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为翻盖自己的房子,在路边挖了个1米见方的石灰坑,里面已经充满石灰。第二天深夜,从外地赶回家的谢某不知挖坑一事,一脚踏空落入石灰坑。虽及时爬出,但已造成面部及四肢的灼伤。谢某所受的损害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这是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之一。构成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
(1)须有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指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2)须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般为人身损害,如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也包括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的支出等。
(3)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加害人的挖坑等行为,就不会有受害人的受损后果。
分析本案可以知道,董某在通道边上挖坑存放石灰,但在坑边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在周围设置障碍物等防止行人不慎跌落坑中。因此,对谢某烧伤后果,董某有过错。所以,董某应当承担赔偿谢某损失的责任,承担谢某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