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的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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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股东代表诉讼

从法律角度来说,上市企业的所有者是股东。三菱汽车公司隐瞒产品缺陷信息的丑闻,败坏了企业信用,给企业带来了损失,这当然也给股东带来了损失。但股东又无权直接去管理企业、惩处玩忽职守的经营干部。于是,《商法》便为股东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让股东们行使权利。

2001年3月12日,一名股东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三菱汽车公司经营高层的11人,向公司赔偿由他们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额是11亿7700万日元。

日本法律规定,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而董事长及总经理等经营高层是雇员。所以如果所有者认为雇员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按照《商法》第267条的规定,股东有资格对经营者提出诉讼,这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以股东身份控告三菱汽车公司总经理河添克彦等11名董事的,是一个叫四谷勋的63岁的男子。5年前他看到了关于三菱汽车公司开发新型发动机的新闻报道之后,购买了2000股三菱汽车股票。他的讼词中称三菱汽车公司1999年接受运输省检查时,隐藏了本应该提交出来的故障信息的资料,而这些材料实际上被隐瞒了约30年。隐瞒产品缺陷的行为使公司的信用扫地,不仅购买三菱产品的消费者大量减少,连运输省也决定不再采购该公司产品了,这些导致公司的销售额大减,损失额估计有150亿日元。总经理河添克彦、副总经理远山智、村田有造等11名董事实质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他们的赔偿能力,要求每人向公司赔偿1亿日元,共11亿日元,再加上律师费用7700万日元,赔偿金额共11亿7700万日元。

这起案子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达成了和解。在“和解条款”中,被告11人承认有向三菱汽车公司支付和解金共1亿8千万日元的义务。这跟诉讼要求的11亿7700万日元相差甚远,但既然是和解,就要双方都让步。原告在金额上的让步,换来了11名被告承认了在经营管理上的责任。

“和解条款”规定,被告在2004年1月31日之前将和解金支付给三菱汽车公司。而这笔钱被定为“守法基金”,由三菱汽车公司委任专人管理,单独结算。三菱汽车公司要以此为契机,端正守法态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安全。基金被规定用于以下支出项目:

(1)建立外部专家举报制度的费用。

(2)为三菱汽车公司“企业伦理委员会”聘任举报制度专家的费用。

(3)为研究、建立遵守法律体制而聘请外部咨询师的费用。

(4)步行者安全对策及资源回收等环境对策的研发费用。

(5)守法手册制作费用。

(6)守法教育费用。

(7)三菱汽车公司认为在严守法律、提高安全性能、环境对策方面需要支出的其他费用。

“和解条款”还规定,三菱汽车公司要牢记这次“守法基金”的设立经过和宗旨,继续为完善守法措施努力。关于外部专家举报制度的设置状况,三菱汽车公司要在公司主页上公布。三菱公司承认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守法基金”的运营状况有权询问。

三菱汽车公司对于以上的和解协议,还是执行了的。在该公司的主页上,就可看到守法基金的使用状况,如2004年4月,开始了名叫“救助热线”的制度,由外部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此项在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的支出为1928万日元。

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对企业经营高层的舆论谴责意义,远远超过其要求赔偿本身。因为,股东与经营高层基本上是没有对话途径的。即使形式上有一个股东大会,每年才开一次,也就是两三个小时。而且通常都是按企业定好的程序进行,走一下过场,股东要想在股东大会上质问企业干部,是很难做到的。而诉讼毕竟可以给想说话的股东一个机会和场所,公开地把对企业经营中的质问、看法讲出来,被告也必须回答。而这个场所对企业经营高层就不是那么惬意了。也许三菱汽车公司的11名被告董事就是出于这个心理,宁肯掏点钱,也不愿在法庭被问来问去。对于原告来说,虽说被告的董事们只是很笼统地承认了经营责任,但通过这个公开的机会,把三菱汽车公司的非法行为系统地揭露了出来,不仅对三菱汽车公司今后的守法经营是个促进,对其他企业也是个很好的教育。

然而,股东代表诉讼也是挺麻烦的事,需要花费资金、时间和精力,个人做起来挺困难。而这次四谷勋提起诉讼,形式上是个人提起诉讼,但实际上是由一个“股东监查员”组织来运作的。

“股东监查员”这个组织成立于1996年1月24日。该组织称其目的有5点:站在股东及市民的立场对企业进行监督、调查,表彰企业的健康活动,声讨违法行为;为了使企业经营具有透明性,利于检查违法行为,要求必要程度的信息公开;发现企业有违法现象或不健康行为时,在股东的帮助下追究董事等公司干部的责任;举办讲演会、出版书籍;倡议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提高股东在企业内的地位。

