对这些情况则不适用。

完全可竞争市场分析的基本结论之一是:垄断并不必然使福利受损。相反,在某些条件下,在可竞争市场的垄断均衡中,总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都能被很好地极大化(约束条件是厂商能自己维持)。

从已讨论的结果中甚至可以得出更强的结论:即在某些条件下,可维持性和最优的解对少数几个厂商的寡头垄断是一致的。当产业成本最小化要求每种产品至少有两个厂商生产时,可维持性就要求任意均衡都满足资源配置最优的必要条件。这样,在这些情况下,“弱的看不见的手定理”对完全可竞争市场上寡头垄断者的威力,就如同它对完全竞争产业施加的威力一样。这种理论指出,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管制更能有效地保护一般公众利益。少数几个大厂商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的组合,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它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根据维希利的观点,可竞争性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实质上的管制和托拉斯行动都是不应该的,都是有害的干预。组成现实经济的产业,它们与完全可竞争性接近程度的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在合理地应用可竞争性理论来论证在某个特定部门干预是不合理的结论之前,必须首先说明该部门是不受进入障碍保护的,因此潜在进入的压力真正对现有厂商行为产生约束。至此,这就恰当地结构分析了有效的政府产业政策之第一阶段。仅当刻画现实产业的可竞争性条件出现时,才能够有效利用可竞争性理论的规范结论,来分析潜在竞争者真正对现存厂商行为施加的压力。

维希利认为,即使现实中不出现可竞争性,用可竞争市场理论也比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能更好地指导形成有效的管制,完全竞争市场模型要求以边际成本定价,毫无疑问,最优的教条对普通管制气候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这种管制使价格等于某种测度的完全分摊成本。在完全不恰当以及没有逻辑基础的情况下,还频繁使用这种教条,这就是说,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存在,在定价不仅要考虑成本,也应考虑需求时,仍然使用该教条。这种作为完全分摊成本的随意测度,不能取代边际成本测度成为恰当定价的决策规则。

根据维希利的观点,可竞争性理论与完全竞争理论相反,提出了恰当管制定价的成本测度——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stand-alone cost)。当然,某种服务的边际成本是把该服务加到生产线上后,供给厂商总成本的增量。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产品价格将位于其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之间的某处,到底在哪儿,取决于需求的情况。不能合理地推断,从证明价格不超过单一固定成本的那天起垄断力量发挥作用,也推不出单一固定成本构成了从成本方面看适当的价格上限,从而阻止横向补贴和垄断力量的发挥。完全可竞争市场上理想化的潜在竞争力对价格施加了成本约束,但是,价格对需求仍然很敏感。

维希利认为,如果实际竞争和潜在竞争以这种方式对竞争施加约束,就称它们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管制干预就完全是不必要的。但如果事实上市场力量并不足够强,那么,自然垄断的管制就有一定作用,此时可以应用从可竞争市场运行导出的理论指导原则,即:价格一定要约束在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之间(比如,美国州际贸易委员会采用这种办法来确定美国铁路服务的最高收费率)。

可竞争市场理论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其假设条件之一是完备知识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具有相同的生产函数,这并不现实;其假设条件之二是需求者比已立足供给者对市场进入的反应更快,市场进入和退出非常迅捷,没有沉淀成本,这一架设也不够现实。

不过,从上述分析看,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可以成为对完全竞争理论的很好补充,实际上也是完全竞争理论的重要拓展,为我们如何对付报酬递增行业中的垄断化现象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政策建议。比如,在新经济时代,一些软件和信息行业就存在着明显的报酬递增现象。比如对于一套办公室软件(如微软公司办公室应用软件)来说,其效用决定性地依赖于有多少其他人使用该软件。多一个人加入使用,也能够增加所有其他人的边际效用。所谓的网络外部性概念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这种问题为竞争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维护效率和福利标准从而也更为重要。

