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我的两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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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无神论与美国(4)

“你特别渴望知道我对拿撒勒的耶稣的意见,我认为,他所留给我们的道德体系和宗教是这个世界见过的、似乎在未来也可预见的最好的一个;但是据我的理解,它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错讹,而且我跟当代英国的大多数不信教者一样,怀疑耶稣的神性;虽然我对这个问题并不独断,也从未加以研究,而且在现在我预料不久就会有机会较轻松地知道事实真相(指即将死亡),我认为没必要在这上面忙碌了。”

在预知死亡将至时,他反而对基督教更为不屑一顾,从没想过要临终皈依、忏悔。

华盛顿、杰斐逊和林肯都担任过总统。作为民选的政治领袖,他们不会公开自己与众不同的信仰而招惹非议,在公开的场合有时也会说些迎合多数选民的话。因此,这三个人,经常被传教士们当做虔诚的基督徒而大肆宣扬。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说,在1777—1778年的冬天,华盛顿的部队陷入困境时,华盛顿被发现跪在雪地上向上帝祈祷。美国邮政总署甚至在1928年发行了一枚邮票纪念这一“历史事件”,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已证明这个“历史事件”是捏造出来的。当历史学者告诉当时的邮政总监,这个故事是虚构的,邮政总监说他太忙了,无法去纠正历史错误。至今我们仍然能听到传教士在传播这个谣言。事实上,华盛顿生前虽然从未否认过基督教信仰,但也从未承认过基督教信仰。在他离职时,一些教士觉得从未见过华盛顿公开过其信仰,决定迫使他表明对基督教的态度,向他提交了一份咨询,问及他对基督教的看法。华盛顿回答了所有的问题,唯独不回答关于基督教的问题。杰斐逊记载此事时评论道:“老狐狸真够狡猾的。”

种种迹象表明华盛顿不信基督教。作为一项社交活动,他偶尔也上教堂,但是能不去就不去,根据其日记记载,他平均一年只去过六次教堂。据教堂教士的回忆,在别人跪下祈祷时,华盛顿都不为所动,从未见他跪下过。他去得最多的圣公会教堂有领圣餐的仪式,每当这个时候,华盛顿即离席退场,从未见他领过圣餐。在现存的几千封华盛顿书信中,偶尔会见到他像一位自然神论者那样提到“天意”(Providence),但是没有一处提到耶稣基督。在他写给年轻人、特别是他收养的孩子的教诲中,从未教导他们要上教堂、读《圣经》、信耶稣或任何与宗教信仰有关的事。有一次他要找仆人,按当时的习俗,认为找基督徒仆人才可靠,而他给经纪人的指示却是人能干就行,“他们可以是穆斯林、犹太人或任何教派的基督徒,也可以是无神论者。”他临终时只有医生在场,未请神职人员。在弥留之际,他自己把脉,平静地说:“我并不怕死去。”就像古希腊的圣人一样面临死亡,而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表示。华盛顿的朋友认为华盛顿是一名自然神论者,现在研究华盛顿的学者也一致这么认为。

杰斐逊在就任总统之前和期间,也避免公开对基督教的不满。但是他远没有像华盛顿那样“狡猾”。在他竞选总统时,受到的最大抨击,就是不信神。在他当选后,当时一份基督教的主要刊物还在封面上画半降的美国国旗致哀。在退休后,杰斐逊才在一系列通信中,对基督教进行了抨击。这些抨击分散在他的著作中,不像潘恩,未引起一般人的注意,因此对他的身后名声无碍。他对基督教的攻击要比潘恩的温和,但也并不留情面。比如,在致Woods的信中,他说:

“我最近研究了世界上所有已知的迷信,并未发现我们的特定迷信(基督教)有何长处。它们全都一样,都是建立在寓言和神话之上的。”

在1820年致W.Short的信中他说:

“不要误以为我赞同他(耶稣)的所有教条。我是唯物主义者,他则站在唯灵主义那一方。他宣扬悔恨是赎罪的有效方式,我则要求用努力工作来抵罪。在其传记作者(按:指福音书作者)所归于他的言论和布道中,我发现了充满美好想象、正确的道德和最可爱的仁慈的许多段落,但是我同样发现了那么多的无知,那么多的荒唐,那么多的虚假、蒙骗和欺诈,就像是宣布如此多的互相矛盾不可能来自于同一个人。因此我要把金子和渣滓分开,把耶稣复原为前者,而把后者归于他的使徒们的愚蠢和欺诈。保罗就是这些骗子当中的佼佼者,耶稣教条的第一个败坏者。”

他认为,按照福音书的记述,耶稣将会被任何有理智的人当成骗子。但他认为耶稣不是骗子,而是一名道德高尚的圣人,福音书的记载是错误的,因此他编了一本“洁本”的福音书,删除了那些他认为是迷信、虚假的部分,只保留了他认为可以接受、推广的部分。这本名为《拿撒勒的耶稣的生平和道德教诲》的“杰斐逊圣经”,在1820年编成,但直到1904年,才由美国国会批准印刷、限量发行。

林肯在早年是个怀疑论者,他甚至写了一本猛烈抨击基督教的书。他的朋友和导师Samuel Hill劝他不要出版这本书,因为这将对他的政治生涯不利。在他竞选总统的时候,“不信神”是其政治对手攻击他的一个理由。他也的确曾经明确说过:“《圣经》不是我的书,基督教也不是我的信仰。”在成为总统后,面临着国家危机,或许是为了鼓舞人心或迎合选民,他在公开的场合经常提到“上帝”、“天意”,给人一种他变得虔诚的印象。但是,他心目中的“上帝”、“天意”并不是基督教的“上帝”、“天意”。1856年,在堪萨斯演讲时,他如此解释其“天意”:

