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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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竞争秩序理论述评(二)

秩序政策与过程政策:

弗莱堡学派在经济秩序方面的基本思想是:不能让市场过程参与者随意决定经济活动的形式。国家应担负起影响整个框架和经济活动秩序的重任,也就是国家应该奉行一种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秩序政策是指:国家必须确定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和社会总体条件,以便使一个有运作能力和符合人类尊严的经济体制得到发展。国家必须为竞争秩序确定一个框架,并不断保护这个框架。在保证自由进入市场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条件下,市场过程的参与者可以自主作出决策。同时,市场则把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计划协调成一个国民经济的整体过程。因此,秩序政策是所有那些为经济运行过程创造和保持长期有效的秩序框架、行为规则和权限的有关经济法律和措施手段的总和。

欧肯的经济政策理论首先着眼于区分经济秩序同经济过程之间的差别。所谓经济秩序是指经济活动在法律上和体制上的框架,而所谓经济过程则是指经济行为者的日常交易过程。在自由放任制度下,国家既不确立经济秩序,也不干预经济过程;而在中央计划经济中,国家则左右经济秩序和经济过程。根据欧肯的观点,竞争性制度不同于上述两种制度。政府避免直接干预市场过程,但它必须通过政治制度,确保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的实现,从而建立起竞争秩序。这些构成原则包括:

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

币值稳定;

开放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私人产权;

契约自由;

承担责任(即个人对其承诺和行动负责);

经济政策前后一致和稳定;

欧肯认为,竞争秩序的“调节原则”是辅助性的,这些原则包括:

垄断调节(为了使权力分散而反对垄断);

社会政策(收入与财产的再分配);

过程稳定政策(稳定经济过程);

最低工资(萧条时期);

个人与社会成本的均等化(即环境问题)。

由于弗莱堡学派区分经济秩序和经济过程,不难理解,它把经济政策分为两类政策:秩序政策和过程政策。所谓过程政策,是指在既定的或者很少变化的秩序框架和国民经济结构下,所有那些针对经济运行过程本身所采取的、并能影响价格—数量关系变化的各种国家干预调节措施手段的总和,过程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等。在这两类政策领域,秩序政策的地位要高于过程政策。过程政策是为秩序政策服务的,要奉行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过程政策是一种最低程度的政府干预,目的在于纠正竞争扭曲,重新为竞争打通道路。与此一致,过程政策即国家干预应遵循三条原则:

国家必须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力;

所有的国家干预必须面向维护经济秩序,而不是面向市场过程;

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干预政策必须是系统性的,而不能是特定性(ad hoc)的或者选择性的(selective)。

我们可以根据政策调节领域,把政府政策划分为三类政策,每一类又分为秩序政策和过程政策。

第一类政策为单项调节类政策,分为单项秩序政策和单项过程政策,它们主要针对单个的经济组织、经济部门和单个的市场;

第二类政策为结构调节类政策,分为结构秩序政策和结构过程政策,它们主要针对部门、地区、行业之间以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团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类政策为水平调节类政策,分为水平秩序政策和水平过程政策,它们主要针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经济变量及相关的秩序框架状态。

秩序自由主义属于德国的新自由主义流派之一。这些流派内部虽有不同的分支,但是其主要区别在于“调节原则”和“过程政策”的具体“剂量”把握的不同,尤其是在社会政策问题上。但是,市场经济的“构成原则”优先于“调节原则”,秩序政策优先于过程政策,这已为这些流派所普遍接受。

子秩序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在政策设计上,除了要注意秩序政策相对于过程政策的优先性之外,还要考虑子秩序(suborder)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后者是指相互依存的市场在秩序框架上的相互依赖性。这要求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应受制于相似的竞争自由。例如,如果劳动力市场中的“子秩序”与产品市场中的“子秩序”不兼容,比如产品市场出于自由竞争状态,劳动力市场受到高度管制,这就会引发代价高昂的矛盾,如出现扭曲的相对价格。这样,受高度管制的劳动力市场可能使得生产无利可图,从而导致就业机会的减少。此外,一国不同领域秩序之间也存在相互依赖性,比如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法规秩序也要相互兼容,由此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和法律政策之间也应相互兼容。

卡特尔问题:

在卡特尔问题上,欧肯认为,卡特尔的契约自由也可以用于消除竞争,并且通过封锁、联合抵制等手段,限制对手的自由。契约自由原则同竞争原则陷入公开冲突之中。在自由放任时代,立法没有进行过有效的尝试,以根本解决这一屡次发生并长期困扰法院的冲突。契约自由权本身被用来建立一种实际上取消其本身的状况。

集中管理经济问题:

对于集中管理经济,欧肯认为,集中管理经济本身就可以看作一种垄断情况。当然,两者之间仍有差别。集中管理经济中不存在需求和供给,垄断经济中则存在。集中管理经济中缺少交换,为配给所替代。其政策含义是,在中国,我们对类似于统制经济手段采取“反垄断”办法。

职业阶层和行会组织问题:

欧肯同意凯恩斯的以下有关职业阶层的看法:对竞争秩序必要性的信念要与现实的寄希望于国家的考虑相结合,同时要充分认识集团无政府状态把调节职能转让给职业阶层的危险性。欧肯认为职业阶层根本无能力承担竞争秩序,因为各个职业阶层不会自动支持反对其实际利益或假定利益的任何形式。因此,竞争秩序解决宏观经济问题,但职业阶层也更加了解局部集团的直接利益。自主的秩序职能若转让给煤炭工业、农业、皮革工业和其他行业的职业阶层,竞争秩序机遇就可能会丧失掉。欧肯认为,当今国家对付私人权力集团所采用的办法是排挤权力集团。这里为我们提出了问题:如何发挥一些自发行会有利于竞争秩序的一面,抑制其损害竞争秩序的一面?在我国,由官方部、局改革而来的行会组织的行政干预是臭名昭著的,而像温州烟具制造行业由下至上自发形成的行会组织,在整治市场秩序和维护知识产权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肯在行会组织这方面的看法是否有失偏颇,需要我们在借鉴其思想时三思。

国家秩序问题:

