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前者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