“朋友们,我与你们一样相信天意;但是我相信的是最多人、最大钱包和最长大炮的天意。”

在1862年,当他的朋友Wakefield法官询问他是否皈依了基督教时,他在回信中明确地说:

“我早年认为基督教的救赎方案和圣经对人类起源的叙述都靠不住,这个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清楚,越来越牢固,我看不出有理由我应该改变我的看法。”

基督教的宣传品有时还在说,在南北战争最困难的时刻,林肯和其内阁成员曾跪下祈祷上帝的保佑。这个传说,和华盛顿雪地祈祷一样,都早已被证明纯属捏造。

有趣的是,北方的总司令格兰特也不信教,而南方邦联的总统和将军们都是虔诚的基督徒。如果基督教的上帝是战神,在这场战斗中,他显然被打败了。

美国第一位毫无疑问是基督徒的总统是第23任总统本杰明·哈利森(Benjamin Harrison,1888年就任)。在他之前,没有一位总统可以确认为基督徒;在他之后,除了第27任总统威廉·塔夫特(William Howard Taft,1909年就任)敢于说“我不相信基督的神性”,其他总统至少在表面上,全成了虔诚的基督徒了。

2000年5月30日

美国不以基督教立国

有一位基督徒网友,看了前面部分后,给我写了封信,说是不相信美国最初的几位总统都不是基督徒,因为他听说,美国以基督教立国,只有基督徒才能当总统。“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是我们经常从基督徒那里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不仅毫无根据,而且与历史事实不符。

在美国独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确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违基督教教义的言论都是严重的犯罪。这类法律之残酷,让人联想到中世纪的欧洲。比如,在被美国人称为母州(mother state)的弗吉尼亚,1612年由总督德尔(Thomas Dale)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凡是对三位一体或三神圣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对基督教信仰者,处以死刑。

第二条:咒骂上帝之神圣名字者,处以死刑。

第三条:诅咒者,初犯根据本地习惯加以严惩,再犯用刀戳穿舌头,三犯处以死刑。

第四条:嘲笑或蔑视神的教诲,或对教士不敬者,当众鞭打三次,请求公众的原谅。

第五条:未上教堂或未参加宗教仪式者,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监禁六个月。

第六条: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处以死刑。

第七条:殖民地的每个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来的人,都必须由教士检查其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绝去见教士,将被鞭打;再次拒绝,将被鞭打两次并当众认错;如果还拒绝,将每天被鞭打,直到服从。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以后虽然法律条款逐渐放松,但基督教信仰始终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独立战争爆发之时,弗吉尼亚还有法律规定,否认三位一体者,将被判处三年的监禁。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的国父们普遍憎恶基督教。在他们决定脱离英国独立时,采取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与基督教割离了关系。《美国独立》宣言由杰斐逊起草,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修改,这三人都是自然神论者,他们开节明义地宣布其信仰:

“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与另一个民族断绝他们之间的政治纽带并在大地的各威权之间,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赋予他们的分离和平等的地位,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加以宣布。”

自然神论者是世俗主义者、人文主义者,认为人类事务是完全属于世俗的事务,不受神的干预,因此他们强调的是“大地的威权”、“人类舆论”,只接受“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一语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的“神”与“自然”等价。《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行中译本的译者显然不了解其起草者的自然神论信仰,将“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一句错误地翻译成了“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

那位相信“只有基督徒才能当美国总统”的基督徒,显然从来没有认真读过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在第四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根据制宪会议记录,该条款被一致通过。美国总统在就职时也无须手按《圣经》向上帝宣誓,甚至连宣誓也不强求,可以以郑重声明代替。按照美国宪法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不带任何宗教色彩,全文为:“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制定期间,杰斐逊正好在法国担任大使,因此未参与宪法的制定。宪法未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使杰斐逊深感担忧。不过,他的担心很快就被消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来并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一位基督教的长老在呈交华盛顿总统的咨文中,抱怨宪法未确认上帝和基督教信仰。华盛顿总统答复说:

“我们的政府将努力推动道德和科学的进步,在此进程中,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进展和幸福的圆满。”

如果说,以上种种说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并不特指基督教的话,那么,美国政府的确曾经明确宣布过不以基督教立国。在美国建国后最早缔结的条约中,其中一个是1796年与北非海盗缔结的第黎波利条约。由于北非属于穆斯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正式撇清与基督教的关系。该条约第11条明确宣布:

“由于美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由于美国对穆斯林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敌意,又由于美国从未参与针对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战争或敌对行为,双方宣布,不应该因为宗教的意见而产生借口破坏两国的和谐共处。”

该条约在1797年由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这时候美国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也许可以用亚当斯致杰斐逊的信中的话来说明:

“一想起十字架,这个人类有史以来妄用苦难的最要命的象征,我就几乎要浑身发抖。想想这个苦难的器具所带来的灾难!”

2000年6月8日

美国以“政教分离”立国

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19日以6票对3票做出了一项维护政教分离的重要判决: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中,举行校方支持的祷告仪式违反宪法。该案发生于1995年秋,两名中学生(一名为天主教徒,一名为摩门教徒)及其母亲控告得克萨斯州圣塔菲(Santa Fe)市一所公立学校在举行橄榄球比赛之前,让学生代表带领观众祷告,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联邦法庭早先已判决学生胜诉,现在最高法院也支持该项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