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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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汉代的属国(1)

一、汉代属国制度概况

我国设置属国的年代比较早,至少在秦代已经形成一种简略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客,秦官,掌归义蛮夷,有丞。”又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这说明秦朝政府已经设立专门官员,接待来京的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管理归附部落的事务。

西汉初年,上郡已有龟兹属国。《汉书·地理志》上郡条:“龟兹,属国都尉治。”注引应劭语:“龟兹国人来降,因以名县。”师古注:“龟兹国人来降附者,处之于此,故以名云。”西汉初年,西域地方为匈奴所控制。上郡虽为秦辟设,但秦亡以后,被匈奴占领,汉朝不可能处龟兹归附部落于匈奴管辖地区而设立属国。在此以前,只有秦统一后在此设立郡县,戍守边塞。因此,龟兹属国应是秦朝为安置龟兹归附部落而设立的。

典属国是中央王朝管理属国的最高官员。据《说文》,典者,典五帝之书也。典属国就是根据有关文典掌握和处理诸国事务的官员。又因其数次并人大鸿胪,大鸿胪是主管接待外邦使臣的礼仪性机构,因此,典属国有时又具有礼仪性机构的性质。

秦代除属国外,《秦律》又有“属邦”。古代邦、国互称,“万国”又称“万邦”,属邦的性质也和属国一样,是安置“蛮夷降者”。秦代典属国以下有多少属国、属邦,无法考知。秦朝在属国如何进行管理,史书缺载,上引龟兹属国所设的都尉是根据汉代的制度,不是秦制。

汉朝政府正式设置属国始于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按:此“复增”是与秦比较而言),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都尉就是以后通称的属国都尉,是由郡都尉演变而来。郡都尉,原名郡尉。应劭《汉官仪》云:都尉,“本名郡尉,掌佐太守典其武职,秩比二千石,孝景时更名都尉”。西汉边郡往往设置若干都尉,有郡太守以下的郡都尉;郡内又分成若干部,设部都尉,如东部都尉、西部都尉、南部都尉、北部都尉、中部都尉、关都尉等;敦煌至西河郡十一郡,都设农都尉;属国都尉也是都尉的一种。郡属国都尉是领护郡境内属国吏民的最高军政长官,其职责是佐太守以掌属国,同时也受中央典属国的领导。

属国都尉以下,最高官员为丞。丞佐都尉处理日常诉讼、文书、财务,必要时代行都尉职权。东汉时出现属国长史,掌握一定的兵权,位在丞之上。候,后来称候官,下有候史、斥候,分布在边塞,侦察动静,担任警戒,保卫属国吏民的安全。候官也开府治事,有属员、候卒等。千人,后来称千人官,又有千人长、千长,这本来是匈奴的一种官职,汉朝在属国地区因其故俗,仍设千人长、百人长,管理归附民众。千长、百长大都是原部落首领。这样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套管理体系。

属国都尉由汉朝政府直接任命。西汉时期属国都尉低于郡太守,没有与郡平行的比郡属国。《汉书·西域传》有“乃至郡属国都尉”一语,是指某郡境的属国都尉。东汉设立比郡属国,属国都尉领县,与郡太守平行,这类属国都尉就成为郡级官员了。东汉对西汉原有的属国,大部分维持原状。

西汉政府所设典属国,最初秩中二千石,比属国都尉略高,但同属国吏民不发生直接隶属关系。《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六年二月,“苏武前使匈奴,留单于庭十九岁乃还,奉使全节,以武为典属国,赐钱百万”。同书《苏武传》:“武以六年春至京师,诏武奉一太宰谒武帝园庙,拜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苏武使匈奴被留十九年,全节返汉,汉昭帝仅授以“中二千石”的典属国,曾引起朝廷内外的议论,说明典属国一职并不重要。后来,典属国由将军兼领,地位有所提高,有时也带兵至属国地方打仗,保护边境安全。

