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合同制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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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企业买卖合同实用指引(1)

(第一节)买卖合同的签订环境

一、买卖合同签订的原则

有人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了合同便寸步难行。对于企业而言,更要通过合同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及生产需要。在各种各样的合同中,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类合同。各国的合同法或者合同法的许多原则是从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发展而来的。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主要手段,是连接产、供、运、销各个环节的主要形式。要保证买卖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实现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买卖合同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外,还应遵循效益性原则。

所谓效益性原则,就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兼顾各方利益,通过履行合同,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所以,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免造成产品的积压和资源的浪费,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买卖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称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称为买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方称为出卖人或称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称为买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

由享有平等祛律地位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组成。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组织。

(二)对出卖物品的要求

出卖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实物,而且出现了如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权利的买卖。

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出卖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禁止转让的标的物主要有:

1国家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土地、森林、矿藏、毒品、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如假冒伪劣、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过保质期的产品等;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如违反海关、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土地只许出租,转让使用权,不许买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主要有少数国家专卖产品,以及一些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自由转让的标的物,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卖租赁期间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须遵守法律

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阿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注意,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证据,不能代替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范本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质量;(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就买卖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内容约定。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可。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产品、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乙万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技术争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扣标准名称。对于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万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件、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有技术规定的,按国家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以外,应由甲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乙方另外收取。如果乙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乙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甲方送货(除国家特别规定进货办法的以外,按甲乙双方协议执行);(2)甲方代运(甲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乙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住(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变更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与运输企业办理变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双方和运输企业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企业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万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站算。

1产品的价格:。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接原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企业向收货单住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产品的检验。

1检验时间:。

2检验地点:。

3栓验标准:。

4检验机构:。

(第八条)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经过产品检验,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方面妥为保管,另一方面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连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

否科,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作为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井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各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乙方可拒绝提货。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变,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首先应当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经过天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套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无另外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万:(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上文本仅供参考,在具体实务中,你可据实际情况对其条款予以明确,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作出不同的约定。如:

在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要注意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根据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不能交货、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一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可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适用的罚则是不同的。所谓工矿产品中的通用产品就是指各行业均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石油、煤炭、水泥、机床、钢材、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所谓专用产品,是指专门在某个行业才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纺织机械、石油冶炼设备等。般来讲,通用产品由于其适用范围较广,在履行合同违约时仅给对方造成较小的损失,而专用产品则因其适用范围较窄,在履行合同违约时给对方较大的损失。所以,对合同的标的物区分为通用产品或专用产品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