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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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认定时,该怎么办?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是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即不通过这些程序,公民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