在有关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上,欧肯认为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条件。他引用另外一位弗莱堡学派任务米克施(Miksch)的话说,“秩序在自由中才叫做秩序”。另一方面,他承认,自由是有限度的,而且就在秩序本身受到自由威胁的地方。他还认为自由和秩序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从自由中自发地产生出各种秩序形式。只要它们符合竞争原则,就是合理的。不过,欧肯容忍更多的国家干预是不言自明的。他认为,国家秩序虽然在国家宪法当中规定下来,但实际国家秩序与宪法规定的秩序往往有所偏颇。建立国家秩序也是一项任务。为实现某些确定的秩序任务,既要看到集权主义国家的危险性,又要看到一个拥有足够权力的稳定的国家机器的必要性。欧肯指出在经济秩序和国家秩序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性。这对于中国改革的启示是,随着中国经济竞争秩序的演化和构建,中国的国家秩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换言之,政府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必要。

欧肯认为,竞争秩序要求以自由精神解决社会问题,并以此彻底拯救自由。根据欧肯的观点,竞争秩序政策关注的目标是,帮助发挥人的自发力量,同时设法使他们不反对集体利益。竞争秩序现实地考虑利己主义和生存本能的巨大力量,而不是必然导致自私自利或者使自私自利成为动力。他认为,竞争秩序是抑制利己主义力量的唯一秩序形式。利己主义、领导阶层及其官僚机构在集中管理经济形式中得到发展,也在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权力集团或者等级秩序中得到发展。但是竞争秩序则迫使纯粹的利己主义者为集体利益工作,迫使纯粹利己主义的商人或企业家明智地、但不情愿地为消除日用消费品的短缺状况服务。但欧肯又指出,竞争秩序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能成功地使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协调一致。比如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而不愿花费减少排污的成本。这方面似乎就需要其他过程政策(环境政策)协调。

在建立国家秩序问题上,欧肯认为,为了建立起一个充分的国家秩序,必须遵循两条国家经济政策原则:其一是,国家的政策应旨在解散经济权力或限制其职能;其二,国家经济政策活动应放在拟订经济秩序的形式上,不应放在调节经济过程中。欧肯把这与国家秩序的另一维度“三权分立原则”相比。言外之意,上述两条经济政策原则是要制衡国家的经济权力、分清国家和市场的职能范围;而三权分立原则则使个人在国家优势面前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建立国家秩序来说,这三条原则都是必要的。而且,上述两条经济政策原则能够使得国家意志独立自主地形成,而不至于受到私人利益集团的操纵。

这样,欧肯总结道,国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相互依赖,迫使人们同时着手建立国家秩序和竞争秩序这两种秩序。两种秩序只是必须建立的总秩序的组成部分。没有竞争秩序,不可能有有活动能力的国家,没有有活动能力的国家(和国家秩序),也不会有竞争秩序。

三 奥地利学派的竞争秩序观

奥地利学派强调正在进行中的经济过程,而不是新古典理论的均衡分析。它否定了新古典理论中完全竞争概念这一中心内核。本文主要介绍哈耶克和米塞斯两人的竞争思想。

哈耶克本人从没有把自己当作竞争理论家,也没有深入研究竞争政策问题。他对竞争本身仍有许多充满真知灼见的、分散的分析,其出发点是个人自由。这些分析研究连同他对市场经济运作方式的洞见以及他的知识论一起,对各国制订广义的竞争政策仍然有着重大的意义。

哈耶克强调,完全竞争概念的毛病在于它描述了一个均衡的状态,却缄口不谈导致均衡的竞争过程。这个概念夺走了厂商与动词“竞争”理所当然地结合在一起的一切业务活动。如果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态势真的存在的话,它会使所有称为“竞争”的活动没有活动余地,而且会使这种活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

哈耶克认为:如果我们把竞争过程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我们应该这么看),那么我们就能更加清楚,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他事实上能以仅低于其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出售其产品。但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再被其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这样的一种竞争显然决不会处于完全竞争状况。相反,竞争不但会非常激烈,而且也是使有关产品在任何时候都能以已知的最廉价方法供应给消费者的关键因素。哈耶克所描绘的竞争画面无疑是一种绩效竞争。

哈耶克认为,竞争性市场过程是利用分散信息的发现过程,强调竞争过程是一种发现程序。由此,市场和竞争是学习和发现过程,个人决策是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一种选择行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把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确定为信息(也就是我们在特定场合所需的特定知识)是完备的,它的分析方法注重的是时点和静态;哈耶克的不同之处在于把时点还原为时段,把静态推向动态。他在1968年的一次题为《作为发现程序的竞争》的报告中谈到他的观点,他把竞争系统地看作为一种发现一些事实(也就是一些知识)的程序,如果不存在竞争的话,这些事实就要么仍然不为人所知,要么至少不被利用。而早在1937年,哈耶克就提出了一种“知识分工”的概念,哈耶克把“知识分工”与劳动分工加以比拟。哈耶克推测,实际上每一位行为主体相对于其他人都有某种知识优势,只要人们任由他这么做,他就可以利用这一知识优势。一种增进福利的经济秩序必须是这样一种秩序,在其中,由那些各自拥有知识优势的人作出分散决策。这里,竞争成为利用分散知识的程序。

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指出,在诸如发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权利和专有权方面,防止垄断和保护竞争的问题较尖锐。在这些领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发展起来的产权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垄断的产生。哈耶克要求,必须严肃地考察一下,授予垄断专有权,是否真的是最恰当最有效的对承担某些科研投资风险的奖励形式。哈耶克认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不应使用一个现成的公式,而应回到市场制度基本原则上去,并根据每一种情况确定政府应当保护的确切权利。哈耶克引用和批驳了一位美国法官在一个著名判决中的话:“关于不准竞争者使用专利的主张,我们认为可以说,这种排斥正是专利所授予权利的核心;就像不问动机是什么,使用或不使用其财产是任何财产所有者的专有权一样。”哈耶克认为,正是在这最后一句上,律师们把产权的概念机械地扩大,大大促成了不良及有害的特权的建立。哈耶克还认为,这种简单化了的私有财产概念的机械扩大已在商标和专有名称领域造成不良后果。立法的工作在此应该是保证产品来源信息的充分和真实,但是,强调对生产者的排他性叙述而忽略关于商品特性和质量的相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状况,因为商标已被用来指一类商品,而该类商品当然只有商标所有者才能生产(如“柯达”和“可口可乐”)。哈耶克认为,商标的使用只有在与能为所有人使用的叙述性名称有关时,才应该得到保护,这样可能会解决这个困难。

