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一天,刘某故意打死朱某家的母猪,造成10只小猪仔被迫提前断奶。朱某不得不采取购买饲料的措施喂养小猪,为此多付出不少钱。那么,朱某在向刘某请求赔偿母猪损失的同时能否请求赔偿小猪的饲养费呢?
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通常情况下,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刘某故意打死朱某家的母猪,造成10只小猪仔被迫提前断奶,刘某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朱某母猪费用的民事责任。其中,母猪价值本身是朱某的直接损失。受害人朱某因母猪死亡,而不得不延长小猪仔的饲养期,因此而增加的饲养费用属于因刘某致伤朱某的母猪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是朱某的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间接损失也理应由侵权人刘某进行赔偿。小猪仔因断奶而延期出售的饲养费,应根据产仔母猪的生育仔猪年限和小猪仔因断奶而持续喂养的时间计算,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确定朱某因此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