这个组织称自己是“市民运动型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非营利的志愿者组织”。它在1996年成立时,作为“有限公司”去做了企业法人登记。据称,之所以这样登记,是为了“让股东登录以及财务管理等活动的责任主体明确起来”。2003年6月,“股东监查员”被所在地的大阪府认定为“NPO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这个组织在会员资格中专门设定了“股东登录会员”,就是希望持有股票的人把股票名称、数额告诉该组织,允诺愿成为名义上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人,就可成为会员,不需要缴纳会费。据该组织公布,在1996年2月28日召开成立大会时,登录会员持有的股票就已涉及100余家企业。如果有需要,他们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对这些企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该组织明确声明,以股东的资格去威胁企业的人、抓住丑闻勒索企业的人、暴力团的人等,即使是股东,也不接受其成为会员。

除了股东登录会员之外,还有“会员”、“准会员”。会员大都是律师、会计师、司法文书士、大学教员等专业人士,准会员是一般市民。会员年会费为5000日元,准会员是2000日元。会员被要求作为志愿者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准会员也要作为支援者参加活动。可见,会员不仅要缴会费,还要参加活动,并且没有报酬。

“股东监查员”的经费来源是会费、捐赠和销售一些有关企业财务、法律等的书籍。它的理事长是关西大学的一名教授,该组织的活动中没有什么可以赢利的。会员们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的赔偿,也是给企业的赔偿,即使胜诉了,尽管他们是股东,但也不能直接获得任何利益。这使这样的组织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显得有些超脱,与那些以股东身份、为获利而找企业麻烦的个人及团体有了区别。

“股东监查员”使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手段来监督、纠正企业的不法行为,是有其时代背景的。

日本是1950年在《商法》中引进了“个人股东代替企业向违反法定义务的董事要求赔偿”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但是,当时规定诉讼手续费按要求赔偿金额计算,有时甚至高达几亿日元。所以这个制度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金融证券企业中曝出了不少经营干部们的违法行为。当时,日本与美国之间正在进行着经济贸易结构的谈判,美国在谈判中要求日本强化对股份公司的社会监查,其中包括股东对企业的权利问题。日本听取了这个意见,于1993年对《商法》作了修改,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手续费一律为8200日元。这个金额数在日本是很低的,也就是相当于去酒馆里小饮一次的费用。所以,自那以后,股东代表诉讼案数量突飞猛进,股东胜诉的案例也屡屡出现。如“哈扎麻公司”董事向地方政府首脑行贿案(1994年12月);“关西电力”、“大阪煤气”、“大林组”3家公司向大阪知事候选人提供政治捐款案(1995年7月)等。

除了上面说的要求11名董事赔偿经营损失案之外,“股东监查员”还提起了另一个有关三菱汽车公司的诉讼。不过这次控告的对象,不是三菱汽车公司,而是三菱汽车公司的大股东——三菱重工业公司。2004年5月26日,一份以三菱重工业公司股东名义的诉状,提交到了东京地方法院民事部,要求对三菱重工业公司总经理佃和夫发出命令,停止对三菱汽车公司的资本援助。诉状中称,三菱汽车公司没有认真地采取有效措施,隐瞒产品缺陷的现象再次发生。而三菱重工业公司还要向三菱汽车公司出资400亿日元,帮助该公司重建。这会给三菱重工业公司带来损失,违反了企业董事的注意义务。

而这次,“股东监查员”输了。东京地方法院2004年6月23日驳回了“股东监查员”的请求。判词中说:“为了防止三菱汽车公司破产,有必要进行紧急援助。不能说三菱重工业公司的援助决定是不合理的。”判词还说,三菱重工业公司慎重分析了支援与不支援两种情况的得失后,才作出了决定,所以三菱重工业公司的董事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股东监查员”败诉了,但该组织发出了不服的声明,对法院判决中的两点进行了批判,对其中一点表示肯定。

首先,法官误解(或者说曲解)了股东方面主张的“在尚未彻底查明三菱汽车公司藏匿故障信息时决定出资,违背了企业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却用“对事件的调查、分析义务”来替代,使这个问题变成了三菱重工业公司董事的经营决策层次的问题。法官的这个决定将来肯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其次,该出资决定没有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仅仅考虑该公司经营决策的合理性。

声明指出,三菱重工业公司必须监督三菱汽车公司,采取行动,恢复该公司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如果三菱汽车公司的重建计划不成功,该组织就再次对三菱重工业公司的董事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