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的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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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两年之后的招认与审判

三菱汽车公司承认轮毂品质存在问题,是在人身事故发生的两年之后。

2004年1月末,警方在对三菱汽车公司的第二次搜查中,收缴到了一份重要资料,那是关于客车轮毂品质问题的数据。2002年1月轮毂断裂人身事故发生后,三菱汽车公司一直否认客车轮毂也存在同样问题。

然而,就在警方搜查后不久的2月上旬的一天,三菱卡车公司的人来到了国土交通省,提出要对客车轮毂也实行像卡车一样的免费检修、更换。至于为什么现在要进行免费更换,三菱卡车公司的理由是:“我们新引进了‘戴姆勒·克莱斯勒’的技术标准”、“现在的轮毂虽然没有问题,但使用时间久了,可能老化,会出现损伤。我们为了保证用户的安全,想实施免费更换。”

国土交通省的官员们没有当场对三菱卡车公司主动更换申请作出答复。而收缴到了客车轮毂存在缺陷的资料的警方,则对三菱卡车公司的举动一针见血地作出了判断:因为资料被收缴,三菱卡车公司害怕问题闹大,想在国土交通省督促召回之前主动提出更换,来回避费用更大的召回。

尽管三菱卡车公司又数次陈述更换请求,但国土交通省一直不开口应允。3月5日,国土交通省看了警方传来的三菱汽车公司测试部门关于客车轮毂强度不足的资料,就更加怀疑三菱卡车公司因老化需要更换的说法了。3月8日,国土交通省对当时三菱卡车公司董事长宇佐美隆进行传讯,而宇佐美隆仍然坚持原来的说法。这让国土交通省更加认为三菱是在想逃避召回,于是明确拒绝了三菱的更换请求。

三菱卡车公司毕竟心虚,过了两天,即3月10日就向国土交通省报告,承认轮毂结构存在问题,称要对存在轮毂缺陷的卡车及客车实施召回。

国土交通省在2004年3月11日为此发出公告,指出“事故发生后,三菱汽车公司认为只要恰当地使用车辆,进行恰当的检修维护,轮毂的异常磨损和破损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鉴于发生了多起轮毂破损引起的轮胎脱落现象,该公司公开宣布要实施大型车轮毂的自主检查及免费更换。现在,该公司又表示要依据《道路运送车辆法》实施召回,采取对策。”这短短的一段文字,记录下了三菱汽车公司的前后不同的两种态度,为日后追究责任留下了伏笔。

3月24日,三菱卡车公司正式向国土交通省提出了对1983年7月11日至2003年2月3日生产的217201辆卡车、大挂车及客车实施召回的申请,称召回原因是“因前轮轮毂强度不足,在行驶中反复进行高速旋转,轮毂凸缘的连接部分会发生裂缝。并且,加上维护状况、装载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会使这种裂缝的出现提前。因此,在这样状况下的继续使用,裂缝会增大。最严重的场合,这个部分会断裂,有车轮脱落的危险”。在召回申报中,三菱卡车公司承认,由于该零件的缺陷已引发索赔事件57起,事故52起,其中人身事故2起,物品损坏事故50起。

三菱卡车公司终于承认产品有问题,要进行免费的检修了。然而,自1992年6月第一次轮毂断裂、轮胎脱落的发生,已经过去了12年的时光。而且,如果没有2002年1月的人身事故,三菱卡车公司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承认责任就难以估计了。在这期间,21万余辆有着安全隐患的车辆仍在公路上行驶着……

连三菱卡车公司自己也觉得从人身事故发生到承认责任、实施召回的时间太长了,宣布要成立由外部专家参加的调查组织,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查,要对有责任的人进行处分。

在3月24日宣布实施召回轮毂缺陷车辆的记者招待会上,三菱卡车公司的总经理威弗瑞特·波特表示向受害者“谢罪”。

当记者追问道为什么至今为止把事故原因说成是“维护不良”时,威弗瑞特·波特总经理回答道:“我们与2003年以前的事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要我说以前的事,那就只能是猜测,所以我不能回答!”

