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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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民事法律篇(4)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即使是父母因某种客观原因,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虽然银某的女儿是在外婆家长大,但并非被收养。因此,其女儿仍有义务赡养其生父银某。

操练

列举3个你自己身边发生的子女对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好的典型,并号召大家以其为榜样,向他们学习。

二十、“常青”与“长青”之争——谈谈商标

A县饮料厂生产的“常青”牌(未注册商标)果茶,经济效益较好。B市饮料厂与B市商场签订合同,由B市饮料厂供给商场“长青”牌果茶,并在果茶瓶贴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和地址,但“长青”牌果茶购买者较少。该商场与B市饮料厂交涉时提出:商场购买的是“常青”牌果茶,不是“长青”牌,B市饮料厂假冒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原合同应认定无效,要求退货还款。

试问B市饮料厂使用“长青”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否则不享有专用权。“常青”商标是未注册商标,B市饮料厂可以使用与其声音相同的“长青”为商标,可以以“长青”商标出售果茶,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此B市饮料厂使用“长青”牌商标并未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所谓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结合构成,用以区别同类商品的标记。但依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有关商标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第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第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练

案例分析:

某电线电缆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导电”牌商标。工商行政部门是否应予受理,为什么?

二十一、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谈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小学四年级学生王力,因殴打班上同学张明致伤,张明家长为此共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力的家长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唤,王力的家长均拒不到庭,为此,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力的家长适用拘传。

评析

作为小学生,不但没做到和同学团结友爱,还殴打班上同学致伤,这显然是不对的。其家长平时对孩子就管教不严,已经属于没有完全尽到做父母的义务,应该为舆论所指责;在孩子殴人致伤后,又拒不到庭接受审理,显属违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本案法院对王力的家长适用拘传措施是恰当的,也应该的。

所谓拘传,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案中,王力的家长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拘传的三个条件。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除了拘传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它四种强制措施。即①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返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给予批准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并不得再犯的措施。②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程序的行为人,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③罚款,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强制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④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操练

案例分析:

某报社记者郭某,在旁听一起房屋纠纷的庭审时,大声喧哗,起哄,致使庭审无法进行。问法庭应对郭某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二十二、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谈民事诉讼的执行措施

小赵5年前租住陶某私房3间,租赁合同期满后,陶某想把这3间房给儿子结婚用,多次与小赵交涉要他履行合同迁出房屋,但小赵执意不肯,要求续签合同,陶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陶某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陶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未就房屋续租达成协议,故小赵应履行原合同,从陶某的房屋中迁出去,判决书下达后,小赵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强制小赵迁出房屋。

评析

用中国的一句古话概括案件中小赵的行为,“请神容易送神难”,类似小赵租住他人房屋合同期满后拒不迁出的事例,现实生活中也确实不少,但我们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神”还是要被送走的,因为,法律面前,人神平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执行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执行措施主要包括:①查询、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存款,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必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④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但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⑧办理财产证明转移手续,在执行中需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⑨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⑩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操练

学习与思考:

曹某与马某均系里屯村农民,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他们俩承包的责任田上下相邻,由于天久旱不雨,马某的责任田急须灌溉,但水必须从曹某的责任田里过。曹某认为,自己田里的肥水不能外流,于是执意不肯放水。两人几经交涉未果。马某便来到乡人民法庭告状。乡法庭受理此案后,判令曹某放水,曹某拒不执行。请问乡法庭应对曹某采取何种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