属国设置的时间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地理位置也不一样,致使它的发展情况也各不相同。以凉州为例,天水属国设置最早,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宜安排大批陆续归附的部落,所以没有什么发展;张掖属国设置较晚,但它位于河西走廊地区,地理位置重要,不断有少数民族部落前来归附,发展很快,至西汉末年已发展成为所有属国中最大的属国,在河西地区发挥了很大作用。

二、关于“五属国”说

西汉开始设置属国的情况,以及具体时间和地点,虽然《史记》《汉书》等文献都有记载,但由于后人互相抄引解释,反而把简单的问题弄得复杂化了。

《史记·骠骑列传》载:“元狩二年……浑邪王乘传先诣行在所,尽将其众渡河,降者数万,号称十万。既至长安,居顷之,乃分徙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同书《百官公卿表》:“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霍去病传》载:昆邪王降,“分处降者于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史记正义》称:“以来降之民,徙置五郡,各依本国之俗而属汉,故日属国。”《资治通鉴》元狩二年条云:“……居顷之,乃分徙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五属国。”《资治通鉴》所记与《史记》基本相同,可见本于《史记》。但司马迁在“属国”前无“五”字,司马光在此增加了一个“五”字,成了五个属国,与原文就不一样了。

仅以上六条引文,就有三个问题互相矛盾:(一)是元狩二年还是三年开始设置;(二)是否同时设置五个属国;(三)最初设置属国的边五郡在什么地方。

关于始设年代,《武帝纪》记为元狩二年,《百官公卿表》记为三年,《史记》、《资治通鉴》记在元狩二年下用“居顷之”分开,表示中间相隔一段时间,把文义贯通起来。《武帝纪》所记元狩二年是昆邪王降汉来到长安的时间,把后来置属国事附记于此,是编年体惯例。《百官公卿表》记为三年是表格要求,所以初设时间应在三年。《史记》和《资治通鉴》用“居顷之”是为了行文方便。

元狩三年是否同时设置五属国,这个问题从东汉以来一直搞不清楚。如果把几种记载对照,就可以看出《汉书》本于《史记》,文字略有增改,如改“分徙”为“分处”,又增加“于”字,不伤原意。但在《武帝纪》中却记为“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所说与《史记》不符,两件事都发生了错误。

五属国之说最早出自《盐铁论》。此书《诛秦篇》说:“浑邪率其众以降,置五属国以拒胡。”此话本来就不恰当,置属国并非拒胡。但班固修《武帝纪》,却用了“置五属国”的说法,把《史记》的原意篡改了,同时发生了纪、传相互矛盾的问题。

张守节《史记正义》虽不提五属国,但把原文“边五郡故塞外”省改为“五郡”。“边五郡故塞外”是比较含糊的概念,如西河郡的西塞外,就是北地郡的北塞外,也是上郡西塞外,并非确指五郡;《正义》改为“五郡”,既可把笼统的概念解释为具体地名,又可把塞外转移到塞内,显然与《史记》原意不符。

宋代修《资治通鉴》不加细考,前半句仍取《史记》“边五郡故塞外”之说,后半句又取“五属国”之说,成为“因其故俗为五属国”。增加一个“五”字,似乎成了有五郡边塞,就有五个属国,把“五郡”和“五属国”联系在一起了。

张守节提出“徙置五郡”,就解释五郡名称,认为五郡指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资治通鉴》不取此说,但胡三省注《通鉴》,又重复《正义》的说法,认为此五郡就是置属国的五郡,因而也就有五个属国。既然提出元狩三年设置了“五属国”,就考证五个属国的名称、地理方位。但多年争论没有结果,谁都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其实,事情本来很清楚。元狩二年匈奴降众到长安,次年,汉朝政府决定将其三四万众分批安置在“边五郡故塞外”之地,令其自成部落。此“边五郡故塞外”就如汉朝“西北边塞外”一样,是个大致方位。实行这种制度,对汉朝来说是初试,制度不健全,只是想把匈奴降众尽快安置,不能长期留在长安。各种管理制度是以后逐步完善的,直至苏武任典属国,制度才全部形成。因此,说元狩三年就在五郡之地设五属国,与当时事实不符。

