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传统下的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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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1)

堂堂“中华民国”的“医师法”,是一部要不得的“医师法”!

这部“医师法”,本是一种乱拼杂凑的法律,它形成于十九年前(1943年)的9月22日。五年以后(1948年)的12月28日,做过一次修正,可是只改了三个字,其他一切照样施行、照样贻害社会!

最近,听说“立法院”又要修改“医师法”了,站在小百姓的立场,我们不能不关心修改的情况,因为今天从事修改的人,正是六年七个月前通过议案,请政府设立“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的人!他们为历史留下的那次违背时代潮流的记录,在我们小百姓脑袋里还记忆犹新,我们怎么能不关心他们在修改“医师法”时,会不会又闹一次笑话?

为了了解现在的“医师法”如何要不得,我们不得不追溯一下“医师法”是怎么来的。

“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中国人对于疾病的观念本来就是充满迷信色彩的,他们认为生病是神仙赐的,所以若要病好,非得求神问卜不可,而求神问卜的法子则莫过于祷告。所以周武王病了,他的弟弟周公要祷告一阵;孔夫子病了,他的学生子路要祷告一阵。换句话说,能祷告就等于能治病,祷告是“巫”的责任;治病是“医”的专职,“巫医”连称,向来是不分家的。

历史上传说神农、黄帝对于医药的贡献,根本全是鬼话。中国医术比较可考的起源是在殷朝,值得称为鼻祖的是巫彭和巫咸。(《楚辞》中七次提到他们,后来的儒者如王逸、颜师古都以为巫咸是一个人,完全错了!)从这个人开始,算是为中国医术奠定了千古不拔的基础—— 一个巫医不分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几千年来,中国医术就一直走不上科学的正路。至多只有医术,根本称不上医“学”。

但是,有一件妙事,中国历代都有披着“革新医术”的外衣的人出现,这种人总觉得他能振衰起敝,刷新一代医术,给病人带来光芒。

从殷朝的皇帝祖甲开始,这种“中医救星”就来临了。祖甲表面上好像取消了卜疾的迷信,但是他所信奉的药物却又完全被玄学笼罩着,根本还在迷信圈里讨生活。后来的扁鹊又是救星式的人物,他宣称“信巫不信医不治”,可是他所信的“医”是什么?还不是诪张为幻的玄谈!

从扁鹊以来,中国历史上代有名医,如淳于意、张机、华佗、王叔和、皇甫谧、葛洪、褚澄、陶弘景、徐之才、巢元方、孙思邈、钱乙、张元素、罗知悌、戴思恭、张介宾、喻昌、陆懋修……这些历朝各代的“岐伯”“雷公”都曾成为中国病人们的偶像,他们的所谓“岐黄妙术”也占据了每一个病人的心房。直到洋鬼子的洋船出现,病人们才开始矛盾起来。

第一个开始矛盾的大名人是清朝的康熙皇帝。他在位的第三十二年(1693年),突然害了疟疾。当时伺候他的黄种御医们人人束手,最后请来了法国鬼子刘应(Mgr Claudus de Visdelou),服下了来自印度的奎宁,才算圣体康复,皆大欢喜。

这件被人忽略的往事,在历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它给了西方医学一个最有力的声援。在这个声援下,一百六十三年(咸丰六年,1856年)以后,一个默默无闻的老广在广州上了岸,他的名字叫黄宽,是从英国回来的留学生,也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得到医学博士的中国人。

此后的局面是,中西医的对立不再是中国“儒医”与外国“教士医”的争执了,而是黄色皮肤下“国医”与“西医”的斗法了!

一个单凭“祖传秘方”“五运”“六气”“寸关尺”的原始医术,在严格的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细菌学、临床诊断学的面前,不能有丝毫抗衡的能力,这是显然可见的。所以,很快,西方医学便走上了一个反客为主的道路。

清朝道光十五年(1835年),外国人已在中国创办了第一所西医“学校”(Peter Parker的广州基督教医院)。三十年后(同治四年,1965年),中国人创办了自己的第一所西医“学校”(北京“同文馆”特设科学系)。但是很快,在中医的势力逐渐式微的时候,“和平共存”的法子就被想了出来。一些聪明人想出了中西合璧的医学教育,他们最辉煌的试验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由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添设的医学实业馆,招来几十个学生,合授中西医学。可是这个好梦却没做多久,民国以后,中国医术在正派的高等教育里,终于被赶出了大门。

“医师法”与中医:

1913年9月11日,汪大燮做了教育总长。他这任总长虽只不过做了五个月零九天,但是他却主张德政——废去中医。那是民国三年1月间,所谓京师医学会的代表们捅进教育部,请求为他们的“北京(中医)医学会”立案。汪大燮态度强硬,回答他们说:“我决定今后把中医废除,中药也不用。你们请求立案,我办不到。”这下子中医们着慌了,乃纠合各地同业,组成了所谓“(中医)医药救亡请愿团”,由余德埙率领,浩浩荡荡直奔国务院。他们向国务院及各部告状,希望保存中医中药,可是国务院告诉他们说:

……前此(教育)部定医学课程,专取西法。良以歧行不至,疑事无功,先其所急,致难兼采。初非有废弃中医之意也!