哈耶克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也同意应有一种竞争秩序。根据哈耶克的想法,那种认为在“完全”竞争下价格应等于长期成本的想法,常常导致赞同这些反社会的做法,例如要求有一种保证公平资本利润的“有秩序的竞争”,以及要求削除过剩能力等。哈耶克认为,他自己所指的竞争秩序一词的内容,与这种常被称作为“有秩序的竞争”的内容几乎相反。竞争秩序的目的是使竞争起作用,而所谓的“有秩序的竞争”的目的几乎总是限制竞争的效力。这种情况在中国也是比比皆是。许多地方开设了“市场秩序整治办公室”之类的机构,其任务可能就是限制外地产品的流入,确保本地产品在本地市场上占有主要份额。从本质看,这种“有序的竞争”实际上是无序竞争。

哈耶克在该书中有关竞争秩序的论述,只是初步述及了货币和金融政策、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公司法、劳工政策以及税收政策设计等问题对竞争的关联,主要指出一些不当的做法可能导致垄断的增强,并提出一些有利于竞争制度的看法。但在竞争秩序方面,哈耶克至少在该书中没有作系统论述。

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强调,“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他认为,只要能创造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为了竞争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他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

哈耶克指出,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他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需某种形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东西。其次,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把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比如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哈耶克认为,遗憾的是,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要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比如在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了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哈耶克认为,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歧,当这个分歧变得重要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身的费用,都不可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应压制竞争。

哈耶克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明确的看法:工商界对一切国营企业都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这是有充分理由的。要保证这些企业能同私营企业一样在同等条件下经营,是很难做到的;而唯有这个要求得到了满足,才在原则上没有反对国营企业的理由。只要政府使用自己的一部分强制权力,尤其是征税权来帮助自己的企业,那么这就总是会使这些企业获得一种事实上垄断的地位。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做到,凡是政府在任何领域给予自己的企业任何特殊的优惠,包括补贴,与之竞争的私营企业也应能够得到。要政府去满足这些条件可能是极其困难的,正因为如此,反对国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偏见就得到加强。但这并不是说,凡是国营企业都应该排除在自由制度之外。的确,国营企业应该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如果太多经济活动受到国家的直接控制,这就可能成为对自由的一个真正的危险。但是,这里反对的,并不是国营企业本身,而是国家垄断。

哈耶克还指出,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际上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包括利用无知),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哈耶克毕生提倡和捍卫自由秩序。这一点贯穿在他的所有重要作品中。《自由宪章》的目的就是要重新对“自由理想进行全面的阐释”,整部鸿篇巨著都是阐述一种“自由秩序”。正因如此,邓正来在翻译同一本书时采用了《自由秩序原理》的中文书名。哈耶克在文中强调了经济政策与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是指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不要任何政府行动。哈耶克把经济政策措施分为两类,一类与自由制度相容,一类不相容。政府的一切强制行动,都必须明确无误地有一个持久性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个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程度。哈耶克还指出,一个自由社会不单只要求政府对强制行为有垄断权,而且还要求政府的垄断权只限于强制行为,而在所有其他方面,政府应该在与任何其他人一样的条件下行事。在此,哈耶克对政府提出了政府守法的要求。

哈耶克认为,政府的强制权仍然是为一般性并且不受时间限制的目的服务,而不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政府不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人们。授予政府的酌情量裁权,是有限的酌情量裁权。政府官员必须本着一般性规则的精神行事。哈耶克反对政府那些旨在对经营业务、职业机会、销售条件、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等等的控制措施。其理由是,这些措施不可能单单靠执行一般性规则而实现,而是必然包含着专断地、区别地对待人们。

米塞斯是哈耶克的老师。米塞斯认为,垄断价格——如果它不是由于国家干预而形成的话——只有在拥有特殊的地下资源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个获得比别人更高利润的单个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垄断,只会因其他企业争相效尤,造成这一行业的竞争。垄断在这个竞争过程中被打破,其利润也随之被拉回到平均水平。在通常情况下,加工工业不可能产生垄断,这是因为,在每种经营资金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总量、拥有劳动力的总量以及社会产品的总量是有限的,如果减少某一个或若干个生产部门的资金和劳动力,减少其产量,以保持垄断企业的单位产量的较高价格,增加垄断企业的总利润,由此而释放出来的资金和劳动力就会涌入其他的生产部门。假如所有的企业都为了达到提高产品价格的目的而实行限产措施,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工人和资金被释放出来,接踵而来的是,市场上资金充裕,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刺激人们投资新建企业,导致有关企业的垄断地位被再次打破。所以说,在加工工业领域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卡特尔或万能垄断机构的设想是完全行不通的。

米塞斯认为,只有占有地下资源(如矿产资源)才能形成真正的垄断。米塞斯考察了已发现并且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占有而造成的垄断现象。目前有人对一些不重要的矿山实行了垄断,而且还有可能对其他一些矿山实行类似的垄断,他们有可能获得成功,这将意味着,这些矿山或矿井的拥有者将获得较高的地租,消费者将限制其消费量并寻找替代品来取代这些变得越来越昂贵的原材料。世界性的石油垄断会引起对水电、煤炭等等诸如此类产品的需求增长。从世界经济的角度以及区域经济的角度来看,这将意味着我们要更加节约地使用开采出来的这些不可替代的昂贵材料,为后人留下更多的资源。在没有实行这种垄断的经济中,情况则与此完全不同。因此,米塞斯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对此感到恐慌。真正能够实行世界性垄断的只有为数极少的初级产品,它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有利还是有弊,我们还不能立即作出回答。这种垄断会促使人们更加节省地使用人类拥有的数量有限的地下资源。如果人们妒忌垄断资本家的利润,完全可以采用提高矿山地租的方法,使其利润流入国库。这种方法既无危险,也不会给国民经济带来任何不良的后果。

