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付某因为门前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两人都认为这块空地归自己所有。两人的纠纷该由谁来处理?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可以吗?
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中,周某和付某因为门前空地的使用和所有权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个人之间的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不是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必须先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案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