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由败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2)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承担。
(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7)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