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王某院子中的梧桐树的树枝长到了李某院落,影响了李某的采光,而且梧桐树的落叶也常常布满在李某的院落,对李某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李某曾多次请求王某修剪树枝,但都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私自砍断了树枝。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完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情况,责令其取消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受到梧桐树枝影响的李某,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停止对其的侵害,排除妨碍。但是,李某私自砍断王某梧桐树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王某财产权的侵害。所谓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结合本案,树木能够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王某享有的树木所有权排除他人对树木树枝的任意砍断。
如果王某的树木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采光、通风,李某可以请求王某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案例中,王某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可以通过向村委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私自将王某的梧桐树枝砍断,否则本来自己有理反而变成无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