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解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单元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内容。主要涉及到收养的原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
本单元通过多个具体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收养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助于同学们对收养法的正确了解。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这三个收养
关系成立吗
案例一
家住湖南省湘潭市的刘老太太,今年已经是70岁了,她的丈夫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又没有儿女,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好在她自己开了一个商店,经济条件还可以。
刘老太太的街坊贺某,现年35岁,家境极为贫寒,至今没有结婚娶妻,当然也就没有儿女。
贺某的人品很不错,既老实又忠厚,他看刘老太太一个人很孤独,就经常帮她干些体力活。
刘老太太觉得自己年纪大了,经营商店也常常觉得力不从心,但是要将商店委托给别人照管,又不大放心。她经过再三的考虑,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一方面可以代她照管商店,另一方面,她有了孩子,也可以放心地安度晚年。她看中了为人憨厚的贺某。当她向贺某提出这种想法后,贺某立即就答应了。
刘老太太觉得空口无凭不行,得让社会上的人承认他们即将成立的母子关系,于是她对贺某说:“我们最好签订一份收养协议,再找几个见证人。”
贺某觉得老太太说的有道理,就答应了。
第二天,他们找来了小区里几个德高望重的老者和张律师作见证人,准备在这几个人面前签订收养关系协议。
可是,张律师听他们说明情况以后,却说:“你们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二
高原,现年40岁,未婚,无子女。高原是一个独身主义者,他已经决定不结婚了。但是他担心年纪大了以后,没法儿照顾自己,于是想收养一个孩子以便自己老有所养。高原还觉得,如果收养年龄太小的孩子,自己可能照顾不了,因此,想收养一名14岁以上的孩子。
高原的哥哥有三个孩子,一男两女,其中最小的女孩今年17岁。高原就和哥哥、嫂子谈了想收养小侄女的想法,并征求了小侄女的意见,他们都同意高原的想法。双方还签订了收养协议。
高原可以收养他的小侄女吗?
案例三
华君和妻子结婚7年了。已经34岁,妻子29岁。他们有个4岁的儿子,名字叫定定。虽然定定又活泼又可爱,可华君夫妇俩还想要一个女儿。他们常常憧憬:儿女双全,那该有多么幸福呀。
华君的同事老朱与华君夫妇关系很好。因为老朱的父母两个人都是长期瘫痪在床,每年要花费不少的医药费,所以老朱家里的生活有些困难。老朱夫妇有三个女儿,其中最小的女孩小丽今年4岁。小丽聪明伶俐,华君夫妇俩都很喜爱她,想收她为养女。
华君把自己的想法和老朱谈了谈。老朱和妻子商量了一下,由于华君家的经济条件要比他们家好许多,最后,他们俩都认为小丽在华家生活会比在自己家生活得更好,同时也利于小丽将来的学习与成长,于是就答应了华某夫妇的请求。
后来,华君夫妇和老朱夫妇在一起签订了收养关系协议。
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是成立呢?
收养关系是不是成立,要看各方面是不是满足了法律的要求。这三个案例分别涉及到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案例一涉及到被收养人必须满足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收养呢?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贺某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贺某现年35岁,远远超出了14周岁,因而不能作为被收养人。
当然,虽然刘老太太不能收养贺某,但他们的问题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他们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也就是说,有贺某承担对刘老太太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刘老太太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贺某。
案例二的结果与案例一完全不同。高原可以收养他17岁的侄女。这涉及到收养法中的例外规定。
我国《收养法》有明确的规定,将被收养人限定在14周岁以内。但由于我国民间有类似的习惯,就是无子女的人喜欢收养自己的亲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作为养子女。结合我国国情,出于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我国《收养法》第七条又作了如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年满三十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以,本案中,高原是可以收养他的小侄女的。
案例三则涉及到法律对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可防
止某些人借收养达到多子女的目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限制我国人口的增长的速度。
本案中,华君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之处有两点:一是他们本身已有一4岁的儿子,不符合“无子女”的要求;二是华君虽已年过30,但其妻还只有29岁,即使他们没有孩子,从年龄上讲也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所以,华君夫妇和老朱夫妇在一起签订的收养关系协议也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下列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双方必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即双方互享权利,互尽义务。扶养人负有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同样,受扶养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当遗嘱与协议的内容有抵触时,遗嘱无效。
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收养?
收养应当有利于
被收养人的成长
农民陈老大性情粗暴,因与妻子结婚四年还没有孩子便经常打骂妻子,致使妻子精神失常。
陈老大很想收养一个孩子。恰逢邻村王老五的妻子生了双胞胎,都是女孩。陈老大就找到王老五,劝王老五将其中的一个女孩小毛送养给他。王老五夫妇不愿意,陈老大就请来了村干部劝王老五夫妇,并答应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保证小女孩吃得好、穿得好。王老五夫妇听信了他的话,就将其中一个女孩送给陈老大抚养。
但是陈老大收养了小毛后,并没有好好照顾这个孩子,小毛常常是饥一顿饱一顿的,她的生活也没人操心,后来小毛得了重病,陈老大也不放在心上。
王老五夫妇得知后强烈要求要回孩子,要与陈老大解除收养关系。
陈老大坚决不同意,他说:“收养关系不能随便解除,我收养了小毛,她就是我的孩子,跟你们再也没有什么关系了。你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那么,是不是王老五夫妇就只能看着小毛过这种生活呢?他们的要求到底合理吗?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王老五夫妇的要求是合理的。
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子女,首先要考虑到有利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成长和抚养。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家庭条件,使被收养人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温暖的家庭中,从心理和生理上都得到健康成长。
本案中,陈老大的妻子精神失常,陈老大性情粗暴,如收养孩子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成长,而且存在陈老大夫妇没有很好抚养孩子的事实,因此,王老五夫妇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是合理的。
收养弃婴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只要与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意向后,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并到有关部门开具办理登记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如果是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后,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持带这些材料,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即可持收养证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法律为什么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小龙的意见必须受尊重
老江是大学教授,他的妻子是位外科医生,他们家住城市,是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但他们遗憾的是结婚20多年了,还没有孩子,所以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
有一次,老江乡下的亲戚进城看望他,老江夫妇就托他帮忙,看看能不能在乡下抱养一个孩子。不久,这个亲戚打来电话,说是在乡下为他们找到了一家姓白的夫妇,白某夫妇有一对12岁的双胞胎男孩,小虎和小龙。但他们家境十分贫困,抚养孩子非常困难,愿意将其中的一个孩子送养。
后来,江某夫妇亲自到乡下看了看,小虎和小龙都很乖,其中小龙更聪明,乡亲们都说,小龙要是到了城里,以后一定能考上好大学。白某夫妇也想让小龙有个更光明的前途。双方达成协议,由江某夫妇收养小龙。江某夫妇决定先回家里布置一下,下个月来接小龙。
可当江某夫妇准时来接小龙时,小龙无论如何也不肯去。
江某夫妇还能收养小龙吗?
我国《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懂得一些事情的道理,他们可以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收养虽不是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如收养不满10周岁的人,就不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本案中,小龙已超过10周岁,江某夫妇收养他,应征得小龙本人的同意。由于小龙不愿到江家,因此江某夫妇就不能收养他。
合法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收养关系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成立,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主要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些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自然血亲的规定,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