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这两种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家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只要有任意一类企业家采取其中一种方法的能力超过了平均水平,他们就可以保护自己。但是,如果要讨论决定某一类企业家或者单独的企业家在短期内选择某一种方法的程度的确切情形是什么,就会使我深陷进短期经济的复杂理论当中。在此,我们只需要重复在上文中提出的一个说明就够了,即在本文的分析当中,我们无须进行特别的假设,假设亏损或者利润,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推测的,对企业家的行为完全发生反应需要多长时间。只要储蓄和投资之间的不均衡的一般趋势是上述意义下的趋势,并且如果原因继续存在的话,这趋势迟早是会实现的,这就足够了。储蓄和投资之间的偏差对市场上普遍的物价水平具有量化影响,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并不会受到本章中所提出的任何限定条件的影响。
6.外部均衡的条件
我们进行的讨论都是假设在封闭体系中进行的,不允许与外界存在销售、购买、借贷或者信贷关系。但是我们当今社会中非常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货币体系的国家不仅要与外界进行商品购买和销售活动,而且还要与外界具有相同的货币标准,并且产生借贷关系。
但是,尽管基本方程式还未对国际体系作出合适的阐述,在将我们的讨论扩展到国际体系中时也不需要增加特别的条件。主要的结果就是引入另一个均衡条件。
令L和B分别代表与上文定义相对应的对外收支差额和对外贸易差额,G代表黄金输出量,S1代表总储蓄量S与L(L未以输出的黄金补足,我们称为国内储蓄量)的差额,I1代表的是投资总价值I与我们称为国内投资价值的B之间的差额。I1′代表的是I1-Q2,我们称为“经调整的”的国内投资成本,那么我们就能得出:
L=B+G
S1=S-L+G
I1=I-B
因此, I-S=I1-S1
并且由于 I1-I1′=Q2=I-I′
I′-S=I1′-S1
因此我们可以用I1-S1来代替基本方程式中的I-S,用I1′-S1来代替基本方程式中的I′-S。由此,总体产出的物价水平的均衡就要求国内储蓄的总额应该等于国内投资的价值,货币购买力的均衡就要求国内储蓄的总额应该等于“经调整的”国内投资成本。“经调整的”国内投资成本等于实际成本减去对外贸易差额的利润,即减去B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的那部分。按照上文中的定义,I包含了黄金的输出输入量,但是I′没有;也就是说,I等于国内投资、对外贷款和黄金输入量的总和。
这些是内部均衡需要的条件。但是如果我们讨论的不是封闭体系的情形的时候,我们还需要一个外部均衡的条件。很显然,只要黄金不停地输出或者输入国内,就不能达到这样一个均衡状态。因此,外部均衡的条件就是G=0,即:L=B,这样对外投资的价值(及对外贸易差额的价值)就等于对外贷款。
因此要想获得均衡状态就需要I1=S1,和I1=I1′,并且L=B。
我们将在第21章中分析外部均衡的这一条件的含义,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提到一两个宽泛的结论。
首先,对外贸易差额在任何情况下都取决于进入国际贸易范围的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外的相对价格。另一方面,对外贷款的总额取决于国内外的相对利率(当然,要根据风险的波动加以校正,所以代表的是贷款的净利益)。现在,这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的或者自发的联系,央行也没有直接改变相对价格的办法。央行的武器就在于它有权改变利率以及一般贷款条件。因此,当国外物价发生变化,或者国外债务人的需求(即在给定的利率的条件下进行借款的迫切性)发生变化,但是没有反应在国内的相应变化中的时候,央行维持外部均衡的唯一办法就是改变国内的贷款条件。但是如果按照之前的贷款条件I1=S1,那么在新的贷款条件下,二者就不能等同了。因此维持外部均衡的第一个效果就是引起内部不均衡。我们在第13章中会看到央行据此所采取的措施最终能够使内部和外部均衡都得以恢复。但是这并不能消除两种均衡的条件之间具有不协调的倾向这样一个事实。
其次,在像黄金这样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央行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持外部均衡。而内部均衡就要随机而定了,或者说内部情况被迫要与外部情况达到均衡。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维持一国货币与国际标准的平价这一责任落在了中央货币机构身上,而这种职责与外部不均衡的长期存在是不相容的;但是关于内部均衡却没有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职责。在中央货币机构应该按照货币购买力本身以外的客观标准来保持其货币平价的情况中,上述观点也大致可以应用。
