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析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1课隐瞒、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处罚
孙沙的舅舅在镇上开了一个私人诊所。由于她舅舅的医术高明,来诊所就医的人一直很多。
2003年春天,一种全国性的流行性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猖獗。孙沙所在的镇上还没有发现病例。但是,相邻的沙汀镇已经发现了好几例病人。孙沙他们镇上也是高度戒备。
这天,孙沙放学刚回到家,舅舅打来电话找孙沙的爸爸妈妈,恰好他们都不在。孙沙觉得舅舅好像有麻烦,就问发生了什么事。
舅舅说:“刚才来了一个病人,发高烧,据他说不久前还去过沙汀镇。”
孙沙立即警觉起来,说:“这几天,学校对如何预防非典型性肺炎介绍的很多,从你说的来看,那个病人很像是得了“非典”。舅舅,你没事吧!”
舅舅说:“我倒没事。这几天我加强了自我保护,穿着防护服和病人接触。”
孙沙问:“那现在病人在哪里呢?”
舅舅说:“还在诊所里。我可怎么办呢?”
孙沙说:“听老师说,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你还是尽快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吧。”
舅舅说:“可是,要是报告了,镇上的人也没人再敢到我这来看病了。”
孙沙说:“到这个时候了,你还想这么多。如果不报告,真要是因为这个病人把全镇的人传染上了,你可负不起这个责任。”
舅舅说:“我的诊所也可能会被隔离起来,连我自己说不定也要被隔离。”
孙沙说:“舅舅你真糊涂。最近,国家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没有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真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你算算,到底是哪头轻哪头重。”
舅舅一听说:“好,听你的,还是赶快向县卫生防疫站汇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发现流行性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怎么办?
第2课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怎么办
星期五的晚上,甘田的爸爸带着她去看电影《卡桑德拉大桥》。电影内容紧张激烈,扣人心弦。在电影中,一个鼠疫病人逃上了一列火车,尽管他很快就死了,疫情没有大面积蔓延,但德国纳粹军队还是毫无人道地将火车封闭,并想将它炸毁在卡桑德拉大桥上。最后,列车上的一部分乘客团结起来脱险了。
看完影片后,在回家的路上,甘田问爸爸:“假如现在真有一个鼠疫病人上了我坐的列车,该怎么办呢?”
甘田的爸爸在市卫生局工作,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了解。他说:“最近,国家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这类情况作了规定……”
爸爸的话还没说完,甘田又问:“那什么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呢?”
爸爸只好先解释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那些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事件。”
甘田点了点头。
爸爸接着说:“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要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第一时间得到通报的交通部门,要立即向自己的主管部门和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甘田对爸爸说:“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是为了不让前方的乘客再上车吧。”
爸爸说:“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有关部门得知情况后,能迅速赶到前方停靠点作相应的医学处置。”
甘田问爸爸:“那谁来作相应的处置呢?”
爸爸说:“当然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了。”
甘田又问:“那您说的相应处置是什么呢?”
爸爸说:“那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一般来说,应该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以及和病人密切接触过的人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何谓航班“非典”密切接触者
飞机全部配备客舱空气高效微粒过滤系统或全部直接使用外部空气供气,在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及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尚未配备客舱空气高效微粒过滤系统而且客舱内部空气流动方向为前后流动的飞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为飞机机舱内所有人员。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应该怎么办?
第3课隔离“侵犯了人身自由”吗
林召得了一种不常见的病,爸爸带着他从家乡湖北到北京治疗,在北京的人民医院已经住院一个多月了。不巧赶上北京爆发了非典型性肺炎,而人民医院又是“重灾区”,于是,医生和他们商量,赶快转移治疗。林召的爸爸就决定先回家。
两个人坐火车回到了湖北,刚下火车,发现车门口站着很多人,穿着卫生防疫部门的制服,给每个旅客测体温。当他们得知林召和他的爸爸刚从北京人民医院回来,就让他们到指定的宾馆先隔离观察几天。
林召的爸爸因为单位还有事,不愿意被隔离,对防疫部门的人说:“我又没得病,凭什么要隔离我?”
防疫部门的人说:“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和传染病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如果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应该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全国人大已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的范畴。您虽然现在还看不出得病的症状,但是不排除感染的可能,希望您配合我们工作。”
林召的爸爸还是不服气,说:“你们这样做是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是侵犯了我的人权。”
这时,一个公安人员走过来说:“这位同志,你说的不对。公民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的。当其在行使个人权利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强制限制。每个公民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能持不合作的态度,自行其是。我们请您去宾馆隔离观察,是政府为切断传染源,防止疫病蔓延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您刚从北京来,北京不也对疑似病人的居民楼进行隔离,还关闭网吧、台球厅、卡拉OK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了吗?希望您自觉配合,否则就是违法。”
林召也对爸爸说:“还是听从执法人员的安排吧。”于是,两个人直接去了宾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隔离和传染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合法吗?
第4课传染病流行期间,谣言惑众将受处罚
贺成平时写完作业,喜欢上网浏览一下信息。这天,他上了一个很有名的“聊天室”,看看平时的网友说些什么?
贺成看到,一个叫“恐怖之城”的人说,他住在江城,现在江城正在流行一种怪异的病毒感冒,传染性强,发病突然。他说,现在江城每天有十几个人因此而丧生,还有上百人感染,江城已经成为一座恐怖之城。
贺成看到后吓了一跳,他的叔叔就在江城公安局工作,前几天打来电话,也说江城正在闹流感,他自己还得上了。贺成已经好几天没有叔叔的消息了。于是,他马上给叔叔打电话,可是怎么也打不通,他更担心了。
晚上,贺成终于和叔叔联系上了,得知叔叔的病已经痊愈了,他放下了心。叔叔问他为什么那么紧张,他把网上看到的传闻说了。
叔叔说,你说的那个叫“恐怖之城”的人,今天下午已经被我们抓住了。他是个四处散布谣言的人。江城确实是在闹流感,可是没有他说的那么厉害,还没有人因病而死。本来现在江城的气氛就很紧张,这个人的谣言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不安定。他先是在手机短信里造谣,让很多人提心吊胆。后来又在互联网上胡说,让不少不明真相的外地人都不敢到江城来了,一些投资项目都因此被耽搁。
贺成说:“他为什么这么做?”
叔叔说:“据他交代,这是一场恶作剧。看着周围的人惶恐的样子,他却躲在背地里偷着乐。”
贺成说:“真可气,他是不是要受到惩罚呢?”
叔叔说:“那当然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人说:在互联网上随便说什么都没关系,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