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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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1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成等3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鉴于3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案例二:办理了许可证还要按照相关许可内容采伐,否则也可能构成本罪、。

07年初,郑某与村里订了属村集体所有的40亩杉木山承包合同。同年4月9日,郑某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了批准采伐量为3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按照规定采伐了相应数量的杉木后,郑某并不满足。看着满山的杉木,就像金山放在眼前却不能动一样。郑某每天心痒难忍。后来,干脆横下心来,反正办了证,最后抓住大不了说不知道超标了。最开始,郑某还不敢大肆采伐,只是偶尔小数量的砍伐。随着时间的经过,郑某觉得安全了,反正也没事。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大肆的开始伐木。截止到案发,真某已超标采伐树木70余立方米。最终被判处了3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十九、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如果不按规定违法用地,很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最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农田土地需合法使用,否则即使是自己的田地,违反规定从事其他活动,造成农田破坏,也可能构成本罪。

2006年上半年,风来村村民朱某某、郑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本村自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取土出售,致使该处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无法耕种。经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测,被毁坏农田面积为8.1亩。

经群众举报,朱某某、郑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2月被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集体财产遭受损害,县人民检察院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决二被告人复垦被其毁坏的基本农田,恢复被其毁坏的生产路。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郑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由二被告人毁损的基本农田及生产路,应予以复垦和恢复原状。最终判处: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于判决生效60日内,将被毁损的基本农田复垦。

案例二:农用地的批准使用权在于政府的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如果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私自使用农田,当然触犯了本罪。

2003年因城市扩建需要,需征用林某原建在某路段的猪舍,林某为了重建猪舍,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本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且分别与本村数户村民签订耕地租赁合同,以每年每亩租金干谷600斤租用同村村民黄征等人在村中的责任田。后林某为建猪舍,在责任田上进行土地平整、简易搭盖。经其所在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林某占用的农用地属基本农田,面积为11.38亩(7584平方米)且占用的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

最终法院认为,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达11.38亩,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三:即便已经得到相关批准,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在使用土地时,仍应按照批准内容及面积使用,如果违规超出面积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造成农田毁损,也构成本罪。

侯某于2007年6月向齐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机砖厂临时用地。当年8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做出批复,同意侯某临时使用齐晨县下属某村的集体土地1万平方米,作为机砖厂砖瓦用粘土取土用地,并要求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改变申请用途。侯某建厂时,心存侥幸,以为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再向外拓展不容易被发现,于是超过审批范围,占用该村集体农用耕地、林地计24.61亩,用于建砖窑、厂房、办公用房等,造成耕地、林地被大量毁坏。同年11月20日,侯某被县公安机关逮捕。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虽然处罚不是很重,但是它和其它一些相关犯罪紧密联系,有一定的复杂性,这里给加以分析,避免认识错误或者由轻罪演变为重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能作为商品标价或经协商定价买卖的,收买人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收买,是藐视他人人格、践踏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2、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A、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B、以物质交换的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出卖人拐骗、绑架的,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故意收买,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述两种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并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案例:

唐某45岁,生活的乡镇比较贫穷,找个老婆很困难,光棍多年,近来听说和他情况差不多的其他光棍有的娶了不错的老婆,唐某不相信但就真接到了婚贴,唐某去参加婚礼想看个究竟,发现新娘子长的不错,可一看就不是本地人,随尔就打听了一下,才知道原来是花钱从人贩子手里买的。唐某看看几年来也攒了点老婆本就也动心想买一个,后来就经人介绍花2000元买回来一个老婆吴某并在当晚生拉硬打加吓唬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唐某担心吴某逃跑,白天黑夜的把吴某关在家了,不让其有机会出门。后来人贩子被抓获,公安人员去拯救被拐卖的妇女吴某,唐某就纠集十多个人去村口堵截,并使用棍棒等拦截公安人员进村,扣押解救用的车辆。最后在村委会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合作下把吴某解救出来,安全送回家。

本案中唐某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了一名妇女说明唐某是故意并且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收买后又违背吴某的意愿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刑法241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强奸罪;把吴某关紧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符合第三款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唐某聚集多人阻碍公安人员解救吴某构成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因而唐某应该数个罪并罚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