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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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16)

二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自农村到城市相继发生了巨大变革。机遇和挑战纷至沓来,情况瞬息万变。一些人信仰动摇,失去心理平衡而陷入惶惑之中,将目光投向神秘力量,神秘主义风潮悄然兴起,冥想气功、风水术、易卦占卜、鬼文化……,给封建迷信大行其道以可乘之机,会道门乘机死灰复燃。何谓会道门呢?会道门是形成于明代中后期,在清朝得到活跃和发展,会道门不同于宗教。在明清两代,封建帝王将会道门一概视为邪教,会道门是带有宗教和封建迷信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其日常活动表现为封建迷信和练功习武相混杂。会道门作为迷信组织,追求功利,要求“神力”服务于人的现实利益,关心世间的事物和自我安乐。而宗教则要求人的利益符合“神意”,关心超乎此生的人生意义或价值根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3)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指出,本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这并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应以此确定本罪的责任形式。

(二)经典案例

1、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团结

封建迷信职业者往往都有其他犯罪行为,据对100多名从事迷信活动的人调查,其中有79人有进行诈骗、流氓、强奸、杀人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1人是刑满释放分子。因此,封建迷信往往诱发、夹带其他犯罪案件,从而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安定。

【案例一】耸人听闻的“金利”投毒案

签语误导愚农妇,丧心病狂乱投毒

96年6月—11月,高要市金利镇三要管理区陆续出现大面积人畜中毒死亡的情况,163人(次)因中毒入院治疗,其中死亡18人;另有243头猪、3100只鸡、300尾鱼、10头牛中毒死亡。这一特大投毒案经公安机关侦讯,系村妇杜润琼及其儿子所为。

杜润琼现年42岁,只读小学3年级,作案前她常到同镇六甲村的龙来庙求签,祈求“神灵”指引。刚开始都是庙公给她解签,后来她将签句拿回自己理解。有一次求了一条签,签语是“忽掉正当朝上后,这般光景乐无殃”。杜润琼理解为“要杀死一批人,才能使自己不遭殃,消灾解厄”。因此,便萌生要杀一批人的念头。在封建迷信思想毒害下,杜润琼心态被扭曲,疯狂进行投毒活动,杜润琼终于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宗族非法组织、大搞打砸抢

“华山李氏理事会”是化州、吴川两县华山李族一些封建宗族头子1985年成立的非法组织。他们打着为宗为族的旗号,积极串联煽动华山李族群众,勒索钱财,耗费巨资进行修祠建庙等一系列宗族活动和集体迷信活动。他们还以扫墓为名策划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并围攻前来执法的公安、治安人员,砸烂县计生站等建筑11座85间,机动车10辆,抢走现金2000多元。该非法组织终于1989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缔。为首分子并依法惩处。

【案例三】邪教淫魔“被立王”的未路。吴扬明是一个只读过小学3年级的刑事释放犯,从1988年开始宣称自己是“耶稣再世”的“被立王”,吸收大批信徒。并要求信徒一要奉献财产的十分之一;二要挑选貌美女青年供他“蒙召”。吴扬明因此强奸妇女22人,有3人被奸后有了小孩,年龄最小者仅14岁;以接受“蒙召”被骗奸、诱奸的女青年难以计数。

1995年月12月29日,正义的枪声结束了吴扬明这条邪恶的生命,“被立王”反动流氓组织终告破灭。

2、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在我国一些贫困山区,一些村民生病不是遵医治疗,而是有病求神拜佛,结果耽误了时间,加重了病情。巫医的胡言乱语,导致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加重病情,或身体致残,丧失劳力,甚至致死。

【案例一】 求神求到个个抽风,急送医院人人痊愈

革村唐家十口人同患抽搐怪病,唐家人不是积极到医院救治,而是请来“风水先生”看风水,然后按“风水先生”的意思拆羊圈、毁厨房,祈神拜佛,结果事与愿违,一家人仍然抽搐不止。

后来县医院得知此事,把他们送到医院救治,并请来北京、上海的专家会诊,确诊一家人得的是癫痫病,经过治疗,一家十人痊愈出院。

【案例二】 神经衰弱疑“土狸”,心病生鬼惹祸殃

1985年夏天,粤西一带农村突然流传天上下凡一个“土狸精”,它会使男青年的生殖器、女青年的乳房缩入体内而死去,一时人心惶惶,总觉得身体在缩动,“土狸精”已经附身,几天之内竟出现2000多个“病”例。这些闹病的人,长时间被死劲拉扯、牙咬、钳夹、棒打、刀刺,造成生殖器、乳房溃烂、坏死,不得不往院者数以百计,有十几位男女青年竟因此被活活折磨至死。

经过医务人员调查、诊治,发现这原来是神经衰弱的人因心理感应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症,经调养、治疗即可康复。愚昧迷信造成了血的教训。

3、麻痹群众思想,制造家庭悲剧

【案例一】某县山区某少妇亚芳,1994年4月到县城请算命先生,算命佬胡说,“你虽生相娇好,但命运不济,不是克夫,就是克儿”。亚芳听后如五雷轰顶,差点晕倒在地。回到家后,她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后来神经失常,突然失踪。

【案例二】东莞某镇妇女XXX听信算命佬胡言乱语,说其小女儿“克父母”,于是对其百般虐待,不但不给饭吃,还经常进行毒打,直至有一天女儿跳楼致残。

4、破坏生产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修庙宇、塑菩萨,不仅费时费工,而且占用大量耕地,大面积毁坏山林,造成水源污染,甚至酿成为争“风水宝地”而进行的群“殴”械斗。

【案例一】 六里长河祭鬼神,十乡生产遭停顿

1981年9月30日,广州市郊某地因沉船溺死两个农民。当地巫婆、神棍借此大肆造谣,说什么这些“溺死鬼”要找“替身”,只有孝敬“阿神“才能”、“永保平安”……,一时闹得风声鹤唳,人心惶惶。随后,巫婆又煽动部分群众筹款“打醮超度亡魂”,然后在河口划船“游祭天地鬼神”,诱骗不少群众参加。当天在长达3公里的河面上遍插各种迷信旗帜,大造“功德”。使当地生产一度停顿,群众损失无数。

根据实体法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如果有些行为到达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诉讼法中典型的犯罪。

二十二、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有关现行法律的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首先,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其次,从犯罪地点看,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