十、霍普曼的竞争自由方案

霍普曼(Hoppmann)是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竞争理论家之一,1968—1989年担任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作为哈耶克的继任)直至退休。他在70年代后期提出了竞争自由方案(konzept der wettbewerbsfreiheit)。他的理论是针对康森巴赫的最优竞争强度理论而构思的。霍普曼一方面拒绝康森巴赫面向市场结构的方法思路及其有关最优市场结构的设想,另一方面反对把竞争作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的工具。他把个人自由置于中心地位,尤其是与康森巴赫理论中隐含的政府“可为性”(machbarkeit)理念针锋相对。霍普曼反对国民经济具有超人的经济目的的设想,批评竞争者属于某种功能的承担者的看法。他与哈耶克的观点一样,认为不能把经济看作为一种都有特定应遵循目标的“组织”,而是一种“自发秩序”,在这种自发秩序下,个人尽可能有效地追求自身目标。从规范角度看,霍普曼竞争自由概念的基本理念是,个人应有能为其自身所自由选定的目的而使用自身的能力和手段的自由。据此,不能要求拿一些特定的功能来要求竞争去履行,竞争更多的是产生自个人竞争自由的一种过程;而且,不能从一种合意的结果出发去决定竞争过程,竞争更多的是产生自个人为其自身目的利用其竞争自由的市场过程。不能从一个合意结果出发去决定竞争过程,这种观点与布坎南强调的程序公正类似。霍普曼认为,个人可以在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意义上利用其竞争自由,也自动达致个人互惠意义上的经济好处。也就是说,竞争自由和经济好处是同一回事。这就是不无争议的霍普曼“无两难选择命题”(non-dilemma these)。

对于霍普曼,竞争自由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个人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领域,是个人的行动空间或自由领域,这一行动空间或自由领域与其竞争者或者市场伙伴的行动空间或自由领域之间是有界的。在最初的霍普曼竞争自由概念中,霍普曼认为,所有限制竞争自由的行动,尤其是造成市场权力的行动,都是不被允许的,只要市场权力是“不适宜”的。

根据霍普曼的理论,竞争政策唯一的、中心的任务是确保竞争的条件,即确保个人的经济自由。但是,霍普曼在理论中并没有确切定义“不适宜”、“竞争自由”、“竞争”、“限制竞争”之类的概念,这样,其理论的操作性就有些薄弱。

霍普曼后来进一步发展了他对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问题的思想。与最初的竞争自由概念相比,后来的进一步发展显得重要得多。霍普曼后来的理论要点是把国家的权力看作是对竞争和确保竞争自由的真正危险,从而相对放松了对私人市场权力的关注。

霍普曼对康森巴赫的最优竞争强度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没有人能够认识“最优市场结构”,他利用哈耶克“竞争作为发现程序”的理论,说明这种最优市场结构是需要通过竞争这一发现过程去发现的。霍普曼认为,国家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施加影响,从而对竞争施加影响,这是“市场结构干预主义”。基于哈耶克的同一原理,霍普曼认为不能事先了解竞争结果,由此也不能事先提出规范性的假设性竞争结果,因而也不能拿实际竞争结果与这些假设性竞争结果加以对照,也就不能检验实际竞争结果。同样,霍普曼认为,不能从一个坏的竞争结果反推出某个企业已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如此,霍普曼认为,德国反垄断法中的整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价格滥用监督。由于竞争过程缺乏可预见性,人们不能确断正常运作的竞争过程中的价格,也就不能确断一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确定的价格是否过高并且到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地步。

在批评了面向市场结构或者市场绩效的竞争政策之后,霍普曼建议推行一种面向市场行为的竞争政策。他认为应该控制某些市场行为,也就是说,某些被确断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本身应予以禁止。他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市场权力”之存在与否对于竞争政策措施来说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在持续的动态竞争过程中市场权力的产生和侵蚀自然会交替出现。关键在于市场权力以何种方式出现,这里主要应关注,由于某些行为方式,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动空间是否受到“不适宜”的限制。按照霍普曼的看法,应通过普适规则排除在市场过程中的强制、欺诈和误导行为。

霍普曼认为,所有属于对竞争者的有针对性的行动的操作,如果这些行动对这些竞争者强加了某种行为并由此影响了竞争自由,都属于“妨碍竞争”或“垄断行为”,应通过普适规则予以禁止。对于霍普曼,不能事先设计一个毫无漏洞的、旨在维护自由竞争的规则体系,在立法、法律应用和司法中的适当规则只能随着历史进程以试错方式发现(这无疑秉承了奥地利学派的试错论)。即使适宜规则得到发现,这些规则仍然在变化中。竞争当局和法院本身是一个发现过程的载体。此外,霍普曼认为,国家在竞争政策上对市场过程的随意干预对竞争来说弊大于利,应该用普适规则限制竞争当局的自由裁量权。这涉及政府守法这一法治理念。

霍普曼把市场系统看作为“协调和进化过程”。首先,它是一个协调过程,众多计划以自生自发的方式相互调适,企业家可以发现协调中的空白,从而可以从中套利(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并由此尝试解决不完全协调问题。其次,它是一个进化过程:引入新的问题解决方案就是“创新”,消除失误就是“选择”,作为正反馈的问题解决方案的传播就是“模仿”,负反馈导致稳定就是趋向“稳态”,等等。由此,市场系统属于一种复杂现象,只能对它进行结构性预测。企业家把对于自身重要的趋向均衡的趋势理解为“进化着的市场系统的趋向常态平衡的稳定化”,“这一系统不断地适应系统外部的世界并同时改变之”。可以看到,霍普曼在论述中借鉴了哈耶克的进化论思想和柯兹纳的企业家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包含广泛进化进程的协调理论,但不采纳基于资源配置分析法的微观经济学均衡分析法。霍普曼认为,市场系统的构成原则是通过普适、抽象的规则来调控的竞争。