米塞斯认为,人们在评价托拉斯、卡特尔以及独家占领某种商品市场的企业时,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他们认为“统治市场”、“垄断价格”都是垄断资本家所作所为的结果。事实上,垄断资本家既不能支配市场,也没有能力去规定价格。从最真实、最严格的意义上讲,只有对那些人们维持生存必需的、须臾不可离开的、并且是不能替代的商品,才能实行市场统治和价格垄断。众所周知,目前还没有一种商品符合这一前提条件。还没有任何原材料,能给消费者造成必不可少的依赖。垄断价格的形成条件和竞争价格的形成条件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垄断资本家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较少量的商品,其价格高于市场上多个销售商竞争出售该种商品时的价格(我们称之为竞争价格),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实现垄断价格和超额利润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在物价升高时不立即作出限制消费、减少购买量的反应。反之,在商品价格过高而导致销售量减少的情况下,则不可能取得高额利润。如果某一工业部门在市场上获得了垄断地位,并利用其垄断地位将其产品的价格变成垄断价格,那么这个工业部门的利润就会高于平均利润。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一些企业家不愿意投资新建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因为他们担心,如果建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与其竞争将会把垄断价格压低到竞争价格的水平,这样做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利润,反而得不偿失。但是我们必须估计到,那些生产与垄断企业同类产品的企业会以更低的成本来生产此类商品,它们完全有能力以竞争者的身份加入角逐。与此同时,那些生产同类替代产品的企业必然也要投入竞争,他们将利用其有利条件扩大生产替代产品的规模,从而打破垄断局面。所有这一切均证明:凡是那些没有占用特定原材料的垄断企业,即加工工业中垄断企业是非常罕见的。即使在加工工业中出现了垄断企业,也是由于特殊的外部环境,即拥有特定的法律优惠、专利权、关税和税收的特权以及政府的特许制度等原因促成的。

米塞斯认为,问题的基本点是,只有在占有特定地下资源和地下能源的前提下,或者在立法和行政等措施干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垄断价格。除了矿山及其相关的工业部门之外,根本还谈不上排除竞争的趋势。如果要重建古典国民经济学和自由主义理想的创始人曾经坚持的竞争条件,应该在国内市场上实行贸易自由化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也实行贸易自由化。

奥地利学派把对完全竞争模式的不满还扩展到了对不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理论的批评。哈耶克和柯兹纳对它们的批评与对完全竞争理论的批评一样,即认为它们的分析局限于基本数据被假定为已调整的彼此适应的均衡状态,而相关的问题却在于进行调整的过程。熊彼特批评垄断竞争理论继续接受一种不变的经济结构与产业组织形式。即便如此将质量竞争与推销活动引入经济理论,补充了限于价格竞争的传统观点,就某些产业组织专家与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分析和解释实际市场过程所下的工夫而言,这也是一种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与以欧肯为代表的弗莱堡学派都认为国家干预和垄断都是祸害,但是两者的竞争观存在重大分歧。欧肯把实现“真正自由的竞争”、“完全竞争”当作新自由主义纲领的核心,并想依靠国家法律的干预来实现它。欧肯想通过一定程度的、基于规则的国家法律干预来消灭垄断,赞成用一定程度的社会政策来纠正市场竞争政策的缺陷。而奥地利学派认为这种主张会导致错误甚至有害的结论。

四 熊彼特创新理论与动态竞争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除了弗莱堡学派之外,德国还出现了一个本土的竞争理论思想流派。那就是动态竞争(dynamischer wettbewerb)理论,其主要根基在于熊彼特在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的思想,但是德国一些竞争理论家发展了自己的观点和分析思路,形成了自己的流派。这些理论家包括阿尔恩特(Helmut Arndt)、霍伊斯(Ernst Heuss)和霍普曼(Erich Hoppmann)。动态竞争理论还受到了美国克拉克(Clark)有关竞争作为发展过程理论及其此前相关理论的影响,而克拉克在这方面的理论在美国本土反响不大。动态竞争理论的基本思想在德国已经得到广泛接受,并为许多作者应用和发展。

熊彼特师承奥地利学派维塞尔和庞巴维克,从某种意义上,他也应该属于奥地利学派,但其意识形态取向与该学派的其他学者截然不同。

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熊彼特区分了两种经济,一种是“循环流转”的经济,一种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第一种经济年复一年地循环流转,没有创新,没有企业家,企业总收入等于总支出,没有利润,没有资本和利息。对于其对外生变量的反应,可用新古典的一般均衡理论来分析。与“循环流转”经济相比,经济发展现象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现象。熊彼特所指的“发展”只是经济生活中并非从外部强加于它的,而是从内部自行发生的变化。所谓的“经济发展”,是指“来自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关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变动”。熊彼特用动态的观点分析了“创新”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经济周期波动中的作用,并把这种“创新”或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特征。熊彼特观点中的“创新”是人们以不懈的努力和智慧去改进生产方法和商业方法,是生产函数的变动,而这种函数不能分解为无限小的步骤。这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是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组合”引入现有的生产体系。这种“新组合”包括5种情况,即: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实现企业的新组织形式。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个“新组合”不断代替“旧组合”的过程,在竞争性的经济里,新组合意味着通过竞争而消灭旧组合。

熊彼特于1942年出版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了他的动态竞争理论。熊彼特认为,任何合乎事实的竞争分析,需要将分析的焦点从经济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转向经济如何创造有破坏性资源的问题上去,他阐明了市场经济过程的“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过程的作用。在“创造性破坏”过程中,经济结构由于企业家创新活动从内部不断发生变化,旧的结构不断被打破,新的结构不断产生。“创造性破坏”过程是指:企业家通过创新来打断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即在现有的技术和生产与组织方式下正在进行的现有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从而也打破均衡。其结果是以成本与质量优势为基础的竞争概念,熊彼特认为这比传统理论的价格竞争更为重要,是资本主义过程(指市场经济过程)的“创造性破坏”。于是,熊彼特创造性破坏的概念,推翻了那种认为价格竞争是构成企业家市场行为的唯一成分的观点。实际上,绝不仅仅是包括价格竞争,而且包括新商品的竞争,新技术的竞争,新供给来源的竞争和新组织形式的竞争。不单单是边际的变化,现存的企业和潜在的竞争者们的产品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带来了根本性的剧变。