威弗瑞特·波特总经理是自2003年1月三菱汽车公司的卡车、客车部门分离后、由出资67%的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派来担任总经理的,他当然不清楚以前的事情。然而,既然当上了总经理,就不能不对过去的事情负责。低头谢罪,这确实有些让他受委屈了。当然,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也不会白吃这个亏。关于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如何与三菱汽车公司算账,将在之后叙说。

3月25日,威弗瑞特·波特总经理来到三菱卡车脱落轮胎的牺牲者墓前,献上了鲜花,对死者的母亲以公司名义向其深刻道歉,并郑重表示:“要吸取这一夺去崇高生命的事故的教训,绝不让这种事情再次发生!”

国土交通省在5月6日宣布了对三菱汽车公司在轮毂问题上作假的处理公告,公告中说:“三菱汽车公司在2002年1月大挂车的轮胎脱落死伤事故后的同年2月1日,向国土交通省做了关于大型车轮胎脱落多次发生原因的虚假报告,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的惩处规定,今天向神奈川县警察署告发三菱汽车公司及时任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宇佐美隆等4人。”并且,国土交通省还向三菱汽车公司和三菱卡车公司下达了警告书,指令尽快地、彻底地进行组织及业务体制的改革,按法律规定做好召回业务。

与国土交通省宣布公告的同时,警方以违反《道路运送车辆法》(虚假报告规定)的嫌疑逮捕了三菱卡车公司原董事长宇佐美隆、常务董事花轮亮男等5人,同时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的嫌疑逮捕了原市场品质部长村川洋、原市场品质部科长三木广俊2人。

前面已经提到,常务董事花轮亮男指示技术人员隐瞒、改写轮毂品质的调查结论,向国土交通省提交虚假报告,甚至在更换轮毂费用上讨价还价,是三菱汽车公司隐瞒轮毂缺陷的前线指挥官,而其幕后人则是时任三菱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后任三菱卡车公司董事长的宇佐美隆。

宇佐美隆在4月16日,辞去了董事长职务,并且表示不领取退职慰劳金。选择这个时间提出辞职,是因为当时警方已开始对企业高层进行调查。在此之前,原三菱汽车公司的常务理事、三菱卡车公司的几个现任董事已被警方传去询问,多种迹象表明,对董事长宇佐美隆的传唤已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宇佐美隆1963年从日本庆应大学工学部毕业后,就进入三菱重工业公司工作。1970年他转到从三菱重工业公司分离出来的三菱汽车公司,以后一直在卡车、客车部门。可能也因为他的伯父是三菱银行总裁,后又成为第21届日本银行总裁,他被另眼相看,曾有“王子”之美称。他的同事们说:“他虽然是工科出身,但在经营、管理方面很有才能”。宇佐美隆于1995年升任董事,1998年又任为常务董事,开始掌管大型车部门。2003年,三菱卡车公司分离成独立企业时,他是第一任董事长。在宇佐美隆引咎辞职的信息发布会上,接替董事长职位的堀道夫评价宇佐美隆“是我们公司的支柱,为公司的发展竭尽了全力”。

然而,对宇佐美隆的所作所为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他把“那些敢于明确提出意见的人、对自己形成威胁的人都从总部扫地出门,发配到了销售店、子公司等。在他的周围,留下的都是溜须拍马之辈。所以,没有人能劝阻他的那些不择手段维护企业利益的行为”。

警方逮捕了前任董事长,对现任董事长也没有放过。就在当天,警方就传讯了现任董事长堀道夫。

给市场品质部长村川洋、市场品质部科长三木广俊两人定下的“业务过失致死伤”的嫌疑,是因为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销售车辆的品质。警方发现,他们已经知道轮毂断裂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但当1999年9月发生高速公路客车轮毂断裂事故后,他们却向当时的运输省报告说“这不是常有的事故,没有统一处理的必要”。由于他们没有采取任何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才引发了2002年1月的人身事故。

