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法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所以,作为学生,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师亦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扣押、没收等。如果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学生有权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
一、损坏学生财物
案例教师割破学生篮球案
某高中一年级学生钱某爱好篮球,自己省吃俭用买了一个篮球。有一天下午课外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直至晚上7:00。结果晚自习课迟到了半个小时,被班主任王某碰见。王某平日对钱某不遵守纪律,不好好学习就有意见,现在看到了钱某晚自习迟到,抱着篮球大汗淋淋回到教室,十分生气,遂把篮球抢过来,用刀子将篮球割破。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篮球是文化娱乐用品,属于学生钱某个人的合法财产。教师王某将球割破,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侵权行为。
对策研究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违反纪律、不认真的学习的学生,教师应耐心帮助、从思想上教育,从观念上疏通,而不能用损坏学生财物代替正常教育,这种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害。
二、乱罚款
案例学校和教师有权罚款吗
1.2004年3月18日上午,4名年龄均在15岁左右的湖南省郴州市某学校学生溜到铁五局一线公司郴州市槐树下基地玩耍,见一排空房内有短钢筋,就产生可以卖钱的念头,当即合力踹开两房门入室盗得51根1.5米长的钢筋,正准备搬走时,被车站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当民警问及他们盗窃原因时,回答出人意料:只因昨天这4名学生上课时讲话,班主任竟“处以”每人4元至14元不等的“治安罚款”,使得这些学生既不敢向家长要又苦于无策,只得当一回梁上君子补交“罚款”。
2.2005年10月,河北省鸡泽县某村小学为“鼓励”学生好好学习,制定了考分与金钱挂钩的“激励”措施:以及格为界,少考一分罚一分钱。该小学五年级学生郭某在班里举行单元测试时因未交上次罚款被取消考试资格,回家服农药自杀。
法律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行政处罚形式。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罚款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而教师根本就不具备罚款主体资格。
第二,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得设定罚款。《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罚款只有在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且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罚款时才可以做出。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来没有对违反纪律或成绩差的学生进行罚款这一处罚措施。而学校或班级私自规定的有关罚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本身与法律相抵触,因此也是无效的。
第三,罚款的收缴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上缴国库。并且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尽管使用罚款单据,但不是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而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罚款根本无程序可言。
依据上述分析,案例1中班主任老师对上课说话的学生进行罚款,案例2中对考试不合格的学生进行罚款,都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对策研究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教师应进行恰当的批评教育,或用自身的言传身教使其从思想上有全新的认识,但以罚代教却是不正确的做法,已构成违法行为。对学生损害学校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按损坏程度照价进行赔偿,也不能私自进行罚款。
三、乱摊派
案例不买学校的刨冰,挨骂忧出精神病
2004年上半年广西省南宁市某小学,曾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利用每天课间向学生摊销“刨冰”(一种饮料)。据一位老师反映,学校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批发回来,然后转手以每块0.5元的价格卖给学生,从中牟利。该校五年级学生小盛所在班级用盆端回来,分发到各小组名下,由小组长在老师授意下向学生摊派。买得多的,班主任高某就经常表扬,而买得少的,就要常常遭到点名批评。
一位学生家长实在气不过,向学校所属的地区教育局写了一封匿名信揭发此事。这封信很快转到了学校。一次班会上,高老师扬言:“那封信我看到了,一看就是盛某他妈的笔迹。这信肯定是他妈写的!同学们说是不是!”同学们齐声说:“是!”高接着说:“盛某他妈不是人!不买刨冰就是不响应学校号召,就是反社会主义,就是反革命!盛某你就是反革命的孩子,以你为首发展壮大!不买刨冰就开除你学籍!学校已经开除盛某的学籍,盛某你滚出去!滚!”
小盛精神受到了强烈刺激。下课后,同学们围住小盛开始取笑:“盛某你妈不是东西,你是反革命!”盛某当时气倒在地。据盛母说,此后小盛在班里经常遭到老师谩骂。盛母发现小盛开始变得忧郁、神情恍惚。2004年11月6日小盛被医院诊断为少儿精神分裂症。而在他父亲、母亲家族上溯几代人中,从未有过此病例。
法律分析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因此,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乱摊派、推销商品。《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指出:“严禁学校向学生推销各类商品。《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期间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不提倡教师个人从事第二职业,严禁教师……个人经商。”《关于禁止通过学生收集资费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指出:“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类商品。”
在我国,人民教师的职责应当是献身教育、教书育人,为实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这种百年大计、教书育人的事业,又不是一种可以单纯用经济手段来检验其效益、用金钱尺度来衡量其价值的事业。因此,每位教师不能斤斤计较个人名利,不能抱着从事经济活动的心理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也不能要求学生对自己付出的劳动在物质利益上做出回报,而必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正确处理从事教育教学和获取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教师职业应有的本色。而上述案例中的教师,为牟利而硬性向学生推销饮料,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与严禁教师个人经商的规定,也违背了教师应坚持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教师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应有的形象。
对策研究
1.对于校园内“以教谋私”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予以重视,同时把师德建设当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刹住这股歪风,保护好校园这块净土。
2.在充满铅华的市场经济大潮面前,广大教师要对自己予以正确的定位,以廉洁从教作为处理教育教学活动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准则,而不应混淆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的界限,把赚钱当成一切活动的惟一目的。
3.在当前社会上,确实还存在着教师待遇偏低、分配不公、甚至是腐败等问题,尤其是“大款”们的挥霍无度与不少教师的清贫生活的鲜明对照,客观上对教师的心理平衡产生很大的冲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并竭力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四、非法没收
案例教师没收学生课外书丢失是否应赔偿
某小学五年级庄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小说《西游记》,被上课的王老师以偷看课外书为由,将书收缴后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书带走,结果造成该书丢失。次日,当庄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发现书已丢失,便搪塞说书给没收了。庄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父亲,其父得知自己花了200元钱刚买的精装本《西游记》被没收很是气愤,便赶到学校进行交涉。王老师以书被没收为由拒绝不赔偿,庄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或赔偿。法院判处王老师赔偿书款200元。
法律分析
学生上课不注意听讲,而是看课外书或者玩弄其他物品,作为老师应该谆谆教诲,使学生心悦诚服,认真听讲,但有的老师却蛮横无理地把学生的课外书或者玩弄的物品没收。这种不恰当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教师是没有没收权力的,如果教师将没收的学生的财产,丢失或据为己有,则构成了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王老师为维持课堂纪律,对庄某上课所看的小说暂时收缴无可非议。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这种收缴视为是一种对书的暂时控制权,但王老师应在下课后及时将书归还庄某。可是王老师非但没有归还反而将书丢失。并且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王老师也无权没收学生的书。因此王老师丢失学生课外书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对策研究
教师为了对学生进行教育,可以将这物品暂时收缴,达到制止其在上课时间看课外书、玩玩具的目的,但这也只能是一种暂时的代为保管,应在下课或放学后还给学生。对一些贵重物品或违法物品如黄色期刊、武侠小说,毒品、香烟、匕首等,应与监护人或有关机关取得联系,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