在一个静态模型内无法评价创造性破坏过程的作用,因为它需要时间维度。一种在每个时点上可以保持资源最佳配置的体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可能不如另一种未能实现那种最佳配置的体制,因为这种非最佳配置也许是保证长期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的需要,或者说是动态效率的需要。此外,在熊彼特看来,应该把创造性的破坏过程视为制定决策和战略的依据。经济理论有一种趋势,即致力于研究在一个给定的结构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的企业是如何制定价格决策的。熊彼特却认为,重要的问题是研究资本主义是如何创造并进而破坏这些结构的。

熊彼特认为,这种竞争在企业中产生了一种内部效率,这是一种动态效率,它对经济福利的重要性远胜于传统理论的静态配置效率。对企业内部效率优势的强调,使熊彼特比同时代许多更为传统的理论家对大规模的企业组织持更加宽容的态度。哈耶克也一样,他对画地为牢的垄断与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加以区别,认为前者的代价超过了必要,但后者并无坏处,因为极有可能的是,一旦一个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具有了更高的效率,垄断会消失或被迫调整,以适应市场条件。这与熊彼特的竞争观并无二致。由于来自新企业、新管理或新思维的竞争威胁,即使是大规模的企业,其立足点也是不断地在动摇的。熊彼特的竞争分析,倒不是为垄断力量辩护,而是为某些企业活动正名。这些活动只是根据完全竞争模式的比较观点,才被判定为垄断性的。他坚持认为,一个企业的素质远比它的规模来得重要。他认为,对垄断者和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进行评价,应该以创造性破坏的长期趋势为依据,而不是以静态的发展为依据。潜在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的威胁,减少了旨在保证垄断者或大企业安静生活的限制措施的范围和重要性。如果利润被用来进行反攻,那么限制性措施可能有助于深化创造性的破坏过程,进而深化资本主义的动态效应。

在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所发展的动态竞争理论中,竞争与技术进步现象是相关联的。竞争从一开始就属于经济发展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促成生成和传播技术进步并且由此推进经济发展的机制。竞争的主要任务不是降低价格,而且降低成本和创造新产品,因为对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来说,创新被看作为比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造成的无配置效率重要得多。熊彼特因此从一开始就摒弃了传统的均衡理论,而起用了一个全新的范式,即把竞争看作为一个过程,并把创新置于中心地位,从而熊彼特在其范式考虑中,从一开始就打下了动态竞争概念的烙印。

根据德国凯伯尔教授的归纳,动态竞争理论经由多位经济学家的发展,目前有着如下主要内容:

与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不同,竞争不是一个状态,而是一个过程。在竞争中,竞争者通过改进供给而努力吸引需求者。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围绕新产品和通过引入新的生产程序降低成本(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的竞争。如果一位竞争者成功地推出一个更好、更新的产品,他就由此为这一产品创造了需求,即通过抽走对其他竞争者产品的需求。至少在短期他获得一种垄断地位,他可以充分利用该种地位以获取先行创新利润。这种垄断利润同时也是决定性的激励,使得其他竞争者敢于面对把新产品引入市场的不确定性,先行者给他造成的利润损失压力,使他不在竞争中退却,而是通过自身努力重新赶超先行者。其他竞争者追赶先行创新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模仿,通过模仿,新产品或者新生产程序得到普及推广。随着竞争者的后起追赶,先行突进者的垄断余地就消失,利润也消失,由此把创新的好处传递给后起者。这样,先行突进者的垄断地位只是短期的。

在动态竞争理论中,一个中心因素是企业家。只有当一位经营者能够推出“新组合”时,他才是一个企业家,他通过创新离开一般经营者所停留的“循环流转”经济,打破均衡。动态竞争流派中的霍伊斯在熊彼特理论基础上为企业家作了分类,阿尔恩特提出过企业家是“创造性”的人。由此,动态竞争理论使得企业家成为不同于新古典理论中经济人(homo economicus)的经济主体。

根据动态竞争理论,竞争有着多种特征。首先,竞争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创造性破坏”即说明竞争使得结构变迁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很普通的组成部分。其次,即使出现市场权力,那么持久性的市场权力地位很难存续,暂时性的市场权力地位则会比较普遍,因为先行创新者可以获得短期垄断利润,后起跟进者出于利润损失压力可通过模仿吸收先行创新者的创新,并通过自身的创新推出和传播更新的产品或生产程序,从而威胁或替代先行创新者的市场地位。这样,由于引入了时间维度,原本静态的市场权力设想得到了扩展。根据动态竞争理论,市场权力问题更多关系到市场权力能够存续多久,而不关乎企业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取市场权力,及是否能够指望通过后续竞争得以消除。这就意味着市场结构或者市场形式不是给定的,而是由于竞争过程而不断变化,由此对结构—行为—绩效范式提出质疑。再次,由于竞争是一种不断模仿和创新的过程,它也是一种进化竞争的过程,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

对于动态竞争理论代表人物来说,维持动态竞争过程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一方面,要使得先行创新者有充分的时间获得短期垄断利润,时间太短就会使得其所获回报不足以弥补创新成本,从而使得先行创新者失去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后起跟进者的跟进反应也不应过于迟缓,否则先行创新者会持续维持其垄断价格而推迟把创新的好处传递给广大消费者,而且使得后起跟进者没有赶超动力。与此相关,专利可以被理解为推迟反应期的机制,但也提出了专利时间到底应该多长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难以一概而论的。

在60—70年代,动态竞争理论作为一种竞争理论而存在,对竞争政策的直接影响并不大,但那时其基本思想已经非常普及,而且为人们进一步发展进化竞争过程理论构想和进一步接受奥地利学派的思想提供了理论条件。

五 有效竞争理论和“最优竞争强度”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J。M。Clark)1939年做了《论有效竞争概念》的报告,提出了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的概念,并且首次尝试用一种可实现的竞争理论作为现实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克拉克有效竞争理论的基本理念是:提问什么样的现存市场条件和竞争形式导致合意的竞争,即有效竞争,并为此寻找答案。克拉克认为完全竞争不存在,可能永远不存在。他提出要寻求“在我们不能跨越的条件制约界限内,拟定最合意的竞争形式,选择其中那些切实可行的竞争形式”。