这等于明明白白地说,你们中医要怎么样,政府不管你们,可是你们若要想在高等教育里来个中西“兼采”,这是行不通的。

这件旧事现在回想起来,已经快半个世纪了。我们试想半个世纪以前的政教当局,竟有这种眼光、这种气派,我们实在应该称赞他们。

此后是中医一连串倒霉的日子,1923年政府有取缔中医施行细则;1925年又有不许中医进入大学学系的法令;到了1928年北伐完成后,更在中央卫生会议中提出了“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由余岩倡议,主张对中医停止登记、禁设学校、不准宣传、改称中医院为医室、改称中医学校为传习所并禁止招生。余岩在这个提案里大声疾呼:

……今日之卫生行政,乃纯粹以科学新医学为基础,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义者也。

在“科学新医”的基础上,他举出四条废止中医的理由:

一、今旧医所用者,阴阳五行六脏腑经脉,皆凭空结撰,全非事实,此宜废止,一也。

二、其临症独持挠动脉,妄分一部分之血管为寸、关、尺三部,以支配脏腑,穿凿附会,自欺欺人。其源出于纬候之学,与天文分野,同属无稽,此宜废止,二也。

三、根本不明,诊断无法,举凡调查死因,勘定病类,预防疠疫,无一能胜其任,强种优生之道,更无闻焉。是其对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计,完全不能为行政上之利用,此宜废止,三也。

四、人类文化之演进,以绝地天通为最大关键,考之历史,彰彰可按。可谓绝地天通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虚玄而尚实际也。(北伐后)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废毁偶像,以谋民众思想之科学化,而旧医乃日持其巫祝谶纬之道以惑民众;政府方以清洁消毒训导社会,使人知微虫细菌疾病之源,而旧医乃日持其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夏伤于暑,秋必痎疾等说以教病象。提倡地天通,阻遏科学化,此宜废止,四也。

他的结论是:

旧医一日不除,民众思想一日不变,新医事业一日不向上,卫生行政一日不能进展。……为民族进化计、为民生改善计,不可不取断然手段以(废止旧医),此乃国家大计,非区区主奴之见也!

上面这个明智的议案是民国十八年2月提出的。到了3月17日,中医们开始发难了,他们奔走呼号,向政府请愿取消中央卫生委员会的这个提案,并且把这天定为“国医节”。

中医在1914年和1929年遭了两次大“劫”以后,霉运开始好转,好转的重要因素是获得了党国要人陈果夫的支持。1931年4月7日,堂而皇之的中央国医馆在南京正式开锣,同时在海外及各省设立分馆,在各县设立支馆,声势之显赫,由两年后居然检举卫生署的行动可以想见!而该馆的理事长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护法大师陈果夫!

无疑,中医在教育上的抬头,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号。相反的,中医想保持它的地位,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脚,然后才能进一步在教育上抢地盘,防止颓势或“重振声威”。

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看准了这一点,所以经之营之,一心以取得中西医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为目标。他们已在正规教育里吃了瘪,绝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视,于是他们便联合在一起,闹,闹,闹。直到1943年,在重庆国民参政会上,由老头子参议员孔庚带头,硬把四十条的“医师法”凑出来为止,才算出了这口气。

“医师法”是怎样凑成的?

我说“医师法”是“凑”成的,绝非夸大其词。凡是有点法制史知识的,都会明白我的话。

原来“医师法”的降生,其孕育过程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说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国传统的法系可循,还可以大量迻译外国的条文,再加上衮衮诸公与明法之士皆集中兴趣于此,故成果之丰硕辉煌,自不消说。可是转过头来看“医师法”,我们就不能不暗叫一声惭愧!追溯“医师法”的背景,我们一点也没有“传统”可循。“传统”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究卫生的民族;中华的“医师”只不过是一群江湖术士;文明古国简直没有医药卫生的法律,有的也只不过是“庸医杀人”则“不许行医”或“斩监候”之类,御厨使食物不洁则“杖八十”之类,根本可说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国成立,算是在内务部里有了卫生司,但是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有分成三科的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术化验和马路水沟。

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药》的明文规定。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开明进步的程度,即使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1934年6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民国十一年3月9日内务部公布的最为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在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