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案例发自学生内心的呼声
“风声雨声读书声,我不作声;家事国事天下事,关我啥事。”这就是我们高中生活的真实写照。
当我们怀揣一颗渴求知识的心灵,展着远大理想的翅膀踏进高中大门后,犹如走进了一座文明的“监狱”。这里有的只是三点一线的单调生活和为分数而学的书山题海。老师天天像工人一样地教,我们天天像机器一样地学。老师拼上了,我们豁上了,为的仅仅是能跨进大学的校门。然而这也就意味着要失去一切:节假日、星期天、音乐美术课,还有我们的思想道德、社会实践和自立能力。
我们如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朝气蓬勃,为了渴求知识,却把青春的心灵封死在神圣的校园中。我们迫不得已做一个墨守成规的学生,上课补课。三个星期休息一次(2天),有时因考试或其他原因四个星期休息一次。寒假从腊月二十七到初六,仅仅十来天。暑假也是可怜的十几天。再看一天,我们从5∶40起床,早自习一节、上午五节、下午三节、晚上四节,一直到晚上10∶00放学,一共13节课。而晚上的真正睡眠却不足7个小时!老师课堂上讲,自习上讲,我们简直成了“包身工”了。我们也只能是些高分低能生,是一个个做题的机器。
神圣的课堂,变成了森严的考场。大考小考,接连不断,考试成了我们的家常便饭,成绩也就成了衡量我们的惟一标准,成绩好就意味着一切好,是大学的苗子,培养的对象。分数简直就是我们的命根,家长看在眼里,老师记在心里,似乎我们的天职就是为分数而拼搏,为分数可以放弃一切。
我们已是十七八岁的少年,已有独立的思考能力,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最好留给我们更多的时间,来思考来开拓,不断丰富我们的知识,完善我们的人生观,可是看看我们许多同学:成绩的确很好,可心灵也的确麻木了,整天一头扎在书山题海中,不关心生活,不关心时事。
笼中的鸟不会成为搏击长空的雄鹰,室中的苗不会成为饱经风雨的大树,素质教育的春风快来吧,我们一颗颗青春的心灵等待着放飞!
法律分析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儿童享有休闲、玩耍及休息的权利。诚然,学生到学校主要是为了学习,但人不是机器,学生也是人,因此休息娱乐也是其在学校享有的主要权利之一,基于此项权利,学校和教师不能只以成绩和枯燥的学习来要求学生,而必须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允许和帮助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上述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学生休息和娱乐的权利,而且对学生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造成危害,制约了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所以,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过程中,对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业量要适当。
正如《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的:“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更不得以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负责控制和调节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中也指出:“要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初中未经县、高中未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增加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课外作业量由教导处统一协调,均衡布置,应控制在初中每天一个半小时、高中每天两个小时内。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导主任应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考试不要频繁。
《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语文、数学两科只能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或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应以平时考查为主。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内的课程内容。除毕业考试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组织统一考试。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应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不再进行招生考试。”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中指出:“要加强平时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不要频繁地进行考试。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每次考试的科目不要过多。有些课程可只在结束时进行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所学的课程。除招生和毕业考试(包括学科结业考试)外,未经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名目的统考。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
《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取消小学升初中的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种形式的编制。初中阶段一般不实行会考制度”。
(3)睡眠、休息有保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的休息时间。要按时下课,不拖堂。要按时放学,不占用课余时间。要同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
《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指出:原则上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的睡眠,初中生9小时睡眠,高中生8小时睡眠。
对策研究
1.革新教育旧观念,端正教育新思想。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为争考高分而拼搏的庸才。在教育现代化的新时期,教师必须确定新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摒弃长期形成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片面追求升学率者,要进行思想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要给以批评、通报,以至处分。
2.减轻学生负担,优化课堂教学。事实上,减轻学生负担的关键也就在于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优化课堂教学改革活动中,要不断增强教师的素质教育意识,提高教学水平,使教师自觉刻苦地学习大纲,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深入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学生,研究“科学分解45分钟”,合理有效地提高单位时间利用率,从而实现“减负担,高质量”的目的。此外,还要开展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不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培养学生兴趣,让学生学会学习,提高学习效率,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是中小学实现“减负”的重要途径。
二、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
案例学生逃课,被关禁闭
2006年“六一”节上午,福建省漳平市某中学的5名二年级学生旷课,跑到河边去玩,11点半左右被发现后叫回学校,校长陈某某随即把他们关进化学实验室。吃午饭时,另一名学生见这5名学生没有饭吃,就从窗户给他们递饭菜。不料刚好被校长发现,他不仅把饭菜全部倒掉,还顺手把偷偷送饭的那位同学也送进了实验室。直到晚上10点左右,被关押了10个小时的学生才被放出,此时他们已经饿得头昏眼花。6月4日下午,校长陈某某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公布了“六一”节关押几名学生的情况,还声称要在教学大楼二楼开辟一间专门关押错误学生的“禁闭室”,引起学生惶恐不安。
法律分析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非由公安机关执行,无权逮捕送押。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该案中,因为5名学生长期旷课,经常逃学,作为校长,陈某某就把这些学生关禁闭,让这5名学生“面壁思过”,这种做法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他无权剥夺学生人身自由。
对策研究
1.鉴于这几位同学的行为,作为校长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惩罚他们,以儆效尤,达到从严治校的目的,但从严治校必须以依法治校为准绳。学校必须坚持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而拼命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夺走学生的休息、节假日、娱乐活动时间的错误做法。否则,将会因此造成部分学生厌学、逃学等。
2.在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因学生违反纪律而将学生用手铐铐在窗户上,因欠学费扣留学生,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课间禁止学生自由活动等类似案例中的做法,都是一种剥夺和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非法表现。当然教师禁止学生从事一些危险行为或到危险场合去,不能认为是侵害学生自由。
三、学生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女童在校遭强暴案
毛毛系某小学学前班学生。2004年10月18日,无业人员曾某在毛毛所在学校的小学教学楼后,看到毛毛中午放学和同学走出操场,立即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将毛毛抢入校内操场边的一个杂物间,将毛毛强暴。数天后,曾某又以同样手段在校园内将毛毛强奸,后曾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面对学校的失职,毛毛和其父母愤然起诉,将学校推上被告席,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律分析
很明显,学校在保卫方面疏于管理,导致无业人员曾某多次进入学校,对毛毛实施性侵害,使毛毛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精神受到创伤。学校自身的责任是不容推卸的,应当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指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具体到该案中,可以不适用这一《批复》,因为该《批复》是指被害人针对犯罪人提出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对于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