但是,在不同情况下,一个国家控制国际局势以便使对外均衡的状态适合其内部均衡条件的能力各不相同,而且各国为了保持其内部均衡(允许黄金自由输入、输出国内外)而无视外部均衡的时间长短也各不相同,二者取决于一国财政能力中的许多因素。战前的英国和战后的美国都对国际局势有相当的控制力,从而引导国际局势符合其国内的利益。1924年以后的法国和美国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了维持其内部均衡而忽视了外部不均衡,而英国则被迫放弃了内部均衡以便维持其外部均衡,而这种外部均衡与当时内部情况是非常不协调的。
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条件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协调的剧烈程度,取决于对外贷款相对于储蓄总额是不是规模很大,取决于是否容易受到国内外相对利率的细小变化的影响,取决于对外贸易差额的规模是不是容易受到相对价格的微小变化的影响;二者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存在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内部生产的货币成本是不是容易受到变化的影响。如果对外借款的总额,对外贸易差额和内部生产货币成本的总额都容易受到利率、价格以及就业数量的微小变化的影响,那么想要同时获得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就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了。我认为,当今流行的理论非常轻易地假定上述容易受影响的条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已经满足了。但是这一假设是不稳妥的。在某些国家中,对外借款的规模很容易受到影响,大多数国家中生产的货币成本对上升的趋势几乎没有抵制力。但是在许多国家中,要想通过增加对外贸易差额来应对外部情况的变化是不太可能的,同样,生产的货币成本要想呈现下降趋势也是不太容易的。
战前,人们关注的只是外部均衡的条件,但自战后开始,对货币管理理念的不断进步,以及稳定货币购买力的重要性促使人们更多地关注如何维持内部均衡,而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相容。但是,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中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7.收益的“自发”变化而导致的物价水平的变化
在前面的几部分中,我们假定效率收益率一般不会“自发地”发生变化,而只在企业家受到利润或者亏损的影响而改变所提供的报酬时才发生变化。但这不是事情的全部真相,我们现在必须进行补充。
如果货币收益率一律根据产出而确定,形成计件工资,由此自发地随着效率系数的每一次变化而提高或者降低,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在上文中关于价格变化因果关系的讨论中添加任何东西了。
另一方面,如果货币收益率一律根据劳动量而确定,形成计时工资,由此尽管效率系数发生变化,但是该收益率仍会保持不变,那么物价水平就会随着效率的每一次变化而发生变化(假设投资和储蓄处于均衡状态),并且与此变化正好成反比。也就是说,物价水平具有一个自发地与效率的变化方向相反的变化趋势,由于投资和储蓄之间的偏离而造成的进一步的变化就叠加在这一变化上。
实际上,总的来说收益是位于以劳动量为基础和以效率为基础二者之间的。如我们之前的假设,令W代表劳动量收益,W1代表效率收益,如果再假设W2代表实际收益,那么如果实际收益在以劳动量为基础中是以a比例确定的,而在以效率为基础中是b比例确定的话,我们就能得出:W2=(a·e+b)W1,其中e指的是效率系数。在此情况下,P(或者Π)就会由于企业家利润变化以外的原因呈现一种自发的趋势,并且与(a·e+b)中发生的变化成反比。