克拉克不主张通过竞争政策措施逐步消除竞争的不完善因素,而是承认不完善因素作为现实条件,并且论证了在这些现实前提条件下竞争是可行的。在他看来,在存续其他不完全竞争因素的条件下消除某种不完全竞争因素会导致减少竞争。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不完全竞争因素的不断出现,会形成一个“补偿平衡效应”,以致不完全竞争因素相互抵消,竞争会继续保持并且更为激烈,竞争的效果也会接近完全竞争,合乎人们的愿望。这一解答法被称作为“补偿平衡法”(remedy approach)。从这一出发点出发,克拉克考虑,哪些市场条件及市场结构促进或者阻碍竞争。克拉克拒绝了均衡模型,明确地把竞争作为一个争逐过程,由此为竞争引入了时间维度。

在1954年,克拉克又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想让竞争为我们做些什么?”从而引出了许多经济学家对各种各样的“有效性概念”(workability concepts)的讨论。克拉克自己也开列了一个有关合意的市场绩效的很长的单子。在众多的有效性概念中,包括一些经济目标,比如有效率的生产,产品多样性,优质以及技术进步;还包括一般政策目标,比如阻止过度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为了寻找衡量一个市场的有效性的标准(workability criterion),这些有效性概念按照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大范畴加以区分,又按照一些衡量标准,这些可以进一步细分各范畴。这样做的出发点是,按照克拉克的考虑,特定的市场结构倾向于达致特定的市场行为,特定的市场行为又达致特定的市场绩效。具体而言,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是市场结构(主要指市场参与者的数目和它们的市场占有额)、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的结果(如企业的生产率或利润水平)。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市场结构,因为市场结构可以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而影响市场结果。比如在垄断条件下,垄断者一般趋向于抬高价格,压缩产量,攫取垄断利润,造成福利上的无谓损失,而且过高的利润率可能减弱垄断企业本身的创新压力和动力。根据以上逻辑,就有必要在发展市场绩效标准的同时,也要制订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一并作为“有效性标准”。只要符合这些有效性标准,竞争就是合意的竞争,就是有效竞争。不过在应用性讨论中,有些作者更加关注结构标准,一些更加关注行为标准,一些对这三类标准采取兼顾态度。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注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的内在联系问题。而在这方面,产业理论的经验分析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哈佛学派梅森和贝恩的工作。

在其60年代初(晚年)的理论中,克拉克提出了“竞争作为动态过程”(competition as a dynamic process)的基本观点。该理论整合了克拉克十分强调的技术进步因素。根据该理论,有效竞争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其前提是竞争因素的不完全性,结果是实现了技术进步与创新。它的基本内容是:竞争作为动态过程是经济主体独立行动的一种方式,目标是实现利润增长或避免利润下降。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是自由的,消费者的选择也是自由的,这样才能形成相互刺激的竞争关系。竞争过程的“突进行动”阶段是由先锋企业首先进行创新,运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实行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而获得“先行利润”,在竞争中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竞争过程的“追踪反应”阶段是与先锋企业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其他企业开始模仿和追随先锋企业的方式,以求分得一份先行利润或避免利润下降。这两个阶段是连续不断地交替进行的。先锋企业获得的先行利润,不仅是保证竞争动态过程的前提,而且是动态竞争过程的结果。市场不完善因素既是创新竞争行为和模仿反应竞争行为的前提,也是其活动的结果,它们成为动态竞争过程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市场不完善因素包括:产品的差异性、市场的不透明性、缺乏可预见以及适应速度的“时间长度”。这些市场不完善因素或垄断因素,不仅不会影响竞争的强度和广度,反而使竞争更为有效。在此,克拉克明显受到了熊彼特创新与动态理论的影响。在克拉克的理论中,动态竞争过程的时间维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突进创新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以摊提创新费用,回收成本。与此一致,追随企业的模仿一方面不能过于迅速,不能使得创新者感到不再存在任何突进创新的激励;另一方面,创新应当尽快向外传播,以便向消费者传递创新的好处。

在40年代和50年代,美国的竞争政策吸收利用了克拉克早期有效竞争理论中的基本理念,即寻求有关以下问题的答案:实际存在的市场条件和竞争形式中有哪一些可以导致合意的竞争?这导致人们在后来发展了一系列的竞争政策方案,其中也包括上述克拉克以及许多其他人所提出的“有效性概念”。克拉克后期的“竞争作为动态过程”的思想在英美国家没有得到充分讨论和重视,而在欧洲大陆则能得到更多的共鸣。欧洲大陆文献对熊彼特动态竞争理论的讨论是比较多的,克拉克的思想在这些讨论中发挥着较大的影响。

六 康森巴赫的最优竞争强度理论

1967年,德国康森巴赫在克拉克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结构—行为—绩效范式基础上提出了“最优竞争强度”理论。与哈佛学派的多目标法不同,康森巴赫的理论只面向经济目标。但在总体上看,它与哈佛学派的相同点是,都把竞争作为实现经济政策和政治目标的手段。最优竞争强度理论认为,在一个竞争市场上处于主动地位的先锋企业和处于被动地位的模仿企业的相互共同作用关系,构成了竞争的动态过程。在此,两者之间的竞争属于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根据该理论,这两种不同类型企业竞争的相互作用程度将受下列因素的影响而增大:(1)先锋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大;(2)未被利用的生产能力增大以及先锋企业的库存增大;(3)需求在两种不同企业之间的可移动性增大。根据该理论,竞争的动态性程度则是通过竞争强度衡量的:如果处于被动地位的模仿企业对于处于主动地位的先锋企业的创新反应和适应过程越快、越全面,那么创新企业的优先利润消失的速度也就越快,因而也就表明竞争的强度越大。相反,则速度慢、竞争强度小。而处于被动地位的模仿企业受到的生存威胁越大,它们反应的速度也就越快,反应行为也就越强烈。此外,分享一份优先利润的欲望也推动和刺激它们做出快速、强烈的反应。因此,先锋企业通过技术和创新所得到的优先利润实际和可能消失的速度快慢,就反映着现实和潜在的竞争强度大小。