再者,当时归附四万余人,除浑邪王等贵族分封侯爵各自带走一批役使,汉朝政府又选留了一批骑兵“玄甲”,像金日一类贵族还要留在京城,这样所剩群众不过二三万人。把二三万人分置在五郡,设五属国管理,是很不方便的。

可见“五属国”是《盐铁论》中出现的一种不确切的提法,与安置浑邪、休屠二部降众置属国事不完全一样。元狩三年并没有同时设置五属国。

关于边五郡指哪五郡,历来意见不一。上引《正义》和胡注认为是指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清代汪子昌《青学斋集·汉置五属国考》把五郡和五属国混在一起,认为“五属国者,勇士也,三水也,美稷与蒲泽也,其一自是张掖,不得取龟兹足其数”。“张掖本昆邪故地,业已归顺于此时,置属国即不当后于此时”。

《正义》所说陇西、北地、上郡当属边五郡之列。但朔方郡为元朔二年新复,跨河南北,鸡鹿、高阙等塞都在大河之北,云中郡亦在河北,与“而皆在河南”的原则不符。而且朔方、云中二郡与匈奴单于庭相对,不宜安置这批匈奴降众。汪氏根据《汉书·地理志》所载设属国都尉治所的勇土、三水、美稷、蒲泽,提出五郡为陇西(后分置天水郡)、北地(后分置安定郡)、西河、五原四郡,删去有属国都尉治所的上郡,而补上张掖,合为五郡。

张掖郡是否能列在设置属国的边五郡地区呢?当然不能。第一,张掖远在大河之西千里,与“而皆在河南”一语不符。第二,张掖设郡年代虽然有争论,但不会在元狩三年之前则是肯定的。《汉书·地理志》记为太初元年开张掖郡,在此以前张掖无郡太守,不能置于边五郡之列。第三,这次安置匈奴降众,是指昆邪王带到长安的三四万人,并不包括留在原地未东迁的那一部分匈奴人。汉朝政府也不可能把已经接到长安的匈奴部众遣返原籍,设置属国。因此,元狩三年张掖不能列入边五郡之数。

陈汉章《汉置五属国考》把元狩三年所指边五郡与刘歆议立五属国郡名分开,同时指出《玉海·地理部》和《官制部》把张掖列入边五郡之数与事实不符,这两条意见完全可以肯定。但陈氏不从实际出发,先有五属国的框框,然后把《汉书·地理志》所载有属国都尉治所的五郡断定为元狩三年所指的边五郡,这就不对了。朔方郡为当时西北的最边郡,边五郡之数舍去朔方,不符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当时所指边五郡,包括陇西、北地、西河、上郡。朔方、五原为秦九原郡地,汉元朔二年新复,三年始筑朔方城。朔方与五原二郡分治,都是新郡,人们习惯上仍把它们视为一郡,所以边五郡之一,包括朔方与五原郡。

三、西汉设置的属国

西汉设置属国虽始于元狩三年,但受秦影响,设属国的想法早在文景时就有人提出。《汉书·贾谊传》谊陈政事书云:“臣窃料匈奴之众不过汉一大县,以天下之大,困于一县之众,甚为执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请必系单于之颈而制其命,伏中行说而笞其背,举匈奴之众唯上之令。”贾谊的议论虽然属于风华正茂的书生狂言,但这种思想在汉朝政府的政策中必然会发生作用。

西汉从元狩三年,历经昭、宣二帝,共设置七个属国。汉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又议在西海(今青海)设西海属国以统治先零羌。次年先零羌起义,把西海郡太守赶走了。

关于西汉设置的属国,分述如下:

安定属国(又称三水属国、北地属国)《汉书·地理志》载,安定三水县,属国都尉治。安定郡元鼎三年由北地郡分置,在此以前属北地郡,又称北地属国。《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八镇原县条载:“三水城在县东北百里,汉置三水县,属安定郡,属国都尉治焉。”《水经注·河水》载,三水县故城在高平川东。高平川以东的参、大青山,即今庆阳、环县西部地区,古代为义渠戎活动范围。这里气候温和,水草丰茂,可耕可牧,义渠戎因此而强盛。秦灭义渠置北地郡。秦亡,匈奴多次南下掠夺,北地郡人口散亡很多。元狩三年置属国以处匈奴降众,这里就成为合适的地方。加上这里多山,远离匈奴单于王庭,也符合政治安全的要求。