请读者注意,平均收益率的变化本身并不会导致获利或者亏损,因为——只要货币机构允许这样的变化,并且不会试图抵消这一变化——物价水平成比例的变化会导致企业家的收入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补偿企业家在支出方面的变化。但是,如果收益率趋于发生的这种自发性的变化所需的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当局的观念不相容,或者与其权利权限不相容的话,后者就会试图纠正这一情况,并被迫动用其影响,打破储蓄和投资之间的均衡,从而诱使企业家改变向生产要素提供的报酬,以此抵消收益率的自发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非常便捷地将我们所称的效率报酬率的“自发”变化,以及由于工资体系的特点(包括工会的力量和各种活动)而导致的物价水平的“自发”变化,和由于货币当局允许或者促使投资与储蓄之间存在偏差而导致的利润或者亏损而出现的“诱发性”变化相区别。如果自发变化不符合货币当局的要求,那么后者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促使“诱发性”变化以同等程度在相反方向上发生。
由于本文是货币论而不是工资体系论,因此我们接下来将更多地关注关于诱发性变化的缜密分析,而不是对自发性变化的分析。尽管把与货币情况不相容的自发性变化看作是迫使货币当局时不时地蓄意打破投资和储蓄之间的均衡状态的可能性之一,这点非常重要,但是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很容易与另一种情况混淆在一起:货币情况迫使货币管理当局打破投资和储蓄之间的均衡,这不是因为效率报酬率发生了自发性的变化,而是因为现存的效率报酬率水平已经不再(可能是由于国外变化引起的)与货币情况相容了。这一情况经常发生在具有未管理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国家中,并且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详细的讨论。并且,诱发性变化在短期内可能比自发性变化更为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在以下的大部分讨论中我们能够只关注前者的另一个原因。
总之,我们在这里不妨说一下上述讨论对稳定价格问题的意义。
如果我们对收益(或者工资)体系和货币体系都有绝对的控制权,并由此可以通过国家法令改变收益率,可以使货币的供应量符合我们规定的收益率,并且可以控制投资率,那么就可以按照我们的设想稳定货币购买力、劳动支配力或者任何其他的因素,而不会冒险导致社会和经济摩擦或者引起浪费。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够控制收益体系,但对货币体系没有控制力,那么我们就无法决定均衡的物价水平是什么,并且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运用我们的能力确保在实现均衡收益率(我们通过外部力量规定均衡收益率)时引起的摩擦或者浪费降到最低值。也就是说,我们最好将收益率确定在可以与货币情况相容并且不会扰乱I与S的等同这样一个水平上。
但是如果我们至少对货币体系拥有部分控制权,而对收益体系没有控制权(这是货币改革者通常假设的情况),由此我们能够决定均衡的物价水平是多少,以及收益率是多少,但是无法实现这一均衡状态,除非在操作中建立诱发性变化机制,那么在选择标准的时候我们最好考虑一下收益体系实际上特有的自发变化的自然趋势是什么,以与之相适合。
比如说,如果任收益体系自由发展,它往往会更趋向于本文的效率报酬而不是劳动力报酬,那么我们可能最好稳定货币的购买力;但是如果情况正好相反,那么我们最好稳定货币的劳动支配力。或者,如果货币收益率具有上升的趋势(由于工会的力量,或者只是人们倾向于用货币来思考问题,并且认为货币收益的增加是好事),那么在一个效率不断提高的进步社会中,最好稳定购买力,但在一个效率不断降低的退步社会中最好是稳定劳动支配力。
无论如何,我们应该在方便社会,避免浪费和摩擦的基础上决定怎样做才是最好,并且还要考虑到社会公正性。
我个人认为,在物价水平变化率保持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时,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有一个能够尽量避免诱发性变化的必然性的体系,而不是试图根据任何一种确切的原理来稳定物价水平,当然这一观点并不是我最终的结论。至少这是我们首先要做的。因为除了滥用已经失去了一切依据的法定货币之外,我们所能设想到的最糟糕的体系就是银行体系无法纠正投资和储蓄之间的周期性的分歧,一开始朝一个方向,后来又朝向另一个方向,收益的自发性变化趋于上升;但是货币的变化由于黄金的相对短缺而趋于下降,由此,即使撇开叠加于它们之上的投资方面的波动之外,我们也需要周期性地引入诱发性变化,使其不仅足以抵消自发性变化,而且能够矫正自发性变化。但是很有可能这就是我们今天拥有的体系。
这一想法预示了许多未来将要产生的东西。即使读者对此不是非常清楚,如果能够再次阅读的话,也可以轻易地理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