霍普曼的理论已经在德国的理论界和反垄断法讨论中广为接受,并得到广泛讨论。许多学者尝试进一步发展该理论,有一些人也尝试把竞争自由概念与其他竞争理论方法结合起来但不放弃原来的面向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也有些人提出一些批评、修正或者重新阐释。

结语

综上所述,人们得到的印象是,各大流派有其不同的竞争秩序观和政策意蕴。但是如何权衡利用成为实际竞争政策的一项重要课题。传统的竞争政策虽然受到严重冲击,但是其他一些替代性竞争秩序理论也还没有提出一整套实际可行的规则。因此,实际的竞争政策一般沿用迄今为止的结构—行为—绩效思维模式和衡量标准,但是又谋求在迄今为止的竞争政策评价方法框架内点式的、就事论事地吸纳众多批评意见中的某些意见。正因如此,比如在确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时,不再像以前那样过分考虑市场份额,而是也更多地考虑是否存在潜在竞争这一衡量标准。目前,在传统竞争政策领域已经比以前减少了很多限制性做法,人们对设置竞争政策上的例外领域也越来越慎重。这也反映了实际竞争政策对新的竞争秩序观念作出了反应。此外,各现存流派仍在演化和发展当中。比如新近的哈佛学派就已经接受过去芝加哥学派及其他流派提出的部分批评意见,比如开始强调效率标准和潜在竞争的意义,并且提出要对传统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提出“哥白尼式的革命”。

竞争秩序属于一种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既会有所建构,又会有所演化。尤其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阶段,既要在一定程度上本着自由精神建构竞争秩序,又要允许竞争秩序在一定空间内的自发演化。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综合、借鉴、利用上述竞争秩序理论,推行一种广义的竞争政策。其最终衡量标准是效率和福利标准。

总体上看,最终的竞争秩序必须是一种在立宪层面可达成一致的秩序。它也将是一种维护体现消费者主权的绩效竞争的秩序。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体现效率和福利原则。

这种秩序将会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秩序。这是因为它必然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在这一秩序形成过程当中,人们充分利用了各种知识,包括大量分散的知识,而不会是某个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全知全能”。虽然存在建构的成分,但是以正式规则为特征的建构秩序总是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而且人的行为总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从而总是使得实际秩序偏离设计秩序,造成未预料的结果。而进一步的建构仍会造成同样的效果。也就是说,总是存在“自生自发的有序化力量”,使得实际秩序介于自然和人为秩序之间。可以把这种过程看作为一个规则设计和演化的持续试错过程。为保障这一试错过程朝着可达成一致的竞争秩序方向发展,规则的设计和演化要体现自由精神,并以一种自由秩序为取向。

参考文献

1.Arndt,H。(1949)。Konkurrenz und Monopol in der Wirklichkeit,in:Jahrbuecher fuer Nationaloekonomie und Statistik 161,S。222-296.

2.Baumol,W。J。,Panzar,J。C。Willig,R。D。(1982)。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3.Brennan,G。Buchanan,J。M。(1985)。The Reason of Rule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Brennan,G。Buchanan,J。M。(1980)。The power to tax: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Clark,J。M。(1940)。Toward a concept of workable competition。AER。

6.Clark,J。M。(1954)。Competition and the Objective of Government Policy,in:Chamberlin,E。H。(ed。):Monopoly and Competition and their Regulation,London,317-337.

7.Coase,R。H。(1937)。The Nature of the Firm,in:Economica 4,S。386-405.

8.Eucken,W。(1944)。Die Grundlagen der Nationaloekonomie。Vierte Auflage,Jena:Verlag von Gustav Fischer。

9.Eucken,W。(1952)。Grundsaetze der Wirtschaftspolitik,herausgegeben von Edith Eucken und K。Paul Hensel,J。C。B Mohr(Paul Siebeck),Tuebingen。

10.Hayek,F。A。(1936)。Economics and Knowledge,A 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London Economic Club,10 November。First published in Economica,February 1937.

11.Hayek,F。A。(1968)。Der Wettbewerb als Entdeckungsverfahren。Kieler Vortrage Neue Folge,Heft 56,1968/in:Hayek,F。A。Freiburger Studien,Gesammelte Aufstze,Waler Eucken Institut(Hrsg。),Wirtschaftswissenschaftliche und wirtschaftsrechtliche Untersuchungen 5,Tübingen,1969,S。249-265.

