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制教育八年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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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质量是产品的生命,它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单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介绍。侧重介绍了当因为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商品标识不明,

消费者索赔胜诉

芳芳今年上初中了,她特别爱漂亮。每年冬天,妈妈为了让她穿棉裤都要费很大的劲,因为她觉得穿上棉裤显得胖乎乎的,太难看了。

去年冬天还没到,电视上就铺天盖地的做起了保暖内衣的广告,像什么“一条秋裤就过冬”

啦、“一件内衣胜棉袄”啦,诸如此类,芳芳看了很是动心。妈妈看了这些广告就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管用,要不然给你买一套试试?省得我再追着给你套棉裤了。”

芳芳很高兴。第二天正好是周末,妈妈就带着芳芳去了附近的一家超市。在超市内衣部,各种各样的保暖内衣琳琅满目。芳芳最后挑了一套浅粉红色的“暖冬”牌的内衣。

天气慢慢变得越来越冷了。芳芳穿上了新买的保暖内衣。穿了不到一星期,就觉得非常不舒服,两耳发红、发痒,胸部、背部、腿出现红色疹块。

妈妈说:“大概是过敏吧,是不是这套内衣有问题?”

后来妈妈带芳芳到儿童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治,确诊为皮炎,确实是穿着保暖内衣引起皮肤过敏所致。妈妈为此花去医疗费用上千元。

芳芳的妈妈查找了保暖内衣的所有包装和说明,均没有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之事项,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可是超市的负责人拒绝了她的要求。

在要求超市赔偿被拒绝后,芳芳的妈妈将这家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受理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这套保暖内衣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表明该保暖内衣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败诉。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具有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具体为:

(1)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否则,进货人可以拒收,并追究生产者的违约责任。

(2)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均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日期或者失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产品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可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本案中,厂家对自己产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的特性没有作明确标识,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赔偿损失,超市虽不是生产者,但作为消费者,芳芳的妈妈有权选择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超市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途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这四种途径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协商,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协议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一个第三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分清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解决的一种方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调解”,是指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比如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组织对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如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的调解。

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仲裁”

,既包含有因产品质量引起争议而申请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也包括没有经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申请的仲裁。

产品标志一般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产品存在缺陷,

能否要求赔偿

小白于1992年从一家石材厂购买了一批花岗岩,用于装修一套商品房。花岗岩的放射性指数超过国家标准,对人体有害。小白认为该产品存在缺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但厂家说当初销售产品时,国家没有检测花岗岩大理石放射性指数的技术(有关大理石放射性的标准是1993年颁布的),该厂无法发现和避免,因此,不应由他们承担损失。小白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要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引起的,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虽然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并非凡是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的,生产者都要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产品缺陷责任作出除外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其中第三种所规定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抗辩事由称“发展风险抗辩”,也就是小白投诉的厂家提出的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在本案中,如果厂家能够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则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先行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赔偿先行原则。它要求在违法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向受害消费者支付民事赔偿费用和向执法机关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况下,应当先向受害消费者履行民事赔偿。

如:王某因销售变质的食品,致使消费者李某食用后中毒,住进了医院,给李某造成了8600元经济损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根据王某的财产状况,他就是倾其所有,也只能拿出12000元。那么,根据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王某应先支付李某的经济损失8600元。民事赔偿先行原则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巨大。

法律规定“发展风险抗辩”是出于什么考虑?

他应该向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