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一向游手好闲,常在村里李某开的小卖铺里赊账喝酒。到2006年11月底赊账金额已达2000多元。2006年12月肖某因病去世,李某就找到肖某的儿子,要求其偿还李某在饭馆的赊账,并声称这是“父债子还”。那么,李某的做法合法吗?
李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肖某的儿子是否继承了肖某的遗产。
在我们百姓生活当中,常常听到“父债子还”的俗语,如果从法律上分析,这种说法是不太合理的。按照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就存在瑕疵。在本案当中,肖某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因此他与李某之间就赊账喝酒之间的民事行为(即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而且双方没有规定债务偿还期限,则李某随时都可以要求肖某偿还欠款。
根据债权相对性的性质,李某可以,也只能向肖某请求偿还欠款,而不能向肖某的子女请求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如果肖某去世,他的儿子继承了遗产,则他的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有偿还李某欠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肖某的儿子继承的财产在价值上不足2000元,即使全部给李某也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李某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而不能就剩余部分向肖某的儿子继续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