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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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奴隶社会井田制与贡赋制度

井田制曾施于夏、商、周三代,它有着积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社会生产资料分公有和私有,天下耕者应有自家田,私田拥有户户均衡。井田作为中国古代的思想资源,其理念是丰富的,具有超越时代的理性价值。与井田制相匹配的贡赋制,是中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井田制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开始实行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公田在井田制实行初期占主体,是当时国家所拥有的耕地,天子将其封赏给臣子,臣子向天子缴纳贡赋、定期朝觐、随从作战。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具的改进,大量荒地被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垦出来,成为其私有财产,他们使农民租种自己的土地,而不向天子纳贡,这就是私田。私田出现后,井田制开始瓦解。同一时代的贡赋制则开启了中国农业税的先河。

井田制

井田就是方块田。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因此,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利,但需要将产品的一部分作为纳贡上缴。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春秋晚期,随着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贡赋制

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存在的经济表现。夏王朝的贡赋制度是迄今为止中国最早的税收制度,是中国税收制度的雏形。

贡赋是指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以后的夏朝就已有土贡。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总之,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向国家贡纳财赋。

夏朝的“贡”已是一种按照土地及产量课征的实物税。“贡”的征收是无偿的,也带有强制性,它具备了税的核心特征和主要手段。因此“贡”是中国税收的胚胎阶段,夏王朝的“贡法”是迄今为止中国最早的税收制度,是中国税收制度的雏形,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推动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中国后代税收及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夏王朝到周王朝,历时1000余年,期间国家税收一直沿用禹的贡纳制度。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从公元前3世纪的秦汉及以后历代, 随着朝代变迁,赋的概念遂从军赋扩大到来自农田,甚至关市、山林川泽的所有课征物,即凡以农田生产物为课征对象的,都统称为田赋。此后,贡与赋也已不再有严格意义上的划分,而逐渐演变成为税收的别称,实为中国古代的税收方式。

延伸阅读

读诗经,谈井田制

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源于民间,源于那些朴实的劳动者,我们可以从《诗经》中看到井田制下劳动者经济生活状况。首先,当时直接生产者有了自己经营的土地,当然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周天子,占有权属于诸侯或卿大夫。如《诗经小雅

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

小雅

信南山》说:“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由于农奴有了归自己经营的土地,因此就激发了他们在“私田”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私田”所获,全归劳动者所有,丰收之后便感到庆幸。他们说:“我田既,农夫之庆。”其次,劳动者有了自己的生产工具。《诗经周颂臣工》说:“命我众人,乃钱、,奄观 艾。”《诗经小雅大田》说:“以我,载南亩,播百谷。”诗中的“钱”、“艾”,就是当时耘草、间苗、收割禾稼的重要农具。这些农具是劳动者自己的生产工具,他们就不会像奴隶那样去毁坏生产工具,这对保护社会生产力无疑是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