该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上有较多个竞争者,它们的产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不高,这种市场的竞争强度就是最优的竞争强度。因为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竞争者数目不是太少,企业从而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有能力进行创新和发展。为了推动这种最优的市场结构,康森巴赫建议政府采取以下的经济政策:(1)在企业规模小而数量多的市场结构条件下,促进企业的合并或者联合,以增加市场的竞争强度;(2)在竞争者数目少和市场占有率过大的情况下,控制企业合并,防止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3)在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情况下,通过拆散企业的办法增加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目;(4)在不能拆散或者拆散无意义时,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

最优竞争强度理论出台不久就对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此前则是弗莱堡学派(秩序自由主义学派)的完全竞争构想一枝独秀,而动态竞争理论在60年代及其后也只是停留在理论讨论层面。哈佛学派在竞争政策上内容广泛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取向的“有效性构想”在60年代尚未系统地引入德国。1967年康森巴赫的论著《论竞争的有效性》由此填补了当时的理论空白。1973年德国第二次修订了《反限制竞争法》,该次修订就是在最优竞争强度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法律中增加了有关豁免中小企业经济合作卡特尔的规定,该法还特别规定要对企业合并实行控制。前者旨在推动中小企业的合作,后者旨在防止经济势力的过度集中。德国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并不是因为合并本身违法,而是因为合并可迅速导致经济集中,如果集中导致经济权力的产生或者增强,则会构成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和竞争秩序的重大威胁。迄今为止,最优竞争强度理论虽然受到很多批评,但在德国和欧共体竞争法中仍然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

七、哈佛学派的竞争秩序理论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欧盟、德国(通过最优竞争强度理论),还是在美国,现代竞争政策仍然受到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的思维范式的强烈影响。

哈佛学派可以说是结合了有效市场理论和与该理论平行发展的实证产业经济学理论成果。实证产业经济学理论是哈佛学派的重要人物梅森(Mason)和贝恩(Bain)通过30年代末以来的研究创建的。贝恩(J。Bain)提出了著名的“结构—绩效”范式,后来由谢勒(Scherer)发展成“结构—行为—绩效”三段范式。根据贝恩范式,竞争是结构问题,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只看市场行为(如存在定价行为)或市场绩效(如存在超额利润),而要看该行业市场结构是否高度集中,是否实际上由一个或数个寡头控制,此外还要看进入该行业的壁垒是否很高,以致扼制了新厂商加入竞争。可见,哈佛学派与有效市场理论以及最优竞争强度理论有着相同的理论根基,即结构—行为—绩效范式。

按照结构—行为—绩效范式,国家竞争政策的任务是维持市场上的竞争,而且在此主要是反对和控制企业所支配的、在控制价格方面的市场权力(哈佛学派的市场权力说)。按照这一范式,人们总是把市场结构(尤其是市场份额和集中)看作为评价市场状况的中心标准。这样,依据这一标准,反垄断当局就有许多反垄断手段可供支配,比如德国的反垄断当局(卡特尔局)所采用的手段是禁止卡特尔、控制兼并、监督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等。

按照哈佛学派的范式,要对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是否由此产生或者强化市场权力,分析各种企业行为方式是否会导致市场权力或者确保市场权力。可见,哈佛学派对企业集中的评价是负面的。在60年代,反对企业集中属于竞争政策的中心,而且随着1968年美国兼并指导方针的出台而登峰造极。哈佛学派还通过产业经济研究断定,在一个产业中,集中和利润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并通过提出存在市场权力而对这一正相关关系作出解释。这必然导致人们把企业集中看作为一个问题,而且使得竞争政策主要面向市场结构问题。这又进一步导致在竞争政策上把“市场份额”这一定量的市场结构衡量标准作为评价是否存在市场权力的中心标准(尤其是在兼并控制方面)。

哈佛学派对于横向一体化持极度批评性的态度,因而对于企业合并来说,哪怕市场份额还相对较小,也被认定构成或者强化了市场权力。哈佛学派还认为纵向一体化和各种纵向合约对竞争构成严重问题。

按照哈佛学派的思路,竞争政策被置于一种经济政策总体构想之中,在其中,经济政策作为实现某些所确定政策目标的手段——这无疑是一种严格的目标—手段关系思维法。在这样一种由不同政治和经济政策目标组成的等级结构中,可以联系市场而推导出特定合意的市场结果,比如技术进步或者产品的多样性。对于这样一种竞争政策构想,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借助其诸种政策工具,实现这一意义上的有效竞争。从规范角度看,这种做法有着一些不良后果:原则上可以把任意选择的目标(即在合意的市场绩效意义上)纳入这一构想,这些目标既可以是经济目标(如资源最优配置或者杜绝持久的高利润),也可以是非经济目标(如公平的收入分配,促进小企业发展,保护个人自由免受经济权力的侵害)。同时也考虑非经济目标这种做法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传统完全吻合。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不是产生于经济考虑,而是根源于一种民粹主义政治的考虑。上述做法还有一个不良后果是:基于这种做法的竞争政策一般要从一组目标出发,从而会出现目标冲突。

尽管有效竞争理论和哈佛学派理论在实际竞争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理论的基础,即结构—行为—绩效范式受到了多方的批评,尤其是受到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批评(有关芝加哥学派的批评见下节)。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和霍普曼(Hoppmann)(以及一些进化论者)批评了哈佛学派和有效市场理论的结构主义观点。他们拒绝那些认为可以事先规定最优市场结构的观点,因为市场结构不是竞争的决定因子,而总是必须看作为那些进化竞争过程的结果。奥地利学派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因果联系的质疑后来也为“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代表人物(如哈佛学派的谢勒等)所接受,由此可以说一种面向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受到了严重震动。此外,奥地利学派、芝加哥学派、可竞争市场理论等都认为,企业的市场权力也可以由潜在竞争得到控制。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哈佛学派的批评。

奥地利学派对“自由”价值的强调以及芝加哥学派对“效率”的强调,还从规范角度对哈佛学派理论和与之相关的传统竞争政策的价值取向提出了质疑。对于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来说,传统的竞争政策采用广泛的干预工具,作为一种国家干预主义而日益受到批评,以致竞争政策最多应当推行一种就其本身而言属于禁令意义上的一般性行为控制。此外,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许多知识是分散知识,不能由竞争当局发现和掌握。又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管制最严重的地方,也是设租和寻租最严重的地方,而寻租可能会导致干预工具被滥用。人们从这些理论出发,提出政府要更多减少管制。这种减少管制的要求也对传统竞争政策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有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存在私人对竞争的限制,而是出现国家对竞争的限制。这要求竞争政策当局更多减少管制和竞争政策上的例外领域。由上可见,传统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均受到了强有力的撼动。

