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29年1月15日,卫生部对1922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暂行条列》。这个条例开宗明义,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这很明白地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的“全国医师联合会”出来,认为《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专为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1930年5月27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1933年5月,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的《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了三年,终于在1936年1月22日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1933年9月22日,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一次中西合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记录。它告诉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的“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计算的。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应,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鸣谢广告,使我们置身其中,仿佛进入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他们早已心灰意懒,气得说不出话来。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是当代华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1948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过去的人和担心的人都该赶快站出来说几句话,把我们的建议贡献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作参考。
修改“医师法”的关键:
我之所以说1948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负责任的修改,乃是因为那次修改完全没有抓到痒处。主持修改的诸君既不了解“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医的一段恩怨,更不了解它被“凑”成时的客观环境,所以修改出来,除了把原文的“五”改为“三”、“一百”改为“五十”外,一点儿也看不到进步的痕迹。
那么,“医师法”该怎么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改,当在这儿开一刀,否则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苴罅漏的目的。
了解“医师法”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是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种承认,按说是很勉强的,例如在“医师法”中,直到第三条,才出现“中医”字样,那是:“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可见在“医师法”里,没有特定“西医”,反倒特定了“中医”。而对“中医”,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样。但是即使这样做,也没有承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还是不可原谅。
我的理由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立法原意,绝不能掺进大团圆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没有传统法系来捣蛋的科学行政法规,更应该干干脆脆地学学先进国家的榜样,万万不可让“国”字号的名词来扯皮。咱们国内“国”字号的“国粹”太多了,外国有戏剧,咱们有“国剧”来挡;外国有拳击,咱们有“国术”来挡;
外国有绘画,咱们有“国画”来挡;外国有音乐,咱们有“国乐”来挡;外国有新学术,咱们有“国故”“国学”来挡。不客气的说吧,这些“国”字号的东西都是我们痛痛快快地现代化的阻力,它们并挡不住西潮的东来,但是它们的扯皮捣蛋却容易使我们变成半吊子,变成画虎不成的样子,这真是匪夷所思!
一个真正肯死心塌地地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它的政府和立法机构绝对不该花时间在这些世界时潮里的本位礁石上,这些都是传统余孽。站在执掌一国之重的立场,让传统余孽任其浮沉则可,加以鼓励或妥协则万万不可!例如一个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如此不开化,政府也绝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府绝对不支持传统余孽,绝不跟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任“国医”们业绍岐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1943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部鼓励中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个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惨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慢慢滋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于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很少有人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感兴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也许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我们的民意代表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爱国的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
“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于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带给修改“医师法”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在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问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源于中医或从中医中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用中医来“医治病伤”,真的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规定,实在应该“停止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头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
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其实就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会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是合法的,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的“医师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
凡医师未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广,合理的解释应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凡医师未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奸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地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都不属于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