12.Heuss,E。(1965)。Allgemeine Markttheorie,Tuebingen,Zurerich。

13.Hoekman,B。Holmes,P。(1999)。Competition Policy,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WTO。World Economy,22:875-893.

14.Hoppmann,E。(1967)。Wettbewerb als Norm der Wettbewerbspolitik,Ordo。18,S。77-94.

15.Hoppmann,E。(1970)。Neue Wettbewerbspolitik:Vom Wettbewerb zur staatlichen Mikrosteuerung,Jahrbuch fuer Nationaloekonomie und Statistik 184,S。397-416.

16.Hoppmann,E。(1970)。Fusionskontrolle,Tuebingen。

17 Hoppmann,E。(1977)。Marktmacht und Wettbewert。Beurteilungskriterien und Loesungsmoeglichkeiten,Tuebingen。

18.Hoppmann,E。(1978)。Das Konzept des wirksamen Preiswettbewerbs:dargestellt am Beispiel der Arzneimittelmaerkte,Tuebingen。

19.Hoppmann,E。(1980)。Gleichgewicht und Evolution。Voraussetzungen und Erkenntniswert der volkswirtschaftlichen Totalanalyse,in:Issing,O。(Hrsg。):Festschrift feur Erich Carell,Baden-Baden:Nomos,S。19-39.

20 Hoppmann,E。(1981)。Ueber Funktionsprinzipien und Funktionsbedingungen des Marktsystems,in:Wegehenkel,L。(Hrsg。):Marktwirtschaft und Umwelt,Tuebingen,S。219-235.

21 Kantzenbach,E。(1967)。Die Funktionsfaehigkeit des Wettbewerbs,Goettingen:Vandenhoec。Ruprecht。

22.Kerber,W。H。(1994)。Evoltuorischer Wettbewerb。Zu den theoretischen und institutionellen Grundlagen der Wettbewerbsordnung,Freiburg,。

23.Scherer,F。M。(1986)。On the Current State of Knowledge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in:de Jong,H。W。and Shepherd,W。G。(ed。):Mainstreams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Book I: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Aspects,Dordrecht,S。5-21.

24.Schmalensee,R。Willig,R。D。(1989)。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Band 1 and 2,Amsterdam:Else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mpany。

25.Schumpeter,J。A。(1950)。Kapitalismus,Sozialismus und Demokratie,Muenchen:A。Francke。

26.Schumpeter,J。A。(1952)。Theorie der wirtscahftlichen Entwicklung。Eine Untersuchung ueber Unternehmergewinn,Kapital,Kredit,Zins und den konjunkturzyklus,5.Aufl。,Berlin。

27.Vanberg,V。(2001)。The constitution of markets:Essays in political economy。Routledge。

28.Williamson,O。E。(1985)。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New York:Free Press。

29.Williamson,O。E。(1989)。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in:Schmalensee,R。Willig,R。D。,(ed。):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Band 1,Amsterdam:Else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mpany,p。135-182.

30.波普尔,卡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1.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

32.邓正来:《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3.凡贝格,维克托尔[或译范伯格]:“秩序政策的规范基础”,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德国秩序政策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6-47页。

34.哈耶克,A。:《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

35.哈耶克,弗里德里克·奥古斯特·冯:《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译,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6.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2000年。

37.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8.哈耶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

39.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德国秩序政策论集》,冯兴元等译,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40.霍克曼,伯纳德/考斯泰基,迈克尔:《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

4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42.克劳斯,维利:《社会市场经济》,路德维希·艾哈德基金会出版,1994年。

43.克鲁格曼,保罗:《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黄胜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44.梁小民:《弗莱堡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

45.麦杰,盖瑞特:“导言: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载《经济研究杂志》,1994年,第21卷,第4期,第3-4页。

46.米瑟斯(米塞斯),路德维希·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47.苗杰:《竞争理论与竞争情报研究》,图书情报杂志社,2000年。

48.欧根(肯),瓦尔特:《经济政策的原则》,何梦笔主编,李道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49.萨缪尔森,保罗/诺德豪斯,威廉:《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

50.唐寿宁:《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51.王晓晔:《竞争法研究》,我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52.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

53.吴勇敏、陈旭峰:《入世与我国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

54.熊彼特,约瑟夫:《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55.杨龙、罗靖:“译者的话”,载克拉克森、米勒著《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第1-10页。

56.伊特维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

57.余永定、张宇燕和郑秉文:《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58.左大培:《弗赖堡经济学派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