而这个市场品质部长村川洋还因藏匿品质投诉信息案、“帕杰罗”越野车缺陷案,被警方指控为涉嫌虚假报告和业务过失导致死伤。

5月27日,三菱卡车公司董事长宇佐美隆、三菱汽车公司常务董事花轮亮男、执行董事越川忠和作为法人的三菱汽车公司,被横滨区检察厅以作虚假报告、违反《道路运送车辆法》的罪名,起诉到了横滨简易法院。同一天,横滨地方检察厅以业务过失致死罪把三菱卡车汽车公司市场品质部长村川洋、三菱卡车汽车公司市场品质部科长三木广俊告上了横滨地方法院。

9月1日,横滨简易法院三菱卡车轮毂事件的第一次公开审判开始。所谓的简易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一部分,专门审理民事案件中赔偿金额140万日元以下的案子、刑事案件中的罚款以下的处分及偷盗、贪污等轻罪案子。简易法院对这些案子有一审判决权。

检察厅的讼词指控说,2002年1月30日三菱汽车公司人员到国土交通省报告轮毂的检查结果,国土交通省的官员发现轮毂更换率为16.2%,指出这个比率已经很高,督促他们申报召回。但宇佐美隆却指示部下不要申报召回。2002年2月1日上午10时,在宇佐美隆的办公室里,召开了为对付国土交通省而设立的所谓的“对策会议”,花轮亮男等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宇佐美隆作了避开召回的指示,与会者们商量了对策,编制了有虚假内容的材料,并于当天把这份材料交给了国土交通省。

第一次庭审的辩论焦点,是三菱汽车公司2002年2月1日提交报告的性质。检察方认为,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要求三菱汽车公司对轮毂问题作出说明,而三菱汽车公司竟然在没有任何技术根据的情况下,将轮毂断裂的原因归结为用户“维护不善及超载”,作了内容虚假的报告,因此要求判处3名被告及三菱汽车公司各罚款20万日元。

在检察方念讼词时,宇佐美隆一直低着头,闭着眼。

当法官讯问被告是否承认被控罪行时,宇佐美隆首先发言了。他低着头,弯着腰,谦恭地表示对因轮毂断裂造成的人身事故“真诚地致歉”。

紧接着他话题一转,用强硬的口气表示了对检察厅起诉的不服,说“希望能通过法庭把真相搞清楚”。宇佐美隆强调说,政府监管部门从来没有要求上报有关轮毂的情况。因此,对他违反《道路运送车辆法》的控诉根本不能成立。再者,向国土交通省提交的材料没有作假。因为对于轮毂的强度,他自己从来没有怀疑过,也就不存在说假话。最后,还声称对轮毂磨损状况也未作隐瞒。

被告方律师在发言中对检察厅的起诉事实一一作了反驳,指出三菱汽车公司是在2002年3月才发现致使轮毂断裂的原因不光是维护不善。而且在2月时,对断裂原因还并没有全面掌握,所以报告内容也就不是有意编造的。辩护律师还说:“警方和检察厅的调查、起诉内容对事实作了错误的认识,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成立的要素。起诉内容简直就是空中楼阁!”

另外,花轮亮男、执行董事越川忠两被告和三菱汽车公司也都否认检察方的指控。

第一次庭审就这样结束了。

那之后的两年三个月间又进行了41次庭审。2006年12月13日,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宇佐美隆等3名被告无罪,驳回了检察方处以罚款刑的要求。

法院的宣判仅只是对被告是否作了虚假报告一事作出了裁定。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有两点。

一是宇佐美隆等3名被告是否知道报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检察方认为3名被告是有意作假,而被告对此指控,坚决否认,辩护律师甚至说“他们在轮毂方面是门外汉,认为12万件产品中出现了7件仅是例外”,所以不存在“有意作假”的事实。