哈佛学派的市场权力说和市场结构取向至少对于竞争政策实践来说仍然起着中心作用。但是随着6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和其他学派的兴起和挑战,美国基于哈佛学派理论的限制性反托拉斯政策实践已经大大放松。

八、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和威廉姆斯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

从60年代起,美国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到了70和80年代,芝加哥学派声势更为浩大。在里根时代,芝加哥学派对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有着大量的影响。芝加哥学派把市场上形成的集中看作为有效率的企业规模的表现。芝加哥学派极为注重效率标准,因此也称为“效率学派”。芝加哥传统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价格理论及其应用的重要性,坚定信奉自由市场体制的有效性。芝加哥学派研究范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新古典的均衡理论,对于芝加哥学派来说,哈佛学派是没有理论根基的。芝加哥学派分支繁多,但其论证的出发点总是:经济主体在决策过程中只以预期收益为取向(如利润最大化),均衡模型足以作为分析工具来抽象实际市场运作。芝加哥学派也承认市场运作有着过程特征,但是把价格理论模型看作为进行近似处理的适当工具,这样就不需要进行过程分析。一旦在解释过程中出现问题,就通过创造性地扩充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来解决,从而不放弃新古典内核。正因如此,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中心理论参照模型就是完全竞争模型。

从规范角度看,基于芝加哥学派理论的竞争政策取向是帕累托福利经济学的福利最大化,从而把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效率目标作为唯一的目标。据此,只有当不能实现有效配置,从而产生无效率时,才构成限制竞争。与哈佛学派竞争理论的多目标法相比,芝加哥学派的单目标法更能制订明确的衡量标准,使得反托拉斯政策能够受到这些衡量标准的制约,从而为企业增加法律安全。芝加哥学派自称其规范性目标为“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但实际上考虑的是福利经济学中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化,因为在评价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导致福利增减时,芝加哥学派采用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即不考虑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间的净转移,只考虑无谓损失三角形。从新古典均衡模型的价格—数量关系出发,芝加哥学派只能观察企业是否存在限制产出的行为,从而由此判断是否出现或者加强了市场权力。尽管如此,芝加哥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其他的论据,对实际的市场权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推断。

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大企业的集中不是高利润的原因,而是大企业更高的效率,后者既使得产业更加集中,又使得企业获得高额利润,比如其原因可以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或者管理能力强(生产效率)。因此,要利用效率标准,就必须在集中所带来的规模收益和集中可能带来的无谓损失的增加之间加以权衡。与哈佛学派相反,芝加哥学派虽然也把合谋看作为一个竞争政策上的新问题,但是并不认为寡头之间的合谋行为可以持久地通过减少供给数量而把价格保持在竞争状况下的价格水平之上,因为寡头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的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哈佛学派那种结构主义流派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布罗曾也指出,兼并未必反竞争;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反竞争定价的结果,而完全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他们进而提出,绩效或行为决定了结构。

芝加哥学派还改写了哈佛学派贝恩首创的进入壁垒理论。过去哈佛学派认为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因而损害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效率)。进入壁垒的存在一直是反托拉斯当局识别反竞争活动的主要根据。芝加哥学派则认为,根本就没有“市场进入壁垒”,因为当价格提高到竞争状态下价格水平之上时,价格信号可以使得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人为的进入壁垒。比如,德姆塞茨于1982年提出了“所有权进入壁垒”概念,指出只要产权存在,壁垒就存在。它不是保护原有厂商,就是保护新进入厂商,因此壁垒的撤除也可能损害原有厂商,而这种损害并非天然是正当的。德姆塞茨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有这种保护,而在于应该给哪一方以怎样的保护,这一判断标准只能是看总效率是否提高。

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对美国反垄断和放松政府管制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司法部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兼并准则》。该准则偏重用效率原则来指导反托拉斯诉讼,放宽了判定商业活动反竞争的标准。美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对兼并活动采取了本世纪以来最为放任的立场。1982年到1986年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只对上报的7700多个兼并中的56个采取了强制行动。

芝加哥学派包罗了很多分支。如果广义地看,连法和经济学以及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也隶属于芝加哥学派。

七十年代初以来,美国威廉姆斯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从纵向一体化和横向联系角度提出了效率观,这一效率观对哈佛学派的市场权力解释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威廉姆森的出发点是科斯(Coase)1937年的如下交易成本思想:经济活动部分可由市场横向协调,部分可由企业纵向协调(即由层级组织),其原因与不同的交易成本有关。威廉姆斯区分了交易成本的三个维度:要素专用性(如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度。要素专用性是指,经济主体对交易和一项业务关系进行了专用性投资(沉淀成本),以致产生一种“锁定”效应,这可以为一位机会主义的业务伙伴所利用。未来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可能出现未曾预料的障碍,它们使得人们有必要对交易做出调整。交易成本的三个维度都影响对企业内部协调或者市场协调的选择。威廉姆斯认为,应根据是否要求对交易进行专用投资,以及这类交易是否经常进行,对协调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将更为适宜,更具交易成本效率(“有效治理”)。如果不需要专用性投资,就可以简单通过普通市场来协调交易;如果需要大量的专用性投资,而且交易比较频繁,应通过企业内部协调(“统一治理”,即纵向一体化)。在后者情况下,无论交易是通过纵向一体化或者调节厂商间纵向联系的各种合约来进行,都能节约交易成本。威廉姆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效率观使得竞争当局从竞争政策角度开始重视纵向一体化的效率含义。而哈佛学派的理论一般预设了“非标准形式的合约有着垄断意图和效应”。因此,威廉姆斯交易成本经济学效率观与哈佛学派效率观的决定性区别是:前者对一系列专用的合约安排提出了可能的效率解释。后者则把这类纵向合约安排,尤其是(不受制于技术因素的)纵向一体化解释为获得或者确保市场权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