安定属国应是元狩三年安置匈奴降众所设的第一个属国。《后汉书·卢芳传》:“卢芳,字君期,安定三水人,居左谷中。王莽末,乃与三水属国羌、胡起兵。更始败,乃立芳为上将军、西平王。”可见,西汉末年安定属国羌、胡势力很大。《资治通鉴》卷四十记述卢芳身世时称:“卢芳居左谷中,诈称武帝曾孙刘文伯,云:曾祖母,匈奴浑邪王之姊也。常以是言诳惑安定间。”卢芳自称为武帝曾孙,固属编造,但与昆邪部匈奴有密切关系则是可以肯定的。昆邪部与汉朝政府直接发生关系在武帝元狩二年,根据《通鉴》这个线索,可以推测安定属国是安置昆邪部匈奴降众的地方,有一部分王室贵族也迁到这里。

安定属国吏民有胡有羌。胡是匈奴,是掌权者。人数多。除上述卢芳外,还有肥头小卿。《续汉书》载:“安定属国人,本属国降胡也,居参燃、青山中,其豪帅号肥头小卿。”豪帅是羌胡中兼用的称号,指部落首领,肥头小卿虽为降胡,但管辖下的部众必有羌人。此羌人来源一为原先匈奴掠夺的羌奴,二是自愿从陇西、天水等郡迁来的羌人。西汉时安定属国羌人不太多,东汉时羌人势力超过匈奴人。

西汉末年安定属国究竟有多少人,史书无明确记载。《东观汉记》称卢芳有“属国胡数千”,《后汉书·冯异传》载“青山胡率万余人降异”,这是战争二十年后的青山胡数字。《卢芳传》又载:“及芳败,胡人还乡里,积苦县官徭役。其中有骏马少伯者,素刚,壮,(建武)二十一年遂率种人反畔,与匈奴连和,屯聚青山。”刘秀命陈诉平定,将余众徙于天水冀县。根据以上所记,安定属国人数最多时不过数万人。

天水属国《汉书·地理志》载,天水郡勇士县,属国都尉治。勇士在榆中北,原属陇西郡,元鼎三年置天水郡后,隶天水郡,为郡最西部的县。《通鉴地理今释》卷二四载:“勇士,今甘肃兰州府金县东北。”《读史方舆纪要》卷六O载,金县在兰州东九十里,西南至临洮府百八十里,元狩二年夏,霍去病从焉支山返回,《汉书·霍去病传》所称“合短兵,鏖皋兰下,杀折兰王,斩卢侯王”,大概就在这个地区。《读史方舆纪要》云皋兰山在兰州南五里,“《汉书》霍去病为骠骑将军,击匈奴,屯兵皋兰下,即此”。这是皋兰西段。山脉向东延伸,即汉勇士县地。《史记正义》引颜师古注:“折兰,匈奴中姓也。”大概是匈奴折兰氏统治的一个小国。又《集解》引张晏云:“折兰、卢胡,国名也。”卢胡可能就是张掖卢水胡东迁的一支,后来北地卢水胡的前身。他们由河西迁居于此后,受匈奴贵族统治,与折兰同为匈奴统治下的邻国。

天水勇士所设的属国,恐怕就是为了安置折兰、卢胡二部民众。《史记·骠骑列传》称霍去病在击折兰、卢胡部时“诛全甲”,《汉书·霍去病传》称:“锐悍者诛,全甲获丑。”说明这次战役主要是打击二部武装力量,未触及一般群众。同年秋季,昆邪王率部到长安,折兰、卢胡二部并未同行,对二部降众的安置只能放在原地附近。西汉在设置属国时,设勇士属国就是为处理折兰、卢胡二部降众,使他们得到“因其故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