二是国土交通省是否按照法律程序正式向三菱公司发出了报告产品缺陷的要求。检察方称,2000年1月30日,国土交通省召回对策室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三菱汽车公司,要求提出有关轮毂事故的材料,这应看做是监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正式通知。但被告律师认为,如果要求企业提出正式报告,国土交通省就应该向企业发出由大臣签名的书面通知,而仅是工作人员的“口头通知”,那就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指导”级别的“任意调查”,这就没有强制性,企业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而检察方主张“口头通知是惯例”,企业对此应该服从,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结果,法官认为被告辩护律师在以上两点上的主张有理,特别是对于第二点,法官称“要求企业提交报告应该由国土交通省大臣发出指令,但不能确认国土交通省大臣发出指令的事实,以及工作人员根据国土交通省大臣指示而通知企业的事实”。因此,检察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不过,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对三菱汽车公司隐瞒产品缺陷的事实做了确认,称“三菱汽车公司对国土交通省隐瞒了9个关于轮毂磨损程度的数据,并且不能提出轮毂断裂是由于维护不慎、使用过度的数据”。

关于轮毂事件的审判就这样结束了。对如此“出乎意料”的判决结果,检察方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因为产品事故,企业2名部长级干部和3名经营高层先后被逮捕、起诉,这在日本尚是头遭。警方人士认为“如果不追究三菱汽车公司高层在隐瞒产品缺陷上的责任,那社会正义就无法实现”。所以才有了空前的大举动。但他们的初衷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

然而,尽管法官认为“虚假报告”的事实不存在,但三菱卡车的轮胎脱落致死人命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连三菱汽车公司自己也都承认,并且还受到了行政处分。这次的判决,显示出了法院或者说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在对待三菱汽车公司轮毂缺陷一事的态度上,与监管部门、警方、检察方以及社会舆论有着极大的不同。

国土交通省听到败诉的消息,显得很无奈,说:“政府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承认,十分遗憾。至于今后的对策,我们将在研究判决内容之后,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再做决定。”从整个程序上看,首先是国土交通省向警方告发,之后是警方搜查、检察方起诉,连“虚假报告”的罪名,也是国土交通省最先想出的,但法院却对这些政府部门的“智慧”与“辛苦”给予了彻底的否定,而且否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不存在国土交通省要求正式提交报告的事实”,那当然也就无所谓“虚假报告”了。国土交通省抱怨道:“法官太不了解我们的工作了!”国土交通省每年收集到的故障信息,光来自汽车用户方面的就达5000件,再加上高速公路公司及警方提供的信息,数量十分庞大。对这些信息,都要向企业一一核对,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召回。核对,基本上都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的。而法院的判决说应该使用大臣签署的书面通知向企业核实,国土交通省的官员对此反击说:“如果每次都要最高长官签署,那日常业务就无法进行了!”

这个判决使3名被告扬眉吐气,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痛斥警方和检察方。会上律师宣读了3人的声明,称警察、检察当局根本就没有对是否构成犯罪做认真的研究,就非法地实施了拘捕,并使他们遭受了长达两年之久的审判的折磨,声明“对正确执行法律的法院表示敬意”。“强烈要求给我们带来痛苦的警察、检察当局作出深刻的反省。”

这个判决,对受害者家属们来说,无疑于是旧伤口上又添新伤痕。卡车轮胎脱落遇害者的母亲那天也到了法庭,当听到这个判决时,她“感觉头脑中一片空白”,怀疑自己是否听错了。她是捧着女儿的遗像去法庭的,本想让女儿也听听对祸首们的宣判,但结果却是如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位母亲还尖锐地指出:“法官这样的判决,正说明国土交通省的工作太不像话!”确实,如果国土交通省像法官所说的那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拿出有最高长官签署的提交报告通知,说不定判决结果就会是另外一个样子。

对于这个判决,检察方最终决定上诉。

2008年7月15日,在东京高级法院举行了第二审,这次竟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宣判三菱汽车公司的3名被告有罪,判处各罚款20万日元。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官僵硬地解释了关于“要求企业提交报告应该由国土交通省大臣发出指令”的规定,不符合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人员对企业的要求,完全可以看做是大臣的指令。因此,3名被告犯有“虚假报告”罪。

被告们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服,称“推翻一审对法规的非常恰当的解释,令人遗憾。我们要上诉,相信这个结论肯定很快就会被改正过来”。

该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