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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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初税亩:古代赋税制度改革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雏形状态是夏朝的“贡”。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春秋时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此时的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期,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履亩而税”,即开始完全凭借政治权利征收,其他诸侯国也有相应的改革,这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这时的税收才开始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三个基本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税收。

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后来列国纷纷仿效鲁国的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中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以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这是初税亩改革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初税亩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延伸阅读

初税亩产生的历史背景

自西周以来,国君和贵族对民众的剥削主要采取“藉”法,即征发民力以耕种国君和贵族的土地。这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剥削形式。《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说:“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税亩制度的实行,标志着从力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这种转变应当说是土地制度变化的反映。井田制从周初发展到春秋中期,已经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衰落。这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众用怠工的办法来对付贵族们的剥削。由此可见,这种力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对贵族已无多大好处,此时改为税亩制,实行实物地租形式的新的剥削方法,是势在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