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如果当事人提出协议中有些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发现协议内容不当,都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也可以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