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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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教师的权利(1)

一、教育教学权

案例乡村教师是块砖吗?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报道过这样一桩事情:河南省鄢陵县某镇政府为发展自身经济,强行从农民手中租来4000亩责任田,盲目建设种烟基地,结果种上烟的2000亩赔了本,剩下的2000亩撂了荒,老实巴交的农民不愿再吃这种苦头,拒绝种烟,并且每每提及种烟之事无不痛心疾首。但在这种情况下,该镇政府仍不吸取教训,一定要让这“支柱产业”起死回生,奇迹出现。遂将这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交给了万能的老师,要求每人联系10亩种烟指标,完不成下岗,超额奖励。无奈之余,教师们走村串户,找亲戚靠朋友,四处托熟人,找关系,不惜请客送礼,千方百计动员村民,响应镇政府号召,违心地一遍遍宣传种烟的种种好处。有位年迈但尚未退休的老教师,由于身体条件问题,无法骑车,只好步行“走过一村又一庄”。为了集中“攻关”,该镇中学还特地放假三天。即使如此,仍有大部分教师不能完成任务。迫不得已,教师们扔掉斯文,采取了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措施,把任务又下派给学生,让孩子们去动员自己的家人和亲戚种烟,还让学生写下保证书,何时拿来村委会开的某某户已同意种烟多少亩的证明,才算交卷。去年,由于教师没完成任务,年底镇里就扣发教师每人1000元工资,说是补贴给种烟赔本的农民,但面对记者的摄像机镜头,烟农和村委会都说从没见过镇政府的一分钱补贴。此项措施并未给那4000亩“特色种植”创造效益,但盲目而霸道的镇政府仍不罢休,今年,又给教师下达了每人联系10亩种烟任务的指标。

其实,上述事情早已是司空见惯,甚至是在今天仍然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乡村两级中小学中,这种乡镇政府将教师随意调来遣去的事更比比皆是,比如:安徽某乡为应付“普九”验收达标,命令教师四处抓“丁”,把正在地里干活的文盲和已毕业的青少年招到学校充当初中生;四川某乡在2003年初,让教师坐上卡车与乡干部、派出所执法人员一起,对欠交提留款的农民进行声势浩大的“严打”,甚至某地乡政府搬迁也不忘让教师献爱心。因此在乡村两级中小学教师中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教师是块唐僧肉,乡里永远吃不够”,“乡村教师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教师是颗螺丝钉,拧到哪里哪里中,谁要敢说我不中,给你一个倒栽葱”,“乡村教师,万能机器,一声令下,上天入地”等等。这些事例已充分证明,教师已成了许多乡政府的“御用工具”。

法律分析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根据《教师法》第7条第1项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按照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和学生的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正确合理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方面进行改革、实施和完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神圣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也不能无故干扰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解聘教师,不构成侵犯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上述案例中,教师虽然没有被依法解聘的情形,但镇政府领导却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让教师去抓与职业无关的种烟工作,而不惜放弃本职工作,严重侵犯了教师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干扰了教师的正常教学,给原有的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策研究

1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拥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作为教师,应该尽心做好本职工作,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及时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神圣的权利,它只受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的约束,其他机构不能无故地干涉甚至侵犯教师的正常教学。即使是政府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干涉,否则,将构成侵权或违法。

3.当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受到侵害时,作为教师,为了维护自身和学生的利益,应该学会运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主持正义,拒绝那些非正义的行为,而不是忍气吞声,甚至是助纣为虐。

二、管理学生权

案例教师有无自由组织教学的权利

当前,中学语文教材内容乏味枯燥,陈旧落后。加之现今教育体制下,教师搞“一言堂”,课堂之上,滔滔不绝地讲,完全垄断了整个课堂教学,剥夺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湖北省某中学语文教师李某认识到了这种教学方式的严重弊端,于是大胆着手进行了“扩大读写,增强感悟”的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主张学生为了真正求知,阅读可不局限于所学教材,从而让学生更多地自主求知,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但由于新的改革刚刚起步,尚欠成熟,学生一开始不太适应,所以在全县一次统考中,学生成绩落后于其他班。为此,该校教导主任对李某的教学方法提出质疑,认为李某在语文课上让学生读小说,实际上是一种对工作极不负责的态度,并要求李某立即纠正这种教学方法,否则将停止其上课的权利。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教师有独立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自由组织教学的权利,领导无权干涉。

法律分析

在目前教学活动中,如案例中所说的问题在学校教学活动中也实际存在,即教师是否具有独立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自由组织教学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第7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通过细心的观察、精心的测试等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所以既然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管理学生的权利,关于指导的具体教学方法,在符合学生利益的情况下,教师有权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行使这项权利。

当然,在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教师自由组织教学,所选择和运用的教学方法必须是符合教学原则和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改革,必须贯穿了以教为主导,以学为主体的指导思想,不能违背教学规律。该案例中,教师李某针对目前语文教学中存在的弊端,采用了扩大学生阅读,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的教学方法是符合教学规律的。该校教导主任不能简单地以一次考试成绩的好坏而下结论,直接干涉李某的教学,相反应该对李某的改革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当然,如果教学方法的改革幅度比较大,教学效果一时难以确定,最好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

对策研究

1.教师管理指导学生时应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主观片面。

2.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又表现的相当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独到眼光和敏锐的洞察力,对学生作客观全面的评价。

3.教师管理指导学生的方法必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同时,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得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

三、科学研究权

案例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

下面是原湖南省株洲市某中学教师尹某《入学教育课》教案中的部分内容。

读书干什么,考大学干什么,总之,你为了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我要明确地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了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

法律分析

根据《教师法》第7条第2项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因此,教师有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和权利。那么,对于教师所特有的这一项权利,应该如何理解呢?相关法律解释指出,教师的科学研究权是指教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进行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活动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教师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根据自己的意愿肆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学生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叶圣陶曾说过:“教师应当为学生的一生着想,要想想学生将来一辈子做人,想想做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思想品德”。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他们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逐步形成、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能否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往往会对其生活和学习,乃至他们一辈子的人生道路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从事教育事业要求必须有高度责任感。作为教师,教书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所以更应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严格履行作为道德标准的维护者和促进者的职责。该案例中的教师尹某的行为确实有失偏颇,他非但不帮助青少年学生明辨是非,分清真假、善恶、美丑,反而借“言传身教”之便,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糟粕思想,明显背离了教书育人职业的根本宗旨,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给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对策研究

中小学阶段,是青少年学生储备基础知识,形成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时期。因此,在这一时期,一般来说,不提倡教师把学术问题带到课堂中,也不宜在课堂上讲授没有定论的学术性问题。至于掺杂个人情绪的错误言论,则不属于学术自由的问题。但作为教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禁在教学中散布对党和国家政策不满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言论。

四、民主管理权

案例打击报复教师案

安徽省某小学为私欲敛财,对学生巧立名目,乱收学费,造成学生和家长怨声载道,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为此,该校教师吴某向有关部门如实举报了学校存在的问题。没想到该学校校长章某某一气之下,停止吴某上课,并且四处造谣污蔑,说吴某是神经病